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青秀山保護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青秀山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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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青秀山保護條例
(2012年9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9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護南寧青秀山生態環境,合理利用南寧青秀山自然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南寧青秀山(以下簡稱青秀山)保護範圍包括風景名勝區和外圍保護地帶。
風景名勝區範圍為由西向北至東從青山路起沿青秀湖公園至竹秀路、青秀路、鳳嶺南路、銅鼓嶺南路,由東向南至西從銅鼓嶺南路至青環路至邕江,沿邕江至南寧大橋範圍內的地域,總面積約13.54平方公里,分核心保護區和森林植物園區。核心保護區範圍為由西向南至東從青山英華路口沿青山路、青環路至青秀山寶塔嶺,由南向東至北從青秀山寶塔嶺沿孔廟、石壁底嶺、石腳塘嶺、掛帳嶺、銅鼓嶺至鳳嶺南路,由東向西從鳳嶺南路至青山路以南的地域,面積約5.86平方公里。森林植物園區範圍為除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地域,面積約7.68平方公里。
外圍保護地帶為風景名勝區北面界線以外從銅鼓嶺路由東向西沿桂花路至鳳嶺南路之間的地域,風景名勝區東面界線與桂海高速公路、鳳嶺南路之間的地域,高爾夫球場用地,以及邕江南岸從南寧大橋沿龍堤路、良堤路至三岸大橋之間的沿江地域。具體保護範圍見附件。
第三條 青秀山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青秀山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青秀山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青秀山保護工作由南寧市人民政府負責。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青秀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
南寧市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林業、園林、公安、旅遊、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及青秀山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青秀山保護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制止破壞青秀山生態環境、名勝古蹟、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由南寧市人民政府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向社會公布。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將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青秀山外圍保護地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南寧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經批准的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九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除進行保護性維修、完善基礎設施以及按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新建建(構)築物外,不得建設其他建(構)築物。
第十條 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建(構)築物。原有建(構)築物,依照青秀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允許保留的,需要維修時應當經南寧市人民政府批准,確需改建時應當由南寧市人民政府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原有的建(構)築物,依照青秀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不允許保留的,應當逐步遷出。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青秀山森林植物園區內的建設項目。
青秀山森林植物園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南寧市人民政府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南寧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方可辦理立項等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青秀山森林植物園區內經批准建設的建(構)築物和其他景觀設施,其布局、朝向、造型、體量、色調、風格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三條 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施工的,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以及周圍植被、水體、地形、地貌等。
第十四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名勝古蹟、古樹名木等重要景物應當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的林木不得砍伐或者移植。因更新改造、防火等需要砍伐或者移植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取土、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四)亂扔、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向水體拋擲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生活污水;
(六)採挖植物、捕捉或者獵殺野生動物;
(七)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煙花、爆竹;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不得新建、擴建墳墓,原有的墳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限期遷出。
第十八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實行用火管制和生態危害防控。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和生態環境監測點,對火險火情、生態環境質量、生態安全進行動態監測。
第十九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發展旅遊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條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旅遊、休閒設施,服務網點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置。
從事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服務網點合法經營,不得亂搭亂建設施、亂擺放設備。
第二十一條 在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舉辦大型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並在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指定的區域內進行,不得破壞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 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實行車輛進出管制,具體辦法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制定並公告。
核心保護區範圍內的公共交通工具應當使用環保清潔能源。
第二十三條 進入青秀山風景名勝區的遊客和其他人員,應當自覺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公共設施,保護環境衛生和維護公共秩序。
第二十四條 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環境衛生管理,做好保潔工作。
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建(構)築物的外牆、屋頂、平台、陽台等不得設置、堆放、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
第二十五條 青秀山外圍保護地帶範圍內禁止採石、取土、採礦。
第二十六條 青秀山外圍保護地帶建設項目的布局、朝向、造型、體量、色調、風格應當與青秀山風景名勝區景觀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由南寧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拆除違法建(構)築物。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以及周圍植被、水體、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林木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樹木或者賠償損失,並處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開山、採石、開礦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取土、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的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罰款;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在青秀山風景名勝區內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向水體拋擲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生活污水的;採挖植物、捕捉或者獵殺野生動物的;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煙花、爆竹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新建、擴建墳墓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遷移,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在服務網點經營或者亂搭亂建設施、亂擺放設備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有關規定報批即在青秀山核心保護區內舉辦大型活動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不在指定區域舉辦大型活動的,由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活動,對主辦者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青秀山外圍保護地帶範圍內,損毀林木、綠地和地形地貌,情節嚴重的,或者從事採石、取土、採礦活動的,由南寧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越權審批建設項目、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青秀山保護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青秀山保護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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