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制定機關: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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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2018年1月16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章 投資與開發管理
第四章 創新與發展
第五章 科技與人才
第六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充分發揮其示範和輻射作用,促進自治州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開發區開展服務管理、開發建設、產業發展、投資促進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級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
開發區包括開發區規劃建設區域和自治區、自治州人民政府委託開發區管理的區域。
第四條 開發區應當堅持市場運作、政策引導、統籌協調、創新機制、生態優先、產業驅動、產城融合的原則,提高開放合作水平,增強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委託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開發區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開發區重大事項,加強綜合協調工作,推進開發區發展。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開發區管委會行使自治州級經濟管理權限和行政管理職能。
對屬於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管理權限,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託行使的外,自治州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州有關規定將其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限委託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並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能。
對園區內企業投資經營過程中需要自治區、國家審批的事項,由開發區管委會直接向自治區有關部門申報,同時抄送自治州相關部門備案。
第八條 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二)依法行使國家、自治區、自治州賦予開發區的經濟社會管理和審批權限。
(三)依法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和各項專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開發區招商引資工作,按規定權限審批、審定、申報各類投資項目。
(五)負責開發區規劃建設和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六)負責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投融資工作。
(七)負責開發區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與上級相關部門的派駐機構、分支機構的聯繫和協調職責。
(九)行使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管委會依法公布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優化營商環境,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條 管委會對市場主體實行以事中、事後監管為主的動態監管,建立抽查和責任追溯制度。
第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受理機制,受理企業和個人反映的訴求及其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健全依法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和執行程序,建立重大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制度。
第十三條 建立開發區與周邊縣市的協調發展和共享發展機制,統籌生態保護、安全生產監管和民生改善等,推進新型工業化與新型城鎮化融合發展。
第三章 投資與開發管理
第十四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按國家產業政策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開發項目,不同的投資主體享受平等的待遇。
第十五條 在開發區內投資興辦各類項目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由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權限報批或者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十六條 開發區內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自主經營,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保護。
第十七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興建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
第四章 創新與發展
第十八條 開發區設立創新專項資金,創新審核、審定機制,創新投融資、新型工業、高新技術等產業驅動發展政策。
第十九條 開發區可以開展創新機制的先行先試,建立容錯免責機制。
第二十條 開發區應當堅持開放發展、綠色發展的模式,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
開發區按照關聯功能集中、產業集聚和土地集約利用的原則,統籌產業布局,合理設置產業基地和專業園區,構建具有比較優勢和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體系。
第二十一條 發揮開發區綜合保稅庫功能,發展進出口貿易加工、國際大宗商品交易、保稅展示交易等開放經濟業態。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應當建立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禁止引進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定的產業項目。
開發區應當遵從循環經濟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原則,減少廢物排放,實行綠色循環、低碳發展。
第五章 科技與人才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鼓勵企業、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開發區設立科技研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培育自主品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設立企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融資擔保基金,用於技術創新和創新公共技術服務平台,保障高新技術產業和中小微企業的創新、創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鼓勵企業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創建名牌產品、馳名商標。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組織制定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建立人才(人力資源)信息平台,依法制定特殊的人才引進政策。
第二十七條 管委會應當創新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流動、評價、激勵和服務等制度。鼓勵各類科技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留學歸國人員到開發區創業。
第二十八條 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業院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鼓勵各類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開發區設立職業技術培訓機構,培養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
第六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應當制定重點產業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單位和個人在開發區內設立法律服務、審計、會計、評估、金融、保險、信用評級、信息諮詢、技術諮詢、產權交易等中介服務機構,為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管委會的各項行政審批、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事項實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審批、限時辦結、跟蹤服務等制度。
第三十二條 管委會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開發區各類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優質、全面、高效的服務。
第三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及信用公示平台,依法對社會公開,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警示、懲戒聯動機制。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論證和等級評價,為行政監管、市場交易等提供信用論證及評價服務。
第三十四條 建立項目信息、中介服務信息、統計數據信息等公共信息庫,及時公開政務信息和服務信息,實現各類信息數據資源共建共享。
第三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制定上市後備企業培育專項規劃和激勵政策,建立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對企業從改制到發行上市實施全過程引導和服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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