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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亞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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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亞善良人民的代表,在其全體和自由的大會上制定一項權利宣言;宣言中所列權利屬於他們及其後裔,是政府的基礎。

一、所有人都是生來同樣自由與獨立的,並享有某些天賦權利,當他們組成一個社會時,他們不能憑任何契約剝奪其後裔的這些權利;也就是說,享受生活與自由的權利,包括獲取與擁有財產、追求和享有幸福與安全的手段。

二、所有的權力都屬於人民,因而也來自人民;長官是他們的受託人與僕人,無論何時都應服從他們。

三、政府是為了或者應當是為了人民、國家或社會的共同利益、保障和安全而設立的;在所有各種形式的政府當中、最好的政府是能夠提供最大幸福和安全的政府,是能夠最有效地防止弊政危險的政府;當發現任何政府不適合或違反這些宗旨時,社會的大多數人享有不容置疑、不可剝奪和不能取消的權利,得以公認為最有助於大眾利益的方式,改革、變換或廢黜政府。

四、除非為了服務公眾,任何個人或一群人都無權自社會得到獨占的或單獨的報酬或特權;公務職位不能相傳,行政官、立法者與法官等職不應世襲。

五、州的立法權和行政權應與司法分立,並應有明確界限;前兩者的成員如能感受並分擔人民的疾苦,就可以不致壓迫人民;他們應在規定的期限,恢復平民身份,回到他們原來的單位去,其空缺則通過經常的、確定的、定期的選舉來填補;在選舉中,將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以前的所有成員或部分成員是否仍符合條件。

六、遴選議會人民代表的各項選舉,均應自由進行;舉凡能夠證明與本社會有永久性共同利害關係並屬於本社會的人都享有選舉權;未經其本人同意,或其選出的代表同意,不能對其徵稅,或剝奪其財產以供公眾使用;也不受任何未經他們為公益而以同樣方式同意的法律的約束。

七、任何當局未經人民代表同意而中止法律或執行法律,其與此有關的所有權力都有損於人民的權利,均不得行使。

八、在所有可判死刑案件或刑事訴訟中,人們有權要求知道對其起訴的理由和性質,有權與起訴人和證人對質,要求查證對其有利的證據,並有權要求由來自其鄰近地區的公正陪審團進行迅速審理;未經陪審團的一致同意,不能確認他有罪,也不能強迫他自證其罪;除非根據當地法律或由與其地位相同的公民所組的陪審團裁決,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自由。

九、不得要求繳交過量的保釋金或判處過重的罰金,也不得判處殘酷而非同尋常的刑罰。

十、對官員或執令人員簽發一般搜捕令,使其在沒有獲得所犯事實的證據時,即行搜查可疑地點,或拘捕未經指名或其罪行未經闡明且無實據足以佐證的人;這種搜捕令實屬不可容忍並且是壓制性的,絕對不應簽發。

十一、在財產糾紛和人與人之間的訴訟案件中由陪審團進行裁定,這一古老的審判程序比任何其它程序均為可取、應予以保持並視為神聖不可侵犯。

十二、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絕不能加以限制;只有專制政體才會限制這種自由。

十三、由受過軍事訓練的人民組成井管理得當的民兵,乃自由州的妥善、自然而安全的保障;在和平時期,常備軍會危及自由,應避免設置;在任何情況下,軍隊都應嚴格服從文職權力,並受其統率。

十四、人民有權享有一個統一的政府;因此,在弗吉尼亞地區內,不得於弗吉尼亞政府之外另行設立或成立任何政府。

十五、必須堅持公正、適中、節制、勤儉和優良品德,經常謹守各項基本原則,否則任何人民都不能保有自由的政府,也無法享有上蒼所賜的自由。

十六、宗教,亦即我們對創世主所負有的責任以及盡這種責任的方式,只能由理智和信念加以指引,不能藉助於強力或暴行;因此,任何人都有按照良知的指示,自由信仰宗教的平等權利,所有人都相互有責任以基督的克制、博愛和仁慈對待他人。

喬治·梅森先生起草,1776年6月12日弗吉尼亞議會一致通過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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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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