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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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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桂文物普查發〔2024〕1號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4月26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掌握我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情況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總體方案》要求,為保障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科學、順利開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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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普查是文物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重大國情國力調查,對於準確判斷文物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政策,對於加大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加強城鄉建設中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對于堅定文化自信、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具有重要深遠意義。

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相關工作要求的重要行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的重要實踐。

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有利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延續城鄉歷史文脈,推進城鄉歷史文化遺產全面保護、系統保護、整體保護,使歷史和當代相得益彰,以古今交融的城鄉形態,承載中國式現代化廣西篇章的壯闊圖景。提高文物研究闡釋和展示傳播水平,引導人民群眾增強歷史自信和文化自信,堅守中華文化立場,深化中華文明認知,傳承中華文化基因,講好中華文明故事,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為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建設文化強國提供重要內容和內在支撐,不斷增強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精神力量。

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有利於全面掌握我區文物資源狀況,將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普查對象依法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納入依法保護範疇,形成法定保護清單,為各類行業公布名錄提供依據,構建以文物資源為核心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進一步推進歷史文化遺產全面保護、系統保護、整體保護。

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有利於進一步建立健全文化遺產資源管理制度、健全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利用專項規劃體系、建立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提供依據,為建立健全歷史文化遺產資源管理制度打好基礎。

二、普查範圍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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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查範圍

普查範圍是我區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他,共六個類別。其中古文化遺址分為早期人類活動場所、聚落址、城址、窯址、窖藏址、礦冶遺址、戰場遺址、驛站古道遺址、軍事設施遺址、橋梁碼頭遺址、祭祀遺址、水下遺址、水利設施遺址、寺廟遺址、宮殿衙署遺址、手工作坊遺址、其他古遺址共17個細分類別;古墓葬分為帝王陵寢、名人或貴族墓、普通墓葬、其他墓葬共4個細分類別;古建築分為城垣城樓(及其他軍事建築及設施)、宮殿府邸、宅第民居、壇廟祠堂、衙署官邸(及其他行政管理建築)、學堂書院(及其他文化教育建築)、驛站會館(及其他交通道路設施、旅行服務設施)、店鋪作坊(及其他金融商貿建築、工商業建築設施)、牌坊影壁、亭台樓闕(及其他景觀建築、戲曲演出建築、天文觀測建築)、寺觀塔閣(及其他宗教建築)、苑囿園林、橋涵碼頭、堤壩渠堰(及其他水利設施)、池塘井泉共15個細分類別;石窟寺及石刻分為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畫共5個細分類別;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分為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機構舊址(及戰爭遺址、工業遺址等)、重要革命歷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動紀念地、烈士墓及紀念設施、名人故舊居、名人墓、其他為紀念重大歷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立的建築物構築物、傳統民居、宗教建築、工業建築及附屬物(以及其他工業遺產)、金融商貿建築(含中華老字號)、水利、農業相關建築、設施及附屬物(以及其他水利與農業遺產)、文化教育建築及附屬物、醫療衛生建築、軍事建築及設施、交通道路設施、典型風格建築或者構築物、體量較大的各種材質(如石、銅、鐵、泥等)雕塑、依法審批後原址重建的不可移動文物並具有標誌意義或典型意義、其他近現代代表性建築共19個細分類別;其他分為文化景觀、化石地點、其他共3個細分類別,共計63個細分類別。

(二)普查對象

1.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

包括所有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以下簡稱「三普」),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以下簡稱「不可移動文物」),已核定公布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2.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三普」尚未登記、2012年以來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本次普查實地調查階段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

(三)普查內容

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

三、普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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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查三普登記成果,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複查對象是指三普所有登記的10495處不可移動文物;新發現是指三普尚未登記、2012年以來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實地調查階段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依法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登記和公布。建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健全名錄公布體系。匯總數據,編制四普工作報告、分析報告、專項報告等。建立全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數據庫和管理系統。培養鍛煉專業人員,建強文物保護隊伍。開展普查宣傳,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一)複查三普登記成果

