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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開展鋼鐵、鋁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執法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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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開展鋼鐵、鋁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執法抽查工作的通知
應急廳函﹝2019﹞548號
2019年11月14日
發布機關: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應急部網站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開展鋼鐵、鋁加工行業

安全生產執法抽查工作的通知

應急廳函﹝2019﹞5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據統計,2019年1月至10月,全國冶金、機械行業發生較大事故8起,造成37人死亡,損失慘重,教訓深刻。如5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方大特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號高爐煤氣管道發生爆燃事故,造成6人死亡。10月24日,河北省邯鄲市興華鋼鐵有限公司燒結車間皮帶通廊發生火災事故,造成7人死亡。10月31日,江蘇省蘇州市凱隆鋁業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截至11月11日造成4人死亡、2人受傷。這些事故暴露出部分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高溫熔融金屬、冶金煤氣等重點作業環節和皮帶通廊等重點部位安全風險管控流於形式、應急處置不當以及監管執法力度不夠等問題。正值歲末,一些企業存在為增效益搶產量的現象,易出現違法違規問題。為堅決遏制有效防範同類事故發生,定於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對鋼鐵、鋁加工行業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抽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查範圍

以鋼鐵、鋁加工行業較為集中的地區為重點,主要抽查有高爐、轉爐或電爐等生產設備的鋼鐵企業和有熔煉、再生鋁、鑄造等工藝的鋁加工企業。

二、抽查內容

(一)應急管理部門對鋼鐵、鋁加工行業的安全生產執法工作開展情況,包括規範執法行為、嚴格執法處罰、強化執法閉環等情況。

(二)鋼鐵、鋁加工企業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執法檢查表見附件。

三、抽查組組成

應急管理部將組織抽查組,組長由應急管理部安全執法局和省級應急管理廳(局)負責人擔任,邀請相關行業專家參加。

四、有關要求

(一)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從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角度出發,認真分析辨識本地區鋼鐵、鋁加工行業實際情況和安全風險,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好鋼鐵、鋁加工企業安全執法工作,推動企業自覺糾正違法行為,堅決遏制事故多發勢頭。

(二)各抽查組要嚴格按照部安全執法局制定的工作方案開展抽查,採取明查暗訪的方式,突擊檢查、隨機抽查企業,從嚴從實開展執法抽查。

(三)各抽查組要按照「啟動會+現場執法檢查+總結會」、「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崗位操作員工全過程在場」、「執法+專家」的模式開展執法檢查。堅持執法與服務並重,指導地方應急管理部門規範安全生產執法程序,提升執法水平。

(四)各抽查組對安全防範責任措施不落實、工作不力的地區,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對檢查企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當場提出處理意見,交由具有管轄權的屬地執法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要按程序及時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進行懲戒。

(五)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輕車簡從,廉潔自律。

請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將此文要求傳達至轄區每一家鋼鐵和鋁加工企業。

附件:鋼鐵、鋁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表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

鋼鐵、鋁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表


檢查人員:                     檢查日期: 

                          企業名稱(地址):

序號
違法行為描述
執法依據
方式方法
處罰依據
1
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的範圍內。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部門規章】《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91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操作室、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不得設置在高溫熔融金屬吊運的影響範圍內。【部門規範性文件】《[[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一)冶金行業。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的範圍內。

現場抽查:

操作室、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是否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路線下方及易受吊運影響的範圍內。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
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煉鋼廠在吊運重罐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鈎的鑄造起重機。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部門規章】《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91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吊運高溫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應當滿足《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TSGQ002)和《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Q7015)的要求。

【部門規範性文件】《[[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一)冶金行業。

2. 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煉鋼廠在吊運重罐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鈎的鑄造起重機。

