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成人教育工作實施統一歸口管理的意見
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部成人教育 工作實行統一歸口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建教字〔91〕第733號 1991年11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文件 |
我部制定了《建設部成人教育工作實行統一歸口管理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部機關各單位及各直屬單位按照執行,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附: 建設部成人教育工作實行統一歸口管理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建設部「三定」方案和部領導關於對我部成人教育實行由教育司統一歸口管理的指示,進一步解決好成人教育方面存在的政出多門的現象,在總結以往經驗教訓及與有關業務司局協商的基礎上,現就有關成人學歷教育、崗位培訓及專業證書教育、工人技術等級培訓等成人教育的歸口管理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關於成人學歷教育
1.學歷教育包括一切頒發由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的各種形式的全日制、半日制、業餘的高、中等專業教育及技工學校教育。
2.各種形式的學歷教育中由我部歸口管理專業的專業目錄製訂,專業培訓目標、畢業生基本要求、指導性或參考性教學計劃、教學方案、教學大綱、主幹課程及各教學環節基本要求等教學基本文件(簡稱為「培養規格、規範」)的編制、修訂、審訂由教育司負責組織並頒發,有關業務司局參加指導。
3.增設專業目錄以外的新專業,由教育司或委託有關業務司局負責組織論證、提出書面報告。由教育司負責向國家教委申報。
4.歸口專業的推薦教材及教學參考書的編審工作由教育司負責規劃及組織,其他參考性教學用書(科技、管理叢書等)不受此限。
二、關於職工崗位培訓及專業證書教育
1.崗位培訓是對從業人員依據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生產技能(即「崗位規範」),按照經批准的教學計劃進行的定向性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發給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或崗位合格證,作為上崗或轉崗、升崗的資格證明,崗位培訓是成人教育的重點。
2.行業的主要崗位、關鍵崗位目錄由教育司配合有關業務司提出,部頒關鍵崗位的編制、修訂、審定由教育司負責組織並頒發,有關業務司局參加指導或接受委託組織有關工作。
3.部分關鍵崗位資格性崗位培訓的指導性教學計劃的編制、修訂、審定由教育司負責組織並頒發,或在教育司指導下委託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制定、審定工作。
4.部分關鍵崗位基本的通用的培訓課程教學大綱和教材的編寫、審定、修訂工作由教司負責規劃並委託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
5.由我部統一規定的關鍵崗位資格性崗位培訓及其考核、發證、持證上崗時間、要求等原則性指導意見及政策規定,由教育司負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並印製崗位合格證書;崗位合格證書的管理與企事業管理結合,由有關業務司局負責組織實施,教育司配合。省、地(市)、市級建委主任(廳長)、城建局、房地產管理局、建工局、規劃局、園林局、環衛局、市政局、公用局等建設系統領導幹部,大、中型企業領導幹部崗位培訓的組織實施、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頒發工作由教育司負責;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崗位培訓、持證上崗及崗位合格證書的頒發與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6.有關專業證書教學班的審批和發證問題,按國家教委有關文件執行
三、關於幹部的繼續教育
1.在職幹部繼續教育主要是對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和初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含管理人員),重點是中級以上職稱的中青年專業技術骨幹,經常地進行擴展知識、提高綜合專業技術能力和科學管理水平的教育。
2.繼續教育規劃、計劃工作及政策性措施由教育司會同有關司局提出,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主要依靠各企事業單位及院校和地方繼續教育基地等負責。
3.部直屬單位局處級幹部的非專業技術培訓,由人事勞資司制訂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關於工人的培訓
根據工種(專業)技術等級標準,教育司負責我部歸口工種(專業)初、中、高級工等級培訓或特殊工種崗位培訓指導性教學計劃、教學大綱、課程教學基本要求等教學文件的編制、修訂、審定及頒發工作、有關業務司局參加指導;主要的特殊工種(專業)的崗位規範,以及部分等級培訓、崗位培訓教材由教育司負責規劃及組織。
五、關於和外國及國際組織的合作培訓
1.半年以上的出國進修、培訓項目由教育司歸口管理。
2.與世界銀行經濟發展學院(EDI)聯合辦的有關培訓事項仍由教育司歸口管理;有關涉外活動的立項審批、談判聯繫和辦理外事手續等,由國際合作司負責。
3.有關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合作在我國建立培訓中心等事宜由教育司會同國際合作司按有關外事規定辦理,有關司指導、協助。
4.凡引進國外智力舉辦的培訓班等培訓事項由國際合作司歸口管理,教育司配合。
六、關於業務司局舉辦的非資格性培訓
不屬於資格性崗位培訓及專業證書範疇的一般的、短期的、應急的業務培訓由各業務司局負責組織實施。為避免政出多門、重複培訓,業務司局在下發非資格性培訓文件時應抄教育司備案;對於和資格性崗位培訓、專業證書等培訓內容相近的培訓,應事先經教育司協調後再下文。
七、關於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受理培訓的問題
1.我部管理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可接受教育司委託組織某些關鍵崗位規範、指導性教學文件等的編制、修訂、審定工作,但無權頒發這些文件。
2.有條件的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舉辦各級各類成人學歷教育班,必須按照規定報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或備案後,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才能招生。舉辦資格性崗位培訓班,其辦班資格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辦班計劃應備案。
3.我部管理的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舉辦非資格性的培訓班,應事先商得業務主管司局同意,並將商定的培訓計劃抄教育司備案。
4.我部管理的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和舉辦資格性崗位培訓、專業證書等內容相近的培訓,除商得業務主管司局同意外,還應事先經教育司協調後再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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