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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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
(1994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發揮工會的作用,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外商投資企業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本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尊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依法搞好生產經營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應尊重工會的合法權益,支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籌建企業的同時籌建工會,最遲在開業一年內建立工會。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組織,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工會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上級工會備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工會組織、合併或歸屬其他工作部門。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不得侵犯。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中外職工,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的,經本企業工會批准,即可成為工會會員。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會員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會員不足25人的,可以選舉工會主席或者組織員1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女職工25人以上的,應設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民主選舉產生的主席、副主席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根據企業職工人數和工作需要可以設置專職人員。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專職工會主席的經濟、福利待遇比照該企業中方副總經理(副廠長)的待遇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補貼,由所在企業行政支付。勞動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企業職工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對本企業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勞動管理、職工獎懲、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通過聯席會議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或者其他行政會議在研究決定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列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時,企業應當通知工會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工會的意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或者其他行政會議討論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管理等重大事項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投資經營者舉行勞資協商會議,就職工的雇用、解僱、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培訓和獎懲等事項進行協商談判,協調勞資關係。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有權代表職工與本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採取防範措施;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他重要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中外雙方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職工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會同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的要求,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我國現行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徵得工會和職工的同意,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付給職工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保障女職工的勞動權利和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教育職工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各項制度。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合法經營、管理,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協助企業完成生產經營任務,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會同企業行政方面組織職工開展文化學習和業務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的文化科學水平和業務技術素質。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關心職工的文化生活,組織職工開展健康的業餘文娛、體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當協助和監督企業合理使用職工獎勵基金、福利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法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並接受上一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的活動,一般應當在業餘時間進行。如果需要占用生產時間,應當事先徵得企業行政的同意。經企業行政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兼職工會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生產時間,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條例,抵制建立工會,阻撓工會正常活動的,上級工會和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法交涉、予以糾正。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加入外商投資企業工會中的外籍職工離開本企業時,需交回工會會員證,如本人需要,由所在地方工會發給參加過中國工會的證明。
第三十四條 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合資、合作、獨資經營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自治區、市、縣總工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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