普查準備階段,各設區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全面歸集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文件和三普登記的文物資料,梳理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清單,逐處明確三普登記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情況、保護級別、所屬文物保護單位名稱等信息。

在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對三普所有登記不可移動文物逐一開展實地複查,按本次普查登記表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核准、補充、完善相關信息,重點確認複查文物本體構成和當前保存狀況。

(二)開展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調查

在普查準備階段,各設區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全面梳理2012年以來本轄區範圍內配合基本建設考古工作、文物資源專項調查、區域性專題調查等已經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清單,相關行業已公布名錄,建立新發現文物線索清單。

在實地調查階段,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根據線索清單逐一開展實地調查,按照《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標準》,在縣域範圍內開展廣泛調查,加大文物新發現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普查對象全調查。按本次普查登記表對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信息採集與填報,重點做好文物核心價值載體部分的信息採集。

(三)依法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登記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對於已完成三普複查,且尚未履行認定程序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市、區)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補充認定。對確認登記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對於新發現文物,由所在地縣(市、區)級文物行政部門開展認定。經本次普查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登記,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異議的,縣(市、區)級文物行政部門及時處理。

(四)建立健全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和名錄公布體系

縣(市、區)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普查結果,建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匯總建立廣西壯族自治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應將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涉密信息除外)作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統籌考慮文物安全,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將普查成果作為相關領域、相關行業名錄公布的基礎依據。

普查結束後,縣(市、區)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及時將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匯總普查數據編制系列報告

分級開展普查數據匯總,開展目錄匯總、圖件繪製、不可移動文物現狀與發展態勢分析、報告編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錄成果、圖件成果、基礎數據、報告成果、數據庫成果。

(六)建立全區不可移動文物信息化系統

建立與國土空間規劃坐標體系和數據格式相一致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為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等工作提供依據。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加強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動態管理。

以基於遙感影像數據製作的正射影像圖為底圖,標註廣西壯族自治區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關聯不可移動文物普查數據,包括普查對象名稱、地址、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信息,建立全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和管理系統,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七)建強文物保護隊伍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普查機構和普查隊伍,統籌各相關部門、文博機構、高等院校、社會組織等多方力量,凝聚工作合力。積極組織、調集文物系統及相關專業力量參與普查工作,充分發揮廣西文物保護與考古研究所、廣西文物保護研究設計中心等單位的技術指導作用,加強普查工作中的專業支撐。建強各級普查機構,壯大隊伍力量。鼓勵文物系統年輕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相關專業學生參加普查。充分發揮各級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專家團隊的技術指導作用,開展普查培訓與業務指導,鼓勵以老帶新,培養鍛煉專業人員。通過普查,發展壯大文博人才隊伍,提升普查隊員專業素質,實現文物行業大練兵,建設一支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人才隊伍。

(八)開展普查宣傳工作

普查過程中,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結合文化遺產日等主題活動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加強文物知識、法律法規、文物普查意義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文物的認知,對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認知。加強與人民群眾的有效溝通,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營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護的濃厚氛圍。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公示,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四、普查技術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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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統一採用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開發的採集軟件和四普軟件。充分利用三普、各類文物資源專項調查等已有成果,合理應用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基礎和先進技術,採取國家整體控制和地方實地調查相結合的方法,準確查清我區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經縣(市、區)級、市級、省級、國家級逐級檢查合格後,匯總建立廣西壯族自治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在此基礎上,開展普查成果匯總分析等工作。

(一)開展實地調查。實地調查採取分級負責的方式。自治區文物局主要負責涉及史前洞穴遺址、古代重要交通路線、邊境古代遺址、北部灣沿岸古代遺址、廊橋(風雨橋)等項目專題調查。市級文物部門負責本市域範圍內的文物普查。縣(市、區)級文物部門負責本縣域範圍內的文物普查。

以縣域為基本單元,根據國家統一下發的普查底圖、採集軟件,結合文物保護管理相關資料,開展實地調查。對於複查文物,由普查隊基於普查系統預置的基礎信息,逐一核准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現狀情況,補充更新相關信息,重點是掌握當前最新狀況,了解三普以來變化情況;對於2012年以來已經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普查隊基於普查系統預置線索信息,逐一實地開展現場調查,採集文物基礎信息;對於普查中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採集文物基礎信息,採集信息應重點突出文物價值載體部分,為開展文物認定提供依據。

