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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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制定機關:張家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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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張家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張家口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7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張家口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2019年6月27日張家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吸煙,是指吸食或者攜帶點燃的捲菸、雪茄煙、煙絲、煙葉等煙草製品以及電子類煙製品。

第四條 控制吸煙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推進控制吸煙工作體系建設。

第六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相關行政部門的控制吸煙工作,組織開展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實施的監測評估。

第七條 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控制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控制吸煙的政策、措施,開展控制吸煙的衛生監督管理,受理違法吸煙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定期向社會公示查處情況。

教育、文化廣電旅遊、體育、交通、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或者領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組織監督檢查。

第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公共場所發揮示範表率作用帶頭不吸煙。

第九條 廣播、影視、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以及公共宣傳欄應當積極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防止煙草煙霧危害教育,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活動。

第十條 鼓勵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煙服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第十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二)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三)體育場、健身場的比賽區和坐席區;

(四)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

(五)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劃定吸煙區。

吸煙區的劃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吸煙區標識、引導標識,並在吸煙區設置「吸煙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下列責任:

(一)建立禁止吸煙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和舉報投訴電話;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提供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開展禁止吸煙檢查工作,製作並留存相關記錄;

(五)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採集等技術手段監控吸煙行為,加強對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

第十五條 公民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

(三)向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 禁止吸煙標識的製作以及張貼範圍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統一規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區域吸煙的,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構成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設置的吸煙區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履行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相關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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