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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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制定機關: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2019年11月18日中央編辦關於印發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三定」規定和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總隊及以下單位機構編制方案的通知發布)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應急管理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和中央關於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是消防救援隊伍的領導指揮機關。

第三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消防救援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

(二)參與起草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消防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

(三)負責消防救援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預案編制、戰術研究,組織指導執勤備戰、訓練演練等工作。

(四)組織指導消防救援信息化和應急通信建設,指導開展相關救援行動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五)負責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和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規劃、建設與調度指揮。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參與組織協調動員各類社會救援力量參加救援任務。

(六)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七)管理消防救援隊伍事業單位。

(八)完成應急管理部交辦的跨區域應急救援等其他任務。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貴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重要文稿起草、火災統計分析等工作。

(二)指揮中心。承擔應急值守工作,接報處理警情和災情信息,承辦跨區域消防救援力量調動事宜,參與協調和指揮調度重特大及突發災害事故處置。

(三)作戰訓練處。承擔綜合性消防救援預案編制、戰術研究工作,組織指導綜合性消防救援、執勤備戰、訓練演練和重大活動消防安保,負責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規劃、建設工作。

(四)特種災害救援處。組織指導特種災害事故救援及其訓練演練、專項戰術研究工作。

(五〉信息通信處。組織指導消防救援隊伍信息化和應急通信建設,承擔相關救援行動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機關黨委(組織教育處)。負責機關黨群工作,組織指導消防救援隊伍黨的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七)人事處。負責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消防救援人才隊伍建設。

(八)隊務處。負責機構編制管理和消防員人事、勞動工資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消防救援隊伍正規化建設與管理。

(九)紀檢督察室(巡視工作辦公室)。組織指導消防救援隊伍黨風廉政建設,開展巡視和執紀審查工作。

(十)審計室。組織開展消防救援隊伍內部審計工作。

(十一)防火監督處。組織指導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指導消防救援隊伍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

(十二)法規與社會消防工作處。參與起草消防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技術標準,指導編制城鄉消防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

(十三)科技處。承擔消防科技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消防產品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新聞宣傳處。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承擔新聞宣傳、輿情應對等工作。

(十五)後勤裝備處。組織指導消防救援隊伍後勤保障、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

(十六)財務處。負責預決算、財務和資產管理等有關工作。

滅火救援指揮部。協調指揮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和重大災害事故救援行動。日常工作由指揮中心、作戰訓練處、特種災害救援處、信息通信處承擔。

政治部。統籌負責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消防員隊伍建設工作。日常工作由機關黨委(組織教育處)、人事處、隊務處承擔。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機關行政編制220名(幹部編制202名,消防員專項編制18名)。設局長1名、政治委員1名,副局長4名、副政治委員1名(兼任紀委書記)、總工程師1名、政治部主任1名(兼任機關黨委書記),內設機構領導職數5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第六條 暫不明確隊伍行政級別,根據隊伍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職務職級序列和消防救援銜級配備相應幹部,在3年試行磨合期內,根據磨合情況及時規範領導職數配備等問題。3年試行磨合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算。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直接管理天津、南京、昆明訓練總隊和應急通信保障大隊、應急車輛勤務大隊,調度指揮中國救援河北、遼寧、浙江、廣東、重慶、新疆機動專業支隊和山東、雲南搜救犬機動專業支隊。

第八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管理的事業單位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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