(二)統一普查標準規範。普查實施標準化管理。各地嚴格執行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定的普查規範和技術標準。制定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分類、定名、年代、計量標準,指導和規範普查中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等各項工作。按不可移動文物六大類別制定普查登記表和著錄說明,規範普查信息採集工作。制定不可移動文物信息採集、數據處理、數據匯總、目錄編制、工作報告編制及建檔備案工作規範。

(三)開展普查數據逐級審核、上報。普查隊完成現場數據採集後,縣(市、區)級普查機構基於普查系統對普查內容進行初審,合格後上報。市級、自治區級普查機構逐級審核,合格後上報。不可越級上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最終審核。

(四)開展普查成果質量抽查。根據統計抽樣調查的理論和方法,規範制定抽查方案,開展抽查樣本的抽選、任務包製作、實地調查、內業審核、結果測算等工作,抽查各地不可移動文物普查的準確性、規範性,客觀評價普查質量。

(五)開展普查成果總結和應用。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成果,經報請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文物普查相關成果與相關部門共享,充分發揮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務行業名錄認定公布、構建以文物資源為核心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中的基礎作用。面向政府機關、科研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不同層級的數據服務,滿足各行各業對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發揮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的綜合效益。

五、普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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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錄成果

1.建立廣西壯族自治區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目錄。

2.設區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分別建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目錄。

3.建立廣西壯族自治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

4.配合國家建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

(二)圖件成果

基於普查數據成果,以縣域為基本單元,逐級匯總生成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圖,匯總生成廣西壯族自治區不可移動文物「一張圖」。

分類生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其他等六類文物空間分布專題圖。

匯總形成廣西自治區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圖錄,並形成與國土空間規劃坐標體系和數據格式相一致的矢量範圍數據。

各設區市、縣(市、區)形成本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空間分布圖「一張圖」、專題圖和文物保護單位「兩線」圖錄。

根據廣西自身文物特點,建立史前洞穴遺址、古代城址、廊橋(風雨橋)、革命文物等類別的文物空間分布專題圖。

(三)基礎數據

形成全區每一處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數據,包括登記表信息、測繪數據、圖像及相關文件等。

形成全區不可移動文物數量、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相關統計數據。

各設區市、縣(市、區)形成本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基礎數據和相關統計數據。

(四)報告和專項成果

1.編制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

2.編制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分析報告,包括不可移動文物現狀評估、發展態勢分析等內容。

3.編制專項調查報告。

4.各設區市、縣(市、區)編制本行政區文物普查工作報告和分析報告。

5.編制廣西壯族自治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簡介。

(五)數據庫成果

建立集普查數據、圖件和文字成果的全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大數據庫,為普查期間及普查結束後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基礎,並與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現共享。

六、普查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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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方式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統一領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各方參與」的方式組織實施。

1.加強組織領導。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指導推進全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協調解決普查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工作目標任務落實,確保優質高效完成普查工作任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工作專班,負責編制普查經費預算、組建自治區綜合協調組、業務指導組、專家組、宣傳推廣組、督查組,開展普查培訓、普查宣傳、專項課題研究、普查成果質量控制、普查數據上報等事項,組織、協調各實施單位開展試點安排和正式普查工作,完成自治區級普查任務。

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和協調;涉及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方面的事項,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相關的地理矢量數據和底圖方面的事項,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負責和協調;涉及宗教活動場所方面的事項,由自治區民宗委負責和協調;涉及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方面的事項,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數據統計分析和成果發布的指導支持方面的事項,由自治區統計局負責和協調;軍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軍事機密的問題由廣西軍區保障局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研究解決,保證普查數據的完整性;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築、工業遺產、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中華老字號等方面的事項,分別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和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積極提供本系統文物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有關單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普查工作,安排專人負責相關工作對接、落實,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協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護工作。已經公布行業名錄的部門,將普查成果作為公布行業名錄的基礎依據。

