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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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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西壯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1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

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

(2020年11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重點督辦

第六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檢查、督促與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提高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質量,更好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勢,着力推動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既重視辦理結果也重視辦理過程,做到內容高質量、辦理高質量。

  第三條 代表和代表團對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有關機關和組織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以及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包括代表和代表團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書面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書面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包括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代表聯繫人民群眾、代表小組活動、代表進入代表聯絡站開展活動等過程中書面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本自治區地方性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

  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是加強同代表、人民群眾的聯繫,為人民服務、受人民監督的重要體現。

  第六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及代表工作機構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及代表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服務。代表所在單位應當依法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保障。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參加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情況記入代表履職檔案

第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國家秘密的,在提出、交辦、辦理和答覆過程中,代表和相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和保密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八條 代表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忠實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過專題調研、視察、代表小組活動、進入代表聯絡站活動和座談、走訪等多種形式,深入實際,深入基層,了解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充分發揮代表作為黨和國家聯繫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

  第九條 代表應當主要圍繞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問題導向,一事一議,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的具體意見以及解決問題的可行性措施。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對列入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報告提出修改意見的;

  (二)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三)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轉人民群眾的申訴、控告和檢舉類來信的;

  (四)涉及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的具體案件的;

  (五)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六)沒有實際內容的;

(七)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對屬於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說明情況後,予以退回;也可以視情況作為代表來信轉送有關方面研究處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後再提出。

  第十二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或者聯名提出,也可以以代表團名義提出。聯名提出的,應當主要基於代表共同調查研究,領銜代表應當採取適當方式組織聯名代表充分醞釀討論,使聯名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聯名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反映自己的真實意願。代表團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經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

  第十三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書寫,並親筆簽名。代表團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由代表團負責人簽署。

代表和代表團也可以通過代表履職網絡平台提交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受理;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受理。

第十五條 代表或者代表團可以書面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撤回後,其辦理工作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會同有關方面加強代表履職學習工作,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使代表了解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要求。

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方面組織代表深入了解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社情民意,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選題、醞釀、提出過程中,協助代表把好政治關、法律關和質量關。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十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依法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第十八條 代表和代表團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進行整理、研究和審核,提出交辦意見。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通過召開交辦會議或者代表履職網絡平台等方式交辦。

代表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轉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以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部門組織具體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交辦工作具體安排抄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自閉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集中交辦;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交辦。

  第二十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由有關單位會同辦理或者分別辦理。

對會同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時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由主辦單位會同協辦單位共同研究辦理。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後,認為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應當自收到交辦文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交辦機構說明情況,由交辦機構重新確定承辦單位。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確定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告知代表,並抄送有關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代表對交辦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及時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提出,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協調工作。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將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與轉變工作作風和推動改進工作有效結合起來,加強同代表的聯繫,加強同人民群眾的聯繫,了解民情,匯集民意,集中民智,認真研究,積極採納代表合理意見,充分發揮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在推動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制度,實行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處室負責人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規範辦理程序,加強對辦理工作的考核,提高辦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進行綜合分析,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中的主要問題、同類問題等通過會議形式集體研究。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重點難點問題或者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以及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統一研究辦理措施,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制度或者機制。

第二十六條 本年度承辦五件以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職責和工作重點,按照各自主辦、分辦以及獨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總數百分之二十左右的比例,選擇若干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作為辦理重點,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牽頭辦理。

第二十七條 承辦單位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提出該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的聯繫,通過走訪、座談、共同調研、電話、信函、網絡視頻等多種形式充分聽取代表意見。對代表連續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與代表的溝通聯繫。

對代表團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負責人或者受委託負責人員應當加強與相關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溝通聯繫,認真聽取意見,共同推動問題解決。

  第二十八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辦單位應當自收到交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辦理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統一答覆代表。主辦單位答覆時,應當說明相關協辦單位的辦理意見。

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各有關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辦理,並分別答覆代表。

第二十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將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答覆代表:

(一)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者所提意見和建議已經採納、部分採納的,應當將解決和採納的情況答覆;所提問題在本年度內能夠基本解決的,應當明確答覆並儘快解決;所提問題已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應當明確說明有關情況;

(二)所提問題已經列入近期工作計劃,自交辦之日起三年內能夠基本解決的,應當將解決問題的方案明確答覆;所提問題已經列入工作規劃的,應當將解決問題的路線圖和時間表明確答覆;

