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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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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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西壯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5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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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

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15年5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三章 水資源及地下河保護

第四章 植被景觀保護

第五章 開發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促進巴馬盤陽河流域長壽養生業、旅遊業等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生態環境保護、生產經營、養生、旅遊以及開發建設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是指巴馬盤陽河幹流及其主要支流匯水面積內的區域。保護範圍為:北起天峨縣納直鄉當里村,南至巴馬瑤族自治縣巴馬鎮設長村,東起東蘭縣蘭木鄉仁里村,西至鳳山縣金牙鄉下牙村。

  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分為重點保護區域和一般保護區域。

  重點保護區域為巴馬盤陽河源頭、幹流、主要支流及其沿岸特定區域。巴馬盤陽河幹流源於天峨縣納直鄉當里村西北部,流經鳳山縣喬音鄉、鳳城鎮,至京里村匯入坡月地下河系,至巴馬瑤族自治縣甲篆鄉坡月村露出地表明流,經甲篆鄉至巴馬鎮那灣屯賜福湖入口處,全長110公里。巴馬盤陽河主要支流為鳳山縣的坡心河,巴馬瑤族自治縣的命河、巴馬河、所略水庫,東蘭縣的洪龍(東平)河及其中下游巴馬瑤族自治縣的龍洪河。

  一般保護區域為保護範圍內重點保護區域以外的區域。

  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詳見《廣西壯族自治區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圖》及其文字說明。

  第四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河池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確定的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和界線,設置保護區域標誌。

  第五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護為主、科學利用、嚴格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管理體制。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巴馬盤陽河流域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資金投入、項目建設等重大問題。

  第九條 自治區從政策、規劃、項目、資金、產業等方面支持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自治區建立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重點安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以及長壽養生、旅遊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資金和項目。

  第十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在開展保護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對集中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捐資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保護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制止、舉報和投訴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辦理。

  第十三條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養生者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十五條 河池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當地社會公眾的意見。

  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流域保護範圍的生態功能、水資源狀況、空氣質量、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等科學合理編制,明確重點保護區域和一般保護區域的保護目標、任務、保障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等,並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七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三章 水資源及地下河保護

  第十八條 河池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巴馬長壽養生國際旅遊區發展的需要,制定巴馬盤陽河流域河流水質控制目標,並向社會公布。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質控制目標,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水質達到規定標準。

  第十九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河流實行跨界交接斷面水質責任制,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出界斷面水質負責。

  第二十條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組織河流斷面水質的監測,建立水質監測檔案,編制水環境質量報告,水質監測情況應當定期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斷面水質的監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巴馬盤陽河流域水資源條件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相適應,禁止新建耗水量大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 在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農作物和經濟作物種植、荒坡地開墾以及植樹造林等農業生產活動,應當依法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已經開墾的河流沿岸坡地、水土流失嚴重地區應當按照退耕還林規劃逐步退耕還林還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條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自治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進行。不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發利用,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准或者備案。

  巴馬盤陽河流域已建成的蓄水工程,應當兼顧上、下遊河流水質以及生態保護需要,避免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垃圾集中下泄。

  第二十四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河流主要水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河池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應當建設生活污水處理廠,加強城鎮污水接收管網建設,實現城鎮污水達標排放。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巴馬盤陽河幹流、主要支流沿岸的鄉鎮、村莊、居民集中區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實現污水達標排放。

  第二十六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並安裝標誌牌。不符合排污口設置技術規範、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

  列為重點污染源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口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確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棄物排放管理,扶持和指導巴馬盤陽河幹流、主要支流沿岸的鄉鎮、村莊、居民集中區按照相關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集中轉運、無害化處置設施。

  禁止向巴馬盤陽河源頭、幹流、主要支流和水庫等水體傾倒礦渣、有毒有害物質、垃圾、農業農村生活廢棄物以及其他污染水體的廢棄物。

  第二十八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巴馬盤陽河沿岸餐飲項目布局;禁止在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重點保護河段河堤、河灘、洲島經營餐飲、自助燒烤和野炊。

  巴馬盤陽河沿岸餐飲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河流或者倒入公共廁所。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巴馬盤陽河流域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

  第三十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生態、有機循環農業,推廣綠色植保防治技術和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殘留的農藥、化肥以及可降解回收的農用地膜,防止或者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條 在巴馬盤陽河流域從事集中養殖畜禽、加工農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病死畜禽、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

  禁止向巴馬盤陽河流域的水體丟棄禽畜動物屍體和排放油類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及殘液。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重點保護區域內河流的水體從事網箱養殖或者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其他養殖;在一般保護區域內河流的水體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水體污染。

  未經當地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在重點保護區域內河流的水體增殖放流水生動物物種。

  禁止在重點保護區域內河流的水體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或者使用電魚機、地籠等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

  第三十三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河水體的保護和監督檢查。禁止向巴馬盤陽河流域地下河傾倒礦渣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利用暗管、滲坑、滲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當的方式向地下河排放各類生產、生活污水。

  第三十四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從事探礦、開發地下河資源的活動。

  禁止在巴馬盤陽河流域地下河捕撈水生動物。

第四章 植被景觀保護

  第三十五條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流域內森林資源、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自然地貌、地質遺蹟的管理和保護。

  第三十六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造林、種竹種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涵養水源,改善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

  第三十七條 下列區域的植被應當重點保護:

  (一)重點保護區域;

  (二)一般保護區域內的水源涵養林區、水土保持林區、水土流失易發區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濕地。

  第三十八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先保護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做好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的保護工作,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地的範圍和林種。

