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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官廳水庫濕地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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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官廳水庫濕地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張家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張家口市官廳水庫濕地保護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張家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張家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張家口市官廳水庫濕地保護條例

(2019年10月23日張家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官廳水庫濕地的保護,維護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官廳水庫濕地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官廳水庫濕地是指河北懷來官廳水庫國家濕地公園範圍內的濕地。

第三條 官廳水庫濕地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官廳水庫濕地的保護工作,並建立跨區域協調機制。

懷來縣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官廳水庫濕地的保護工作,建立健全濕地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協調解決濕地保護利用等方面問題。

官廳水庫濕地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及所轄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濕地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官廳水庫濕地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懷來縣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官廳水庫濕地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官廳水庫濕地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懷來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官廳水庫濕地範圍內的水資源保護、上下游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官廳水庫濕地生態補水機制。

第七條 懷來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官廳水庫濕地內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保護機制,提高濕地生物資源的多樣性,維護濕地生態平衡。

第八條 懷來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標識,標明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範圍、管理部門及其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 官廳水庫濕地參照河北懷來官廳水庫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實行分區管理,劃定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和合理利用區。

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應當主要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合理利用區可以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及特色產業展示等宣教活動,可以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體驗等活動。

第十條 官廳水庫濕地範圍內嚴格實施污染防治。

在合理利用區內不得建設污染濕地環境、破壞濕地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在濕地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濕地內的環境質量。

第十一條 禁止在官廳水庫濕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
  (二)擅自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
  (三)破壞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
  (四)擅自採砂、取土;
  (五)向濕地違法排污;
  (六)撿拾鳥卵,捕獵水生動物或野生動物;
  (七)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八)破壞或者移動濕地界標、圍欄、圍網等保護設施;
  (九)侵占、毀壞堤壩、橋閘、泵站、碼頭、水文、測量、環境監測等設施;

(十)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的行為。

第十二條 因建設工程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濕地的,應當經懷來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批准。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不得修築永久性建築物。占用期滿後,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三條 懷來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負責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等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臨時占用濕地期滿後未進行生態修復的,由懷來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按照未進行生態修復的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濕地內從事生產經營、觀賞旅遊、科學研究、調查觀測、科普教育等活動,影響濕地生態功能或者對野生生物物種造成損害的,由懷來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的,由懷來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破壞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由懷來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濕地內採砂、取土的,由懷來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濕地違法排污的,由懷來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撿拾鳥卵、捕獵水生動物或野生動物、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破壞或者移動濕地界標、圍欄、圍網等保護設施的,由懷來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壞堤壩、監測等設施的,由懷來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官廳水庫濕地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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