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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喜式/卷第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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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解由使

凡勘內外諸司所進不與前司解由狀。令任用分付実録帳。検交替使帳等者。弁官外題下於使局。即率解

文紙數。令本司本國進料紙。/其料紙百帳加筆四管。墨一廷。勘知帳。/會赦帳等亦同。但諸寺諸司不備筆墨。∥諸國七通。/上紙五通。奏並內案。端書長案解文/等料。凡紙二通。草案並勘判等料。∥諸司五通。

/上紙三通。奏並端書長案等料。/凡紙二通。草案並勘判等料。∥先書其草案而隨解文所載事條。召縁事所司令勘申之。/被管諸司不経/惣官。直喚令勘。∥主典已上。

次官已下。次第勘判。其後長官閲彼此之所執。定勘判之得失。即書熟紙。長官已下共署進。検校覆勘。既訖

捺使印為長案。更書奏文並內案及解文等。/在京諸司不修/內案並解文。∥次官已下相共校読。竟則加署。/署式在/左。∥大臣奏聞之

後。録奏了狀副解文進官。/解文捺/使印。∥其奏文踏印訖。/下外官踏內印。/下內官踏外印。∥副之官符。更下使局。/符直注奏文解文下某/司某國及所司之狀∥使

局受取須行。/下諸司奏文並解文。副官符。召/惣官付之。下諸國召雑掌付之。∥

奏式

勘解由使謹奏

勘某寺某司某國不與解由狀事/検交替使並実録/等帳准此注之。∥

前官位姓名/年月日任併到/來年月日解。∥

合若干條

一某物若干

右寺司國官位姓名等年月日解/寺以牒/代解。∥稱云云。交替帳注云。検交替政使位姓名等年月日解稱云云。実録帳注

雲。國官位姓名年月日解稱。被太政官月日符稱云云。

以前事條所勘如件。謹以申聞謹奏。

年月日

長官位姓名

次官位姓名

次官位姓名

検校

官位姓名

官位姓名宣奉 勅依奏

年月日

內案式

勘解由使謹奏

勘某國不與解由狀事

前官位姓名/年月日任併到/來年月日解。∥

右國官位姓名等年月日所言上

一前司可弁済

某物若干

一後司可弁済

某物若干

一前後司共可弁済

某物若干

一可従恩免

某物若干

以前事條所勘如件。謹以申聞謹奏。

年月日

署名同上

長案式

勘解由使

勘某寺某司某國不與解由狀事

前官位姓名/年月日任併到/來年月日解。∥

合若干條

一某物若干

右寺司國官位姓名等年月日解/寺以牒/代解。∥稱云云。

以前事條所勘如件

年 月 日 主典位姓名

長官位姓名 判官位姓名

次官位姓名 判官位姓名

次官位姓名 判官位姓名

主典位姓名

主典位姓名

勘解由使謹奏

勘某寺某司某國不與解由狀事

前官位姓名/年月日任併到/來年月日解。∥

合雑事若干條

色目云云

以前事條所勘如件。謹以申聞謹奏。

年 月 日

署名如上奏式

官位姓名宣奉 勅依奏

年 月 日

右奏聞了日。於長案後紙記之。

凡不與解由狀。並実録帳等。依次勘奏。但巻小事小。勘判易決。及所司勘申無稽擁者。不必拠次。特以勘

奏。

凡言上不與前司解由狀。並実録帳之後。前司之同任。相尋解任。亦修不與解由狀言上。所載雑事及所執

不異者。合載一人狀。不再煩奏聞。但其除棄之狀。詳注奏文。若前後之狀。色目所執相違。事不獲已。可共

報下。不拠次第。一度勘奏。

凡內外官人。或自內官遷於外任。或未終外任遷於內官。其不與解由狀。內官〓日。外官六十日內。不論

前後。超次勘奏。若可過程期者。注可被拘留之色目。期日已前且以申官。

凡不與前司解由狀。並令任用分付実録帳。及検交替使帳等。未勘奏之前。前司雑怠會赦不會之由。不可

勘申。

凡諸寺諸司諸國遷替之人。或不待與不。任意帰散。或所執無道不加署名。如此之輩。不與解由狀。隨下直

以勘奏。

凡諸國所進検交替使並実録帳等所載國內雑物者。修奏文日。只載欠失之類。不注見在之物。但新勘附

公益之色目等。不省除之。在京諸司准此。

凡弁官所下臨時勘文者。判官。主典各一人加署進之。若事縁徴免官物者。得上宣乃勘申。次官以上一

人亦同加署。

凡諸國租舂米未進者。雖會免。租稅未進之恩赦。不可原免。

凡縁解由並年終帳等事。任得召仰諸司。/其勘申狀。判官主/典各一人署之。∥一日受事。二日令申。雖雲多條不過五日。違此

稽留。即責過狀。以進官。若拒捍不進。及不応召者。獨指某人。別録申官抑留要劇馬料季祿等。其身參進

弁申之後。可追給狀。更亦申官。

凡年終帳。以弘仁十三年。天長四年為証帳。自餘三年一除。

凡勘諸司年終帳者。拠去年帳並証帳計會今年帳。若有勘出者。召彼本司告知其由。即録後年帳。可

改正狀。長官已下主典已上共署進之。

凡勘判程限公文四百張已上者。発勘〓日。続勘各廿日。二百張已上者。発勘廿五日。続勘各十五日。二百張

已下者。発勘廿日。続勘各十日。

凡校読始自二月。迄於八月合七箇月。日別廿五枚已上。始自九月。迄於正月合五箇月。日別廿枚已上。

凡書寫功程。始従二月。迄於八月合七箇月。日別奏文六枚。長案並諸司承知七枚。草案九枚。始従九月。

迄於正月合五箇月。奏文五枚。長案並諸司承知六枚。草案八枚。若其手跡狼籍文字脫誤者。従追上日。

凡使局官舎。隨損申官令加修理。

凡賜時服。/春夏長官次官各絹五丈二尺。判官已下使掌以上。各四丈五尺。秋冬長官/次官各一疋四丈四尺。綿五屯。判官已下使掌以上。各一疋三丈。綿四屯。∥使修解文進官。官下符大蔵省充之。

凡給熟食者。拠前月上日。移送宮內省。/長官已下書生已上。日米一升二合。/酒六合。魚四両。塩二勺。滓醤一合。∥但參議長官不在此限。

凡雨日覆奏料。紬絹三尺。納公文並紙料。調韓櫃十合。並隨破損申官請換。

凡猿頭硯並奏料挿文杖。隨破損申官。官仰所司作充。

凡年料炭者。/従十一月一日迄二月〓日。日/別三斗。但有閏月者。隨加給之。∥夏月申官。官下符大蔵省。即准當時沽以直充之。黒葛筥二合。砥一

顆。緑端茵一枚。/検校/座料。∥黃端茵三枚。/長官次/官料。∥紺布端茵六枚。/判官主/典料。∥折薦帖八枚。/史生。使掌。/書手等料。∥席六枚。/次官已上/土敷料。∥並三年一

度申官請換。

凡使部二人衣食。以直丁不仕物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