(三)所提問題暫時難以解決,但是對加強和改進工作具有參考價值,擬在工作中研究參考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和理由答覆;所提問題因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或者目前條件不具備確實無法解決的,應當明確答覆,並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

對供承辦單位研究參考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可以主動與代表聯繫溝通,說明有關工作情況。

第三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辦理情況書面答覆代表;遇有特殊情況,或者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應當自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書面答覆代表。

代表提出或者經代表同意,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承辦單位研究參考,不再書面答覆。

第三十一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行文,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承辦單位答覆之前,應當主動就答覆內容與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進行溝通,並在徵得認可後進行書面答覆,提高辦理工作的滿意度。

  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分別答覆每位代表。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應當同時抄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和相關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答覆,應當抄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將承辦人、辦理進展情況、答覆意見等信息錄入代表履職網絡平台。

第三十二條 代表應當自收到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答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客觀公正地對辦理工作作出評價,並及時通過代表履職網絡平台等方式完成評價工作。

第三十三條 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交由承辦單位再作研究,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代表不滿意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重新辦理並答覆代表。

聯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對承辦單位的答覆不滿意並要求重新辦理的,應當由領銜代表單獨提出,或者與領銜代表共同提出。

重新辦理答覆後代表仍然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有關情況,由交辦單位決定是否繼續辦理。

第三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在每年九月底前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報送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情況報告,應當抄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三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加強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答覆的綜合分析,建立答覆承諾解決事項台賬,做好跟蹤落實工作,兌現答覆承諾。承諾解決事項的辦理進展和落實情況應當及時向代表進行通報,並抄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同時錄入代表履職網絡平台。

第三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應公開盡公開的原則,利用本單位門戶網站等平台,主動公開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以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內容,並公開本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總體工作情況以及吸收採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但是,屬於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情形除外。

  1.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重點督辦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每年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中,選取一定數量代表反映比較集中、社會普遍關注、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影響地方發展等方面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人,以及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人領銜督辦。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領銜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在徵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工作方案,報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協助督促有關承辦單位重點辦理。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人領銜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承辦單位制定工作方案,經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後實施,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備案;對涉及特別重大事項的,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審定後實施,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重點辦理。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人領銜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在本單位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中遴選,報經主要負責人審定,由本單位相關業務部門協助重點辦理。

第三十九條 領銜督辦負責人對領銜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時研究部署或者作出批示。督辦過程中,應當開展專題調研,與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進行溝通交流,召開專題推進會等,協調解決涉及的重點難點問題。根據工作需要,調研、溝通交流與專題推進會可以合併進行,邀請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參加。

第四十條 代表聯絡站推進「混合編組、多級聯動、履職為民」形成的重點建議,作為代表閉會期間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需要自治區層面協調解決的,由自治區人大代表提出,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時轉交落實,並組織跟蹤督辦。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對代表聯絡站重點建議所涉及到的重點問題、共性問題等,通過召開重點建議反饋和辦理工作對接會等方式集中協調研究,做好跟蹤落實。

  第四十一條 負責督促辦理的單位應當加強對重點督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綜合分析,加大重點督辦力度。

第四十二條 對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建工作專班,適時召開會議集體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涉及特別重大事項的工作方案,應當報領銜督辦負責人審定後實施。答覆代表前,應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並向領銜督辦負責人匯報。

第六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檢查、督促與考核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承辦單位和相關代表的聯繫,督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落實。

  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和健全內部督查制度,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通報辦理進展情況、召開辦理工作座談會、組織代表調研了解辦理工作情況等多種形式,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聽取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情況的匯報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的意見;可以決定將相關議題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可以決定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進行重點督辦。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根據分工聯繫的職責範圍,每年可以選擇一定數量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督辦。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每年第四季度聽取和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並將報告印發下次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報告,應當公開。

第四十六條 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視察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負責聯繫安排代表視察的有關事宜。被視察單位應當如實向代表匯報情況,回答代表的詢問,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四十七條 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可以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向承辦單位提出詢問;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書面提出對承辦單位的質詢案。

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書面提出對承辦單位的質詢案。

  第四十八條 各有關機關、組織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納入自治區績效考核範疇,考核分值、指標設定和結果評定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和自治區績效考核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評選表彰活動,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拖延不辦,或者不按照規定及時公開辦理情況的,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進行打擊報復,或者辦理工作弄虛作假,或者拒不配合督辦檢查工作的,應當由有關機關、組織依法追究承辦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級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二條 由代表團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答覆相關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由其對答覆工作作出評價;對答覆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聽取相關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並在一個月內重新答覆。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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