2.自治區級以下政府普查職責。

設區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承擔本地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主體責任,負責本地區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確保領導到位、組織到位、人員到位、經費到位。應根據本實施方案要求,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構成,成立本級普查機構,進一步細化本地區文物普查的具體實施方案。設區市、縣(市、區)級黨委宣傳部加強對普查工作的領導和宣傳動員。依法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功能區,由所在設區市普查機構統籌協調普查實施工作,確保普查範圍全覆蓋。

3.自治區級以下文物行政部門普查職責。

設區市、縣(市、區)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各設區市、縣(市、區)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壓實責任,調動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博物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力量參與普查工作,充分發揮鄉鎮文化站、基層文保員力量作用。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承擔普查任務的,要加強監管、確保質量;聘用或商調編制外普查人員的,應嚴格規範普查行為,嚴肅普查紀律。

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和自治區級普查隊伍要及時對接、充分溝通,以設區市、縣(市、區)級隊伍為主,組建適合本地區實際的普查隊伍,確保完成本級普查任務。

4.信息報送與通報機制。

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報送與通報機制,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編發工作簡報,及時通報各部門、各地普查工作進展。

(二)實施步驟

此次普查從2023年11月開始,到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務是建立各級普查機構,開展培訓、試點工作。

(1)開展動員部署。2024年2月,召開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會議,審議普查實施方案、相關專項方案,普查實施方案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部署普查工作。

(2)建立普查機構。2024年2月,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建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和普查隊伍,制定、發布普查實施方案,明確組織方式、隊伍組建、技術培訓、時間計劃、經費安排、宣傳計劃等。各設區市普查實施方案於2024年3月15日前報送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級普查機構負責具體落實,保證專業技術人員投入到位。

(3)部署普查系統。利用國家下發的普查綜合管理系統、普查採集軟件,做好數據準備與系統部署。

(4)開展試點工作。2024年3月,以興安縣作為自治區試點縣(市、區),健全工作機制、組建調查隊伍、組織試點培訓。通過開展普查試點,檢驗並完善技術路線、工作流程、標準規範、普查系統及採集軟件。

(5)組建普查隊伍。各設區市、縣(市、區)根據普查工作實際需要和當地文博機構、高等院校及社會力量,組建普查隊伍,保證專業技術水平,確保人員到崗到位。根據需要組建自治區級普查隊伍,開展專項文物資源調查和普查成果覆核等工作。

(6)開展普查培訓。2024年3月,舉辦自治區級普查培訓班,對各設區市、縣(市、區)普查骨幹開展培訓。2024年3—4月,各設區市舉辦普查培訓班,對縣(市、區)級普查隊伍開展全覆蓋培訓,培訓合格頒發普查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7)建立自治區普查專家庫。2024年3月,建立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專家庫,加強對各地普查工作的技術指導。

2.第二階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

(1)開展實地調查。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各普查隊對三普登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對已掌握的新發現文物線索、普查過程中新發現文物進行調查。按普查標準規範採集填報不可移動文物基礎信息,開展測量、繪圖、標本採集、拍照等,認真做好文物數據和相關資料的採集和登記工作。2025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區實地調查。

(2)調查數據整理、錄入。及時整理、錄入調查資料和信息數據,普查隊負責人負責審定,保證資料、信息和各項原始數據真實完整。2025年5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區調查資料和信息數據的整理、錄入。

(3)加強普查數據質量監管。各設區市、縣(市、區)普查機構對本轄區內相關普查資料和信息數據進行實地檢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抽查相關普查資料和信息數據,加強技術指導,及時解決普查隊實地調查中的問題和困難。

3.第三階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務是審核普查數據質量,補充完善普查數據,縣(市、區)、設區市、自治區級完成數據資料審核及上報,各級普查機構根據審核結果開展普查數據補充完善工作。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各級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逐級驗收並提交普查成果。參照國家四普工作總結會議,各級政府召開本級總結會議。做好後期和後續成果應用。

(1)開展普查數據質量審核。加強普查數據質量監管,逐級開展普查數據質量審核,各級普查機構根據審核結果開展普查數據補充完善工作。

(2)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普查數據質量審核通過後,設區市、縣(市、區)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文物認定。

