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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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5年12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一)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二)自治區主席、副主席;
(三)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四)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個別因故不能參加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的憲法宣誓儀式的人員,另外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一)自治區副主席;
(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等;
(四)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審判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組織:
(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三)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檢察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組織:
(一)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三)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南寧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參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確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十條 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誦讀結束後,宣誓人自報姓名。集體宣誓時,由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從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在領誓人領誦下,跟誦誓詞,誦讀結束後,宣誓人自報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宣誓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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