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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山東省寧津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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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寧津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21〕82號

2021年5月19日
發布機關:山東省寧津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4811989********,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系山東省德州市樂陵市**街道**村**號,住寧津縣**街道**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1年3月18日被寧津縣公安局監視居住。

本案由山東省寧津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1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2月20日16時20分,被告人張某某駕駛魯******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寧津縣城區萬宏假日酒店門口前被特巡警當場查獲,經呼氣酒精檢測,含量為166mg/100ml,執勤民警將案件移交寧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2021年2月23日經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研究中心鑑定,送檢的張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9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人員檔案等書證;2. 證人徐某某的證言;3. 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 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等鑑定意見;5. 張某某抽血視頻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津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文秀
檢察官助理:李兆曼
2021年5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張某某被監視居住寧津縣**街道**村出租屋,聯繫方式:1329534****。

2. 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4張。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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