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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鐵生反革命案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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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鐵生反革命案

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錦法(82)刑一字第20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公訴人: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力、梁洪才。

被告人:張鐵生,男,三十三歲,遼寧省興城縣人,原任中共鐵嶺農學院黨的核心小組副組長、黨委副書記、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捕前住興城縣白塔公社棗山大隊,現在押。

被告人張鐵生沒有委託律師辯護,拒絕法院為他指定辯護人。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鐵生積極追隨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反革命犯罪活動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張鐵生犯罪事實如下:

一九七六年一月,被告人張鐵生率鐵嶺農學院參觀團,去山西省昔陽縣大寨大隊參觀,途經北京時,先後到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新華印刷廠等單位,作報告、開座談會,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惑,叫囂對「國家機關必須大膽百倍地採取組織措施,改變階級成分」,「要動大手術,一動到底,不留後遺症」,極力地 為江青反革命集團陰謀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一九七六年二月初,被告人張鐵生在山西省昔陽、文水、太原等地,繼續為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對打砸搶分子張安幫、張金髙等人誣陷、誹謗中共山西省委第一書記王謙等領導人的材料,親自帶到北京,轉遞給遲群、謝靜宜。張安幫等受到支持,更加囂張地拼湊誣陷材料,按照被告人張鐵生傳授的方法,向遲群、謝靜宜轉遞。張對張安幫等人說「你們別光看下邊,也要看上邊"。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張安幫等人公然綁架、游斗、毆打了山西省委第一書記王謙和太原鐵路局黨委書記謝治國等領導幹部。當中央明確指出這一打砸搶事件的非法 性質後,被告人張鐵生仍繼續向山西省打砸搶分子朱國政、李明山等人進行反革命煽動。

一九七六年七月,中共錦州市委召開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工作會議期間,被告人張鐵生竄到錦州,煽動知識青年衝擊市委、縣委,要 「解剖錦州市委,拿錦州市委開刀」,「作為二次遼瀋戰役推向全國」,『『要做好重上井岡山的準備」,「遼寧是第二個井崗山!」並煽動知識青年周玉華、劉福生等人,回去要 「照錦州這樣干,把各縣的火點起來」。在被告人張鐵生的煽動下,興城縣正在召開的三級幹部會議和綏中縣二十二個公社機關遭到部分知識青年的衝擊,嚴重地破壞了錦州地區的社會秩序和抗震救災工作的正常進行。

一九七六年七月七日,被告人張鐵生給興城縣武裝部長和政委寫信,要求在其家鄉「搞個民兵工作的點,裝備起一個小部隊,精悍一些」,鼓 吹 要 「做好殘酷內戰的準備",並要求由自己指派親信來掌握這一部分武裝力量。同年八月,被告人張鐵生在瀋陽駐軍某部和鐵嶺農學院畢業生大會上煽動說:「軍內保守勢力是很強很強的,一旦風雲變幻,槍口對準誰?」「咱們部隊是什麼態度?跟着走,順着干,性質就變了。」妄圖分化我軍,把軍隊搞亂,積極為江青反革命集團效勞。

一九七六年九月九日,毛主席逝世後,被告人張鐵生迫不及待地從鐵嶺連夜趕到新華社遼寧分社、共青團遼寧省委、省知青辦等單位,叫囂 「把形勢想得更殘酷一些」,並要團省委把江青反革命集團在遼寧扶植的幾個人召集起來,「統一思想,統一行動,儘快適應這一重大變革」。一九七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被告人張鐵生在興城縣棗山大隊的社員大會上煽動說:「中央可能有人搞翻案,搞復辟,一旦出現修正主義,我帶領棗山八百口人去天安門游荇示威!」同年十月八日,被告人張鐵生又對鐵嶺農學院工宣隊長賈純友和學生董文璞等人說:「遼寧要成為井岡山」,「要準備上山打游擊!」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七日,被告人張鐵生得知江青反革命集團已被粉碎的消息後,反革命氣焰更加囂張,惡毒誹謗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是「出現大倒退,歷史的反動」,是 「翻案了,復辟了」,叫囂「要保留觀點,走着瞧!」「現在需要拿槍就拿槍,不給槍就搶!」妄圖掀起反革命武裝暴亂。

上述罪行,有證人證言、被告人講話錄音、書信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在庭審中,被告人張鐵生基本上供認了犯罪事實,但不承認是犯反革命罪。

本庭確認,被告人張鐵生積極追隨江青反革命集團,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為目的,猖狂地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策動武裝暴亂,妄圖把遼寧變成江青反革命集團陰謀顛覆政府的基地 ,被捕後拒不認罪,繼續堅持反動立場,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根據被告人張鐵生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張鐵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遼寧省髙級人民法院。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審 判 長 李 惠

人民陪審員 郭紹富

人民陪審員 張景玲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唐慧萍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1983)刑二上字第31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鐵生,原名劉鐵芳,男,三十二歲,漢族,原籍遼寧省興城縣,捕前住興城縣白塔公社棗山生產大隊。現在押。

上訴人張鐵生因反革命犯罪,經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以 (82)刑一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上訴人不服,以沒有反革命目的,構不成反革命犯罪為理由,上訴至本院。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張鐵生,於一九七六年一月至十月期間,積極追隨江青反革命集團,先後在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新華印刷廠和山西省昔陽、文水、太原等地,大肆煽動對「國家機關必須採取組織措施,改變階級成分」,「要動大手術,一動到底,不留後遺症」。同時,還為山西的打砸搶分子向江青反革命集團轉遞誣陷、誹謗山西省委主要領導人的材料。在錦州市煽動下鄉知識青年要「拿錦州市委開刀」,「作為二次遼瀋戰役推向全國」,「要做好重上井岡山的準備」。給興城縣武裝部長和政委寫信,要求在其家鄉生產大隊"搞個民兵工作點,裝備起一個小部隊」,鼓吹要「做好殘酷內戰的準備」,並由其指派親信掌握。在瀋陽駐軍某部還煽動說:「軍內保守勢力是很強很強的,一旦風雲變幻,槍口對準誰?」 「跟着走,順着干,性質就變了」。特別是毛主席逝世後,上訴人到新華社遼寧分社、團省委、省知青辦等單位煽動「要把形勢想得更殘酷一些」。在其家鄉的社員大會上和對鐵嶺農學院一些人煽惑說:「中央可能有人搞翻案,搞復辟' 「遼寧要成為井崗山」,「要準備上山打游擊!」誹謗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團是「歷史的反動」,「是翻案了,復辟了」,叫 嚷 「需要拿槍就拿槍,不給槍就搶!」上述罪行,有證人證言、上訴人原講話錄音、書信證實,上訴人亦完全供認不諱。

本庭認為,上訴人張鐵生的犯罪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資認定無疑。查上訴人張鐵生的上述犯罪活動,十分明顯地表露出其追隨江青反革命集團,陰謀顛覆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的反革命目的。已構成反革命煽動罪、陰謀顛覆政府罪。上訴人在上訴中,把自己的反革命犯罪,說成是執行極左路線犯了錯誤,顯然是沒有道理的。原判根據上訴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予以定罪量刑是正確的。現依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 上訴人張鐵生上訴無理,予以駁回。

二、 維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82)刑一字第20號判決,認定上訴人張鐵生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陰謀顛覆政府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四日

第二刑事審判庭

審 判 長 王 兆 林

審 判 員 胡 興 志

代理審判員 刁淑雲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周維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