【標準】《煉鋼安全規程》(AQ2001-2018)第8.4.4規定:煉鋼車間鐵水、鋼水或液渣,應使用鑄造起重機,鑄造起重機額定能力應符合GB50439的規定,電爐車間運廢鋼料籃的加料吊車,應採用雙制動系統。《冶金起重機技術條件》(JB/T7688.5-2012)第4.3.2條a)款規定:用於煉鋼廠的鑄造起重機,在吊運重罐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應使用帶有固定龍門鈎的鑄造起重機。

現場抽查:

1.查看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是否為冶金起重機。

2.煉鋼廠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是否為固定式龍門鈎的鑄造起重機。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在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以及煤氣區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部門規章】《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91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在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設置固定式煤氣檢測報警儀和安全警示標誌。

【部門規範性文件】《[[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一)冶金行業。

8.煤氣區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現場抽查:

1.高爐、轉爐、煤氣櫃的主控室、操作室、會議室、休息室等人員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裝固定式CO檢測報警儀。

2.易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設施部位(高爐風口平台、加壓機間、其他煤氣設施等)是否安裝固定式CO檢測報警儀。

3.固定式CO報警儀是否檢測報警儀是否在有效期內。

4.固定式CO檢測報警儀是否正常使用(電源、顯示等)。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4
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可靠隔離裝置和吹掃設施。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部門規範性文件】《[[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一)冶金行業。

9. 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可靠隔離裝置和吹掃設施。

【標準】《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第10.2.1條規定: 煤氣設施停煤氣檢修時,應可靠地切斷煤氣來源並將內部煤氣吹淨。長期檢修或停用的煤氣設施, 應打開上、下人孔、放散管等, 保持設施內部的自然通風。

現場抽查:

1.煤氣設施進、出口處是否設置可靠的隔斷裝置和吹掃設施。

2.吹掃介質是否為氮氣、蒸汽或合格煙氣。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5
帶式輸送機的通廊採用可燃材料建設,超過120℃的燒結礦使用皮帶輸送。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標準】《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414-2018) 第6.2.1條第2款:帶式輸送機通廊應採用不燃材料。第6.5.1第2款:燒結礦冷卻後平均溫度應小於120度。

現場抽查:

1.燒結礦、干熄焦、石灰石等物料的帶式輸送機通廊是否採用可燃材料建設。

2.查看測溫裝置,是否存在超過120℃的燒結礦使用皮帶輸送的現象。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6
鋁水熔煉、澆鑄過程中,未採取防止泄漏、噴濺、爆炸傷人的安全措施,其影響區域有非生產性積水;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部門規章】《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91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機械鑄造企業中金屬冶煉活動的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在進行高溫熔融金屬冶煉、保溫、運輸、吊運過程中,應當採取防止泄漏、噴濺、爆炸傷人的安全措施,其影響區域不得有非生產性積水。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對電爐、鑄造熔煉爐、保溫爐、傾翻爐、鑄機、流液槽、熔鹽電解槽等設備,應當設置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儲存的設施,並在設備周圍設置攔擋圍堰,防止熔融金屬外流。

【部門規範性文件】《[[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的通知]]》(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二)有色行業。

4.銅水等高溫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範圍內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熔體容易噴濺到的區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6.高溫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冷卻水源等冷卻應急處置措施。

【標準】《變形鋁及鋁合金鑄錠安全生產規範》(GB 30078-2013 )5.7.4鑄造前,應檢查並確認保溫爐(靜置爐)、溜槽、鏈帶、鑄模、傳動機構、操縱按鈕、液壓系統、冷卻水系統、安全裝置等完好。應保證鑄造井內安全水位,防止鋁液泄漏發生爆炸。

現場抽查:

1.查看公司制定的鋁熔煉、澆鑄設備安全操作規程是否有防止爆炸、傷人措施並嚴格執行。如鑄造前,是否按照規程檢查並確認保溫爐、安全裝置等設備挖好,是否保證鑄造井內安全水位。引錠盤托架鋼絲繩(如有)是否有正常檢修維護或更換。

2.查看鑄造、澆鑄流程是否規範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註: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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