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艾滋病防治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艾滋病防治條例 制定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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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艾滋病防治條例
(2013年5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四章 監測與檢測
第五章 治療與救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艾滋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艾滋病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艾滋病防治工作堅持依法防治、科學防治、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採取行為干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行綜合防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統籌協調,落實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轄區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實行行政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對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督導和考核。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人民政府有關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職責分工,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識和公益廣告的計劃和措施,根據本地特點、不同人群以及民族習慣,組織編印通俗易懂的宣傳教育材料,廣泛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活動,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識,提高全社會艾滋病防治意識。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各種貼近農村居民的宣傳形式,做好外出務工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艾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協調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督促和檢查有關媒體的具體執行情況。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免費播放、刊登艾滋病防治知識和公益廣告。
鼓勵電影經營單位在放映影片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知識和公益廣告。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並組織醫務人員開展艾滋病防治業務培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履行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的責任,設置艾滋病防治宣傳欄。醫務人員在艾滋病、性病的諮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進行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學校健康教育內容,並規定教學課時。
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應當落實預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學計劃,保證教學課時;學校圖書館、閱覽室應當有艾滋病防治知識的讀物,校園宣傳欄應當開設艾滋病防治知識園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利用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網絡,向育齡人群、流動人口宣傳艾滋病防治知識。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向育齡人群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時,應當同時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勞務輸出職業培訓的內容。各類就業服務機構在就業服務工作中,應當通過設置宣傳專欄、發放宣傳材料等方式向流動人口務工人員宣傳艾滋病防治知識。
用人單位招聘流動人口從業人員的,應當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崗前培訓教育的內容。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車站、碼頭、機場以及公共汽車停靠站(點)等顯著位置設置艾滋病防治廣告牌或者公益廣告;車站、碼頭、機場以及公共汽車停靠站(點)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學習艾滋病防治知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支持本單位人員參與預防艾滋病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從事住宿、娛樂、休閒保健、美容美髮等服務業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學習艾滋病防治知識,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艾滋病防治知識培訓,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拘留所等監管場所內被監管人員的艾滋病防治知識教育。
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建立完善艾滋病防控體系,制定並組織推廣預防艾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
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艾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
第十八條 公安部門在依法打擊賣淫、嫖娼、吸毒、販毒、聚眾淫亂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應當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查處的賣淫、嫖娼、吸毒等人員進行艾滋病檢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規範性病醫療服務行為,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風險;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宣傳教育、諮詢檢測等行為干預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衛生、司法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加強對吸毒人員的艾滋病監測,建立強制隔離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和藥物維持治療等相銜接的治療機制以及異地服藥的保障機制,使吸毒人員最大限度納入藥物維持治療機構進行治療。
第二十條 開展孕產期保健以及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孕產期保健服務,為孕產婦提供免費艾滋病篩查檢測;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在其自願的情況下提供終止妊娠服務或者提供免費母嬰傳播阻斷醫療服務。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經批准採集、使用人體器官或者角膜、細胞、骨髓等人體組織的,採集、使用前,應當對供體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陽性的,不得採集或者使用。但用於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學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血液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採集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和血液成分,不得將未經艾滋病檢測的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醫療機構應當對臨時應急採集的血液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進行核查,禁止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二十三條 艾滋病病毒毒種及其樣本的採集、保藏、使用、運輸、對外交流等,按照國家菌(毒)種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艾滋病檢測單位應當防止實驗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擴散,對被艾滋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棄物應當就地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遵守醫療技術操作規程和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對介入人體和可能造成皮膚、粘膜破損的醫療器具應當清洗消毒合格後再使用,並按照規定進行處置,防止發生艾滋病醫源性感染。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應網絡,推廣使用安全套,加強艾滋病預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加強推廣使用安全套等預防艾滋病傳播的措施,組織實施安全套自動售套機的設置、維護和安全套社會營銷工作,向已婚育齡人群免費發放安全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採取行為干預措施的人群,免費發放安全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套產品生產和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套質量。
