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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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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西壯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7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7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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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2017年5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贍養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本級預算,並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增長機制;

(三)將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成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

(四)按照養老服務規範和標準,配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信息網絡;

(五)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產業;

(六)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齡事業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衛生計生、旅遊、體育、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職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敬老、養老、助老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相關活動,引導老年人成立基層老年協會等老年人組織,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和巡訪制度,及時了解老年人特別是孤寡老年人、獨居老年人和困難家庭中的老年人等的身體和生活狀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全社會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區情教育,老齡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引導全社會增強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關愛意識,引導老年人樹立自尊、自立、自強的自愛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辦老年人節目或者欄目,宣傳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敬老、養老、助老的先進典型,並加強輿論監督,形成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行為規範和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狀況調查統計制度,由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會同統計機構將老年人狀況納入調查統計項目,定期發布老年人狀況統計信息。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財產等權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養老、助老以及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以及其他組織,通過對敬老、養老、助老的子女和好家庭等先進典型的表彰,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鼓勵發掘和弘揚少數民族的敬老養老傳統。

第九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老年節,老年節所在月為本自治區敬老活動月。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城鄉社區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活動。

第二章 家庭贍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自覺承擔家庭責任,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養老支持扶助政策,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共同生活提供戶口遷移、醫療保障等方面的便利,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的義務,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贍養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在身邊照料的,應當委託有能力的個人、養老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代為妥善照料老年人的生活。

對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夫婦,需要分開贍養的,贍養人應當徵得老年人夫婦的同意。

對無經濟收入或者低收入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照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提供生活資料,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勞務事宜。

贍養人應當將代領或者代為管理的屬於老年人的各種收入、政府補貼以及其他財產性收益全額交付老年人,或者在老年人授權下代為支付生活、醫療等費用。

第十二條 家庭成員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精神慰藉的義務,滿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通過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

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家庭成員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養老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第十三條 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房屋的,應當保障老年人享有的居住等相關權益;調換、拆遷、改建共有房屋的,應當優先照顧老年人的需求。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借用老年人房屋,老年人要求歸還的,應當及時歸還,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占用。

第十四條 喪偶、離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復婚的權利。提倡再婚老年人對婚前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進行公證或者書面約定。

老年人離婚、再婚後的家庭生活,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贍養人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為由,強占、分割老年人的財產或者限制老年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財產的權利。

第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和老年人所在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發現有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調解或者採取臨時保護等措施,必要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報警,並依法查處。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逐步完善公平、統一、規範的老年人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以及老年人生活需求等情況適時調整,逐步提高老年人社會保障水平。

第十七條 自治區通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逐步擴大老年人常用藥品和醫療康復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通過完善社區用藥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等機制,保障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

對特困供養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部分或者全額補貼。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護理補貼,或者為其購買護理服務。

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社會保險制度。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針對老年人的長期護理保險、人身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業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基本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制度。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生活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特困供養。

對特困供養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老年人住房條件。在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計劃時,優先向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與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配租或者配售保障性住房,並在選房方面予以優先;在實施農村危舊房屋改造時,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居住的危舊房屋優先進行改造。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完善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生活保障、醫療服務、養老服務、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給予特別扶助。

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周歲的,患病住院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天的護理假。護理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用人單位不得扣減。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可以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養老機構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簽訂遺贈扶養、以地養老、以房養老協議或者其他扶助養老協議。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會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推進養老服務業制度、標準、設施、人才隊伍建設,構建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統籌規劃發展城市養老服務設施,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優先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營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優先保障供應。

第二十六條 新建居住區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居住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配建標準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達到養老服務設施配建標準。

公共養老服務設施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變用途或者拆除;因國家建設需要,經批准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補建,補建的規模和標準不得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

公共養老服務設施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務內容和設施,加強公共養老服務設施經常性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公共養老服務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通過對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和養老服務進行評估,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的准入、退出機制,推進養老服務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提高為老年人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扶持辦法,通過公建民營、民辦公助、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資興辦、運營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設施。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投資興建和運營的公益性養老機構,或者向其他公益性養老機構的捐資捐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公益性養老機構建設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養老服務運營減半或者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養老機構辦理使用電信、郵政、廣播電視有線傳輸業務享受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養老設施、養老服務投入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社會資源,制定鼓勵政策,扶持農村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引導農村地區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優先建設互助型養老服務設施;閒置的公共場所和設施,優先用於養老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給予運營補貼,並根據經濟社會狀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當地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機構合作機制。

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開辦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服務,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並逐步實現異地結算。

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居家老年人簽約服務機制,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護人員與社區養老、居家養老結合,為老年人提供定期體檢、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社區護理等健康管理和醫療服務,並將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鼓勵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設立老年病醫院、老年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臨終關懷機構等醫養結合機構,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可以設立老年病科,建立家庭病床,為老年人提供家庭醫療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投資興辦、運營醫養結合的養老機構以及老年康復、老年護理等專業醫療機構。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養老機構、老年人服務場所投保責任保險。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福利待遇制度,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職業資格、註冊考核、職稱評審等方面,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政策。