(3)建立資源目錄。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本轄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按要求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轄區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2026年6月6日前,建立廣西壯族自治區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

(4)開展普查成果匯總驗收與成果公布。縣(市、區)級、市級、自治區級普查機構逐級開展檢查驗收,編制普查報告,匯總上報普查成果及總結,提請公布普查成果。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普查成果及總結報送給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2026年6月30日前。

(5)召開總結會議。參照國家四普工作總結會議,召開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總結會議。縣(市、區)級以上各級普查機構在此之前適時召開本行政區文物普查工作總結會議。

七、普查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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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普查資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實、完整和科學,普查實行嚴格的質量管理。質量管理貫穿於普查全過程,其範圍包括普查野外到達率和調查區域覆蓋率,以及普查資料、信息登記和錄入,數據整合、匯總等各項技術環節。

(一)實施分級質量管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負責全區普查成果質量管理,組織開展全區普查質量驗收工作。各級普查機構負責本地區普查成果質量把控,認真執行普查質量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轄區內質量審核和驗收,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規範。各設區市、縣(市、區)公布普查數據,需經上一級普查機構審核同意。

(二)設置專家評議制度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的自治區級四普專家組負責普查進度、複查數據的審核管理,在專家組設置專家評議制度,在普查工作開展期間,關口前移,審核、評議普查工作開展情況和數據準確情況,為下一步普查工作的開展,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決策諮詢。在各地完成數據採集上報後,專家組負責廣西四普成果的集中審核。

(三)開展隨機抽樣審查

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隨機選取普查隊的部分調查成果,隨機選擇自治區級四普專家組和自治區級巡迴指導組成員,對該普查隊的普查覆蓋情況,數據採集質量進行審查,審查情況及時在普查工作簡報上予以發布。

(四)加強普查質量控制

嚴格執行普查標準,規範普查工作流程,強化事前事中事後數據質量檢查核查。對文物認定標準執行情況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普查隊是否按本實施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認定標準等對符合條件的普查對象進行登記。對文物信息採集質量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登記信息是否完整、準確、符合實際,採集的文物信息數據、照片、圖紙等是否符合普查有關工作規範。對文物認定工作程序等加強質量控制,重點檢查縣(市、區)級文化和旅遊(文物)行政部門是否按要求開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工作。

(五)建立數據追溯機制

為保證普查成果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主觀人為干擾和弄虛作假,所有普查成果應全部留檔,確保全過程可溯源檢查。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普查數據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法律責任。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六)嚴肅查處違法違紀

所有普查登記對象,在完成文物認定前,一律不得拆除、遷移。所有已認定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實地調查期間,一律不得撤銷。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設活動,均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此次普查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取有損文物安全的行動。

在文物普查中,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及時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將有關情況報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八、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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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

本次普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推進下有序開展。各級普查機構要加強對本地區普查工作的領導與組織實施,文物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好普查工作,確保各個階段的普查任務落到實處。各相關部門按照統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本部門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專人負責文物普查相關工作對接、落實。

(二)做好經費保障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自治區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由中央、自治區和市縣政府共同承擔。中央財政主要落實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經費、培訓費、軟件開發服務費、普查綜合信息平台管理費、設備購置等支出,地方財政主要承擔本地普查機構工作經費、編制內在職人員支出、臨時聘用人員勞務費等。以上未包括的地方開展相關工作的支出,由地方財政部門承擔,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自治區文物局)、自治區財政廳將根據國家文物局、財政部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研究制定普查經費保障方案。全區各級普查機構要按照有關政策制度要求,加強普查經費管理,專款專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確保資金安全,使用合規、高效。同時,加強普查設備登記、使用和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積極宣傳引導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宣傳工作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後發布實施。普查宣傳建立自治區級新聞發布會制度,嚴禁擅自向媒體和公眾發布未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的文物普查信息。各級普查機構應開展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分別確定不同的重點內容,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宣傳文物普查的重大意義、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積極營造良好的普查氛圍,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普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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