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奏山南西道兩稅外草狀
外觀
山南西道管內州府,每年兩稅外,配率供驛禾草共四萬六千四百七十七圍,每圍重二十斤。
興元府二萬圍。內五千圍每年折徵價錢充使司雜用,每圍一百二十文,據元和三年使牒減免不徵,餘一萬五圍見徵率。洋州一萬五千圍。
利州一萬一千四百七十七圍。
右,訪聞前件州府每年兩稅外,加配驛草,遂於路次州縣檢勘文案。據諭後使牒,並稱準舊例於兩稅外科配。又牒山南西道觀察、處置等使裴玢勘得報稱: 「自建中元年已後,每年隨稅據貫配率前件禾草,將供驛用者。」伏準元和元年已後,三度赦文,每年旨條,「兩稅留州、留使錢外,加率一錢一物,州府長吏,並以枉法贓論」,又準今年二月三日制節文,「諸道兩稅外榷率,比來制敕處分,非不丁寧。如聞或未遵行,尚有欺弊,永言奉法,事理當然,申敕長吏,明加禁斷;如刺史承使牒於界內榷率,(闕一字)加懲責,仍委御史台及出使郎、中官、御史訪察聞奏」(闕一字)。伏以前件草並是兩稅外徵率,準制合勒本道明(闕四字)州府長吏,仍令節級科處。分勘擇得實以前。劍南東川詳覆使監察御史元稹奏,謹具如前。
中書、門下牒御史台
牒:奉敕:「積習多年,成此乖越,然在長吏,合尋根由。循失政之規,置無名之稅,雖原情可恕,而在法宜懲。觀察使宜罰一月俸,刺史各罰一季俸。仍令自元和四年已後禁斷。」牒至,準敕故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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