  第三十九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經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協商一致,可以劃定生態公益林,實行林種結構調整和限制措施。納入生態公益林地範圍內的農村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林木,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公益林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四十條 巴馬盤陽河幹流沿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層山脊以內或者沿岸平地五百米以內及其主要支流沿岸二百米以內的森林資源逐步以生態公益林為主,嚴格控制項目建設占用林地。

  第四十一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要求,劃定封山育林區域,確定封山育林區域四至、期限,設置界樁、標誌牌,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植被保護的重點區域內養殖山羊應當圈養,禁止放養,防止破壞植被。

  第四十三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以及巴馬長壽養生國際旅遊區發展規劃,在主要旅遊通道沿線劃定景觀禁建區和景觀控制區進行保護。

  第四十四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巴馬長壽養生國際旅遊區規劃範圍內房地產建設項目的管理,嚴格控制房地產開發項目和規模。

  第四十五條 在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未經批准不得占地建房;禁止非法購買宅基地或者農村承包經營土地修建房屋。

  第四十六條 經批准在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道路、水利和電力等工程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將對水體、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的破壞控制到最低限度,邊施工邊恢復,嚴格履行治理義務。

  第四十七條 在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因開發建設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治理和賠償責任。建設單位逾期不治理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開發建設。

  第四十八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巴馬盤陽河流域的農田、林木、池塘、濕地、草地、山體、洞穴等自然地形地貌的保護。禁止在重點保護區域內從事開山、開礦等破壞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觀的活動。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巴馬盤陽河幹流以及主要支流沿岸和風景區內規劃的建設項目的管理,其選址、規模、造型、風格、色調等應當與周圍自然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四十九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洞穴的開發利用,對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各類岩溶洞穴景觀,應當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規範科學研究和遊覽活動,保證其不受破壞。

石山景點的開發應當符合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維護自然山體的完整性。未經批准,禁止進行景點開發和山體開採。

  第五十條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長壽村落民居列入保護範圍,統一規劃、分類保護、妥善修繕。新建、改建民居應當體現當地傳統民居特色,注重建築風格、建築色彩與自然環境相互融合,做到顯山、露水、透綠,體現地域及自然山水特色。

  第五十一條 在重點保護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燒山開墾、燒炭;

(二)在幹流以及主要支流和源頭水源涵養林區開墾、打井、取土、採砂和採石;

  (三)狩獵、剝樹皮或者違反規定用火;

  (四)其他破壞植被、景觀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在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種植不利於涵養水源的樹種。禁止種植的具體樹種由流域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五章 開發利用

  第五十三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產業發展,應當充分考慮本地區生態環境承載能力,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綜合利用當地生態資源,重點發展旅遊、長壽養生、醫藥、綠色有機食品、農產品加工等產業,確保產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十四條 開發利用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水資源、土地、森林、溶洞、山嶺、洲島、濕地、草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應當符合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不符合規劃的,不得批准建設。

  第五十五條 禁止在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化學製漿造紙、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冶煉等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或者在建的污染項目應當依法限期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禁止和嚴格限制的產業、產品名錄,由河池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五十六條 巴馬盤陽河幹流沿岸一百米內,巴馬命河景區規劃控制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但符合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公共基礎設施、旅遊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已有民居在原址上依法拆建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業資源和農業環境狀況,鼓勵、引導本地區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產業的生產者發展循環經濟,合理安排和調整農業產業結構,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第五十八條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天然飲用泉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天然飲用泉水資源,應當符合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實行總量控制,並嚴格按照批准的開採點、開採量進行,防止水源枯竭。

第五十九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以生態環境承載力為前提,合理開發長壽養生旅遊、鄉村旅遊等旅遊項目。

巴馬盤陽河流域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單位,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六十條 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居民和遊客,應當保護生態環境,愛護旅遊資源和設施,遵守旅遊秩序和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第六十一條 在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居住的養生者,應當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尊重當地民族習慣,與當地居民和睦相處,保護生態環境,禁止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向巴馬盤陽河源頭、幹流、主要支流和水庫等水體傾倒農業農村生活廢棄物以及其他污染水體的廢棄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單位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重點保護河段河堤、河灘、洲島經營餐飲和自助燒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河流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單位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將餐廚廢棄物倒入公共廁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巴馬盤陽河流域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巴馬盤陽河流域地下河捕撈水生動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捕撈的水生動物,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植被保護的重點區域內放養山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重點保護區域內從事開山、開礦等破壞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觀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重點保護區域內燒山開墾、燒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在重點保護區域內的幹流以及主要支流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開墾、打井、取土、採砂和採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化學製漿造紙、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冶煉等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關閉,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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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文字說明

  一、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經緯度為:北起天峨縣納直鄉當里村,北緯24度45分,東經106度59分;南至巴馬瑤族自治縣巴馬鎮設長村,北緯24度04分,東經107度17分;東起東蘭縣蘭木鄉仁里村,北緯24度27分,東經107度15分;西至鳳山縣金牙鄉下牙村,北緯24度33分,東經106度50分;涉及河池市巴馬瑤族自治縣全境、鳳山縣、東蘭縣、天峨縣的部分區域。

  二、巴馬盤陽河流域生態環境重點保護區域包括:

  (一)巴馬盤陽河源頭;

  (二)巴馬盤陽河幹流,自天峨縣納直鄉當里村至巴馬鎮那灣屯賜福湖入口處;

  (三)鳳山縣的坡心河;

  (四)巴馬瑤族自治縣的命河和巴馬河、所略水庫;

  (五)東蘭縣的洪龍(東平)河及其中下游巴馬瑤族自治縣的龍洪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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