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勒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部分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通知 (2016年)
外觀
彌勒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部分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通知 彌政發〔2016〕372號 2016年12月29日 發布機關:彌勒縣人民政府 |
各鄉鎮人民政府,東風農場管理局,市屬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做好全市文物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雲南省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實施辦法》的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彌勒熊慶來故居等4處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予以公布,請各鄉鎮、各部門依法遵照執行,貫徹落實保護措施,切實承擔文物保護職責,確保文物安全。
彌勒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彌勒市部分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
和建設控制地帶
和建設控制地帶
一、熊慶來故居
保護範圍:距離文物本體地界線延長5米。
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範圍四周外延30米。
二、張沖故居
保護範圍:東從文物本體地界線至入村路口,南從文物本體地界線至農戶住戶滴水,西從文物本體地界線至農戶住戶滴水,北從文物本體地界線至村中道路。
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四周外延30米。
三、虹溪石牌坊
保護範圍:距離文物本體地界線延長6米。
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範圍四周外延30米。
四、虹溪文筆塔
保護範圍:距離文物本體地界線延長20米。
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範圍四周外延至坡腳小路邊。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如情況特殊確需變更,需報經市規劃局和市文物管理所初審,並報文物相應級別的文物管理部門和政府審核批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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