養老機構應當改善養老護理員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按照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提高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設置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課程,依託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建立養老服務人員實習培訓基地,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鼓勵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養老護理人員技能培訓納入城鄉就業培訓範圍,對符合條件的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從業人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補貼。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委託運營等方式,發展社區養老服務,扶持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建設居家服務網絡平台,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法律諮詢、文化娛樂等服務。

逐步建立老年人日間照料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村、社區養老機構對孤寡、失能等特殊老年人提供托養、助餐等日間照料服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相關組織的管理和服務。

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托養、助餐、醫療等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養老產業政策和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休閒養生健康特色養老產業、老年健康服務管理產業、老年用品相關產業、中醫藥及壯瑤等民族醫藥產業,滿足老年人不同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助老年人慈善支持政策,培育和發展各類為老年人服務的公益慈善組織,鼓勵和引導公益慈善組織參與養老機構建設、養老產品開發、養老服務提供、幫助貧困老年人脫貧等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為老年人志願服務工作機制。鼓勵和引導公益慈善組織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大中小學學生等志願者參加敬老、養老、助老志願服務活動。

提倡結對幫扶、鄰里互助和健康老年人幫助孤寡、高齡、患病老年人。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以虛假宣傳、誇大宣傳等欺騙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或者以脅迫方式強制老年人消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新聞出版廣電、金融監管、信息產業、質量技術監督、旅遊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對老年人開展防騙、維權等宣傳教育活動,及時處理侵害老年人消費權益的控告、投訴和舉報。

公安機關對針對老年人的電信、網絡等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為,應當及時受理相關的報警,並依法查處,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斷完善老年優待政策,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第四十條 自治區建立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高齡津貼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並適時調整。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降低享受高齡津貼的年齡。

第四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規定為轄區內老年人免費建立健康檔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費體格檢查和健康指導。

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到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就醫,享受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的優待。鼓勵醫療衛生機構減免老年人門診診查費和貧困老年人診療費。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老年人開展巡回醫療、保健、護理、康復、臨終關懷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等交通場所和站點應當設置老年人優先購票、乘車等標誌,有條件的地方設立「老幼病殘孕」等候專區,對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給予照顧,根據需要配備升降電梯、無障礙通道、無障礙洗手間、無障礙車廂和座位等設施。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設立不低於坐席數百分之十的「老幼病殘孕」專座,並為老年人提供票價優惠。

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鼓勵有條件的市、縣逐步降低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的起始年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優惠辦法,對實行老年優待的公交企業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第四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便捷服務,為患病殘疾、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務或者上門服務;對辦理轉賬、匯款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等業務的老年人,應當提示相應風險。

商業餐飲服務網點以及供水、供電、燃氣、通訊、電信、郵政等服務行業和網點,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

第四十四條 財政支持的各類公園、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和體育場館,應當向老年人免費開放。減免老年人參觀文物建築及遺址類博物館的門票。各類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對老年人實行門票優惠,鼓勵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對老年人給予優惠。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健全完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體系,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為重病、重殘造成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

司法機關應當通過開通電話和網絡服務、上門服務等形式,為重病、重殘造成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報案、參與調解和訴訟等提供便利。

老年人所在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司法所應當為老年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惠民殯葬政策,對困難家庭中的老年人去世後實行火葬的,減免基本殯葬服務等費用。

第四十七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公益事業的籌資、籌勞任務以及各種社會集資。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適應老齡化社會的需求,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宜居環境,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標準,推進宜居社區建設。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與轄區內老年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老年活動中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老年活動場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因地制宜,開闢老年人文化體育活動點。

政府投資建設的各類老年人活動場所,應當向老年人免費開放,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民政、財政、殘聯、老齡工作機構等有關部門,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和老年人居住區的公廁、道路、坡道、電梯、扶手、座椅等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的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

實施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應當優先安排貧困、病殘、高齡、獨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並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十一條 老年公寓等專門為老年人設計的居住建築,應當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準,滿足老年人對居住場所的安全、衛生、便利、舒適等基本要求。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政策,鼓勵和引導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作用,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老年人力資源開發,建立老年人專業人才庫,鼓勵老年人發揮專業知識技能,從事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老年人參加其他社會活動獲得報酬,而扣減其養老金或者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培育和發展基層老年協會等老年人組織,加強老年人組織規範化建設,推動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促進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老年教育的投入,發展老年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和終身教育體系,加強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課程開發等方面建設,均衡配置各類老年學校和學習點,促進老年教育資源向城鄉老年人公平開放;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老年教育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以及有關機構、學校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老年遠程教育,建設網絡學習平台,開發網絡學習資源,設置適合老年人學習的課程,為老年人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老年活動場所、老年教育資源應當對城鄉老年人公平開放。對生活困難家庭中的老年人進入老年大學(學校)學習的,給予學費減免。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借用老年人房屋,不及時歸還繼續占用的;

(二)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後的家庭生活的;

  (三)贍養人以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為由,強占、分割老年人的財產或者限制老年人行使其對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變公共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拆除公共養老服務設施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恢復。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政府投資建設的各類老年人活動場所用途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因老年人參加其他社會活動獲得報酬,而扣減其養老金或者福利待遇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1990年3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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