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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私營企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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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私營企業條例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私營企業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西壯族自治區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7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7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廣西壯族自治區私營企業條例

(1994年11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私營企業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8年6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私營企業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8年9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鼓勵和支持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私營企業管理,促進私營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有關行政機關對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平等准入、公平競爭原則,把私營經濟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鼓勵、支持、引導和保護私營企業發展。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沒有禁止的行業和領域,私營企業均可以依法進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簡化私營企業有關證照的辦理手續,對需要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事項,應當公開相關的制度、條件和程序。

第二章 鼓勵和支持

第六條 私營企業投資下列產業和領域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待遇:

(一)供電、供水、供氣、公共交通、道路、站場、港口以及企業鐵路專線、地方鐵路支線、城際鐵路線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

(二)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社區服務、社會福利等公益事業;

(三)用於出口的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產品深加工產業;

(四)科技開發、科技服務、科技成果轉化和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製造業;

(五)垃圾污水處理、園林綠化等環保產業;

(六)信息、物流、諮詢產業;

(七)從事農產品加工、儲運、營銷和大型農產品原料基地建設;

(八)法律、法規、政策鼓勵的其他產業和領域。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私營企業實施名牌戰略。自治區及企業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中華老字號、廣西著名商標、廣西名牌產品和國家免檢產品的私營企業給予獎勵。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私營企業採用參股、控股、兼併、收購等形式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私營企業引進聘用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享受自治區人才引進優惠政策。

私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勞動關係、社會保障、戶籍管理、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業資格評定、子女入學等方面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幫助私營企業解決貸款、生產經營用地、用水、用電、通信、產品鑑定、產品出口、技術培訓、引進人才、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等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私營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向私營企業攤派。

對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票據的收費和罰款,私營企業有權拒絕,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作為發起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組建集團公司或者企業集團。私營企業可以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開展多種形式的聯營。

  第十四條 私營企業依法可以與外來投資者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定製、來件裝配業務,從事補償貿易,開展貿易業務。

  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私營企業協會應當依照其章程,接受私營企業的投訴、諮詢,協調處理有關投訴事項,做好服務工作,並加強自律管理。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合法使用的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因建設需要拆遷的,應當按規定給予補償和安置。

  第十七條 私營企業從業人員有權申報並依法取得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私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評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 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納稅;

(二)依法履行合同;

(三)誠實守信、守法經營,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四)建立健全和執行安全生產制度;

(五)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權益;

(六)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

(七)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私營企業招用員工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事項。

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人身健康、生產安全有影響或者存在職業危害的,必須明確告知員工,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員工按照使用規則使用。

私營企業及其員工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私營企業不得向員工收取押金和扣押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不得以其他非法方式強制保持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不得與員工簽訂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員工因安全生產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

  第二十一條 私營企業不得招用或者變相招用童工。禁止虐待、侮辱、體罰、毆打、拘禁員工、學徒,指使、引誘或者脅迫員工、學徒從事非法活動。

  第二十二條 私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和稅務機關的規定,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建立會計帳簿,向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提供會計報表,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為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依法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私營企業公布有關監督管理的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制度,並規範監督管理行為。

  第二十四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是私營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或者吊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向私營企業攤派的,或者向私營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票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退還已收款物,並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違法收繳私營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歸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給私營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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