提供住宿、娛樂、休閒保健服務等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自動售套機。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司法行政、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以及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相關科研機構應當制定本部門或者單位的艾滋病職業暴露應急預案,並對執行公務或者技術服務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員進行艾滋病職業暴露防護培訓,提供防護用品,對已發生艾滋病職業暴露的人員應當及時上報並採取措施救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滿足艾滋病職業暴露預防性用藥需要的藥品儲備庫,確保職業暴露後的預防性抗病毒藥物供應。
第二十七條 從事住宿、娛樂、休閒保健、美容美髮等服務業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每年組織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人員進行包括艾滋病檢測項目的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並配合衛生行政、公安部門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的檢測和干預管理。
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人員,工作時應當隨身攜帶健康合格證明,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檢查。
第二十八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治療和醫學指導;
(二)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離開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三十日以上並需要醫療服務的,離開前告知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五)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係者;
(六)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為由尋釁滋事、威脅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第四章 監測與檢測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監測和專題調查,掌握艾滋病疫情變化情況和流行趨勢。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艾滋病監測、網絡信息系統病例報告的核查、流行病學調查和預防、控制技術的指導工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艾滋病檢測網絡建設。自治區、設區的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艾滋病檢測確證實驗室;設區的市、縣(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立艾滋病檢測篩查實驗室。
艾滋病檢測確證、篩查實驗室的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艾滋病諮詢檢測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地址和聯繫方式,為自願接受艾滋病諮詢、檢測的人員提供免費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提供預防艾滋病醫學諮詢,並免費進行艾滋病檢測。
第三十二條 艾滋病檢測實行確證實名制。受檢測者應當主動向檢測機構提供本人真實信息,檢測機構應當為受檢測者保守信息秘密。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第三十三條 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並進行醫學指導;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陽性結果後一個月內應當將感染狀況告知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係者,或者委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代為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係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託告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權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係者,並提供醫學指導。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公安部門應當對監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拘留所等監管場所內的被監管人員進行艾滋病監測檢測,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醫療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被監管人員的艾滋病檢測、治療工作予以技術支持和配合。
被羈押或者監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獲准離開監管場所時,監管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數據庫,實行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的數據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分析數據,並向本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報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疫情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艾滋病疫情信息。
艾滋病疫情信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
第五章 治療與救助
第三十七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療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
縣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應當開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療,並配備經培訓合格的醫務人員,疫情嚴重的鄉鎮可以設置艾滋病抗病毒治療點。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醫學隨訪。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轄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醫學隨訪的管理,指導轄區基層醫療機構開展醫學隨訪。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醫學隨訪。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成立艾滋病治療專家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艾滋病治療的技術指導。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醫療救治納入公共衛生和社會保障體系,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採取下列關懷、救助措施:
(一)為農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藥品;
(二)對農村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藥品的費用;
(三)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諮詢和治療;
(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將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藥品以及相關的診療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項目;
(五)對生活困難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給予生活救助;
(六)艾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免收雜費、書本費;接受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減免學費等相關費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艾滋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經費投入。
自治區財政對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項目,並保障項目實施經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艾滋病防治專業隊伍的建設,培養、培訓防治工作人員和技術人員,採取有效措施改善其工作條件,不斷提高防治專業隊伍的工作水平。
第四十三條 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補助、撫恤的範圍和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在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預防干預、關懷救助等方面開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艾滋病防治的組織、領導、保障、監督和管理工作職責,或者未採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應當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採集或者使用人體器官或者人體組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執業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四十八條 從事住宿、娛樂、休閒保健、美容美髮等服務業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配合衛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門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進行艾滋病檢測和干預管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門責令整改,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以患艾滋病為由尋釁滋事、威脅他人、妨礙公務或者故意傳播艾滋病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並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艾滋病防治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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