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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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
2012年
有效期:2012年3月1日—2018年10月1日(不含本日)
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18年)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根據《彩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特定規則,是指經財政部批准的彩票遊戲規則。

條例第二條所稱憑證,是指證明彩票銷售與購買關係成立的專門憑據,應當記載彩票遊戲名稱,購買數量和金額,數字、符號或者圖案,開獎和兌獎等相關信息。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彩票監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監督管理全國彩票市場以及彩票的發行和銷售活動,監督彩票資金的解繳和使用;

(三)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等有關部門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議;

(四)審批彩票品種的開設、停止和有關審批事項的變更;

(五)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制定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標準;

(六)審批彩票發行機構財務收支計劃,監督彩票發行機構財務管理活動;

(七)審批彩票發行機構的彩票銷毀方案。

第四條 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二)設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機構;

(三)制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指導地方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審核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品種的開設、停止和有關審批事項的變更;

(五)監督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機構的彩票銷毀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代銷合同示範文本。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審核本行政區域的彩票銷售實施方案;

(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彩票市場以及彩票的銷售活動,監督本行政區域彩票資金的解繳和使用;

(三)會同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四)審批彩票銷售機構財務收支計劃,監督彩票銷售機構財務管理活動。

第六條 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設立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機構;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網絡;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指導省以下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監督本行政區域彩票代銷者的代銷行為。

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非法彩票,是指違反條例規定以任何方式發行、銷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經國務院特許,擅自發行、銷售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擅自發行、銷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經財政部批准,擅自發行、銷售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品種和彩票遊戲;

(四)未經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委託,擅自銷售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以及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非法彩票,維護彩票市場秩序。

第二章 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編輯]

第八條 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按照統一發行、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的原則,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和組織銷售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銷售的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工作規範和技術標準等;

(二)建立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銷售系統、市場調控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

(三)組織彩票品種的研發,申請開設、停止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管理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系統數據、資金歸集結算、設備和技術服務、銷售渠道和場所規劃、印製和物流、開獎兌獎、彩票銷毀;

(五)負責組織管理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形象建設、彩票代銷、營銷宣傳、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九條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在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的統一組織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管理辦法和工作規範;

(二)向彩票發行機構提出停止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建議;

(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本行政區域彩票銷售實施方案,經審核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系統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系統數據管理、資金歸集結算、銷售渠道和場所規劃、物流管理、開獎兌獎;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形象建設、彩票代銷、營銷宣傳、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網絡,由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提出方案,分別報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建立。

第十一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彩票品種,是指按照彩票遊戲機理和特徵劃分的彩票類型,包括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傳統型、即開型、視頻型、基諾型等。

條例第七條所稱開設,是指在已發行銷售的彩票品種之外,增加新的品種。

條例第七條所稱變更,是指在已發行銷售的彩票品種之內,對彩票遊戲規則、發行方式、發行範圍等事項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彩票品種,或者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涉及對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檢測。

第十三條 對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彩票品種的審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彩票發行機構將擬開設彩票品種的申請材料報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審核;

(二)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後,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財政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並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見書;

(四)受理申請後,財政部通過專家評審、聽證會等方式聽取社會意見;

(五)財政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根據條例、有關彩票管理的制度規定以及社會意見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應當向財政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具體內容,包括對彩票遊戲規則、發行方式、發行範圍等的具體調整方案;

(三)對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市場分析報告;

(四)財政部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對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審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彩票發行機構將擬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申請材料報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審核;

(二)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後,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財政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並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見書;

(四)財政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根據條例、有關彩票管理的制度規定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遊戲,應當向財政部報送擬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遊戲上市以來的銷售情況、獎池和調節基金餘額、停止發行銷售的理由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對彩票發行機構申請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遊戲的審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彩票發行機構將擬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遊戲的申請材料報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審核;

(二)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後,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財政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並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見書;

(四)財政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條例、有關彩票管理的制度規定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八條 彩票銷售機構認為本行政區域內需要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遊戲、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經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後可以向彩票發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建議。

第十九條 經批准開設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制定銷售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上市銷售。

第二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派獎活動,由負責管理彩票遊戲獎池的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根據彩票發行銷售業務的專業性、市場性特點和彩票市場發展需要,分為專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與通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

專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包括: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彩票開獎設備和服務,彩票發行銷售信息技術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運營及維護,彩票印製、倉儲和運輸,彩票營銷策劃和廣告宣傳,以及彩票技術和管理諮詢等。

通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打印機、複印機等通用硬件產品,數據庫系統、軟件工具等商業軟件產品,以及工程建設等。

第二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採購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以公開招標作為主要採購方式。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採購專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或者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二十三條 彩票代銷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或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有與從事彩票代銷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滿足彩票銷售需要的場所;

(四)近五年內無刑事處罰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

(五)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向社會徵召彩票代銷者和設置彩票銷售場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二)公開公正,規範透明;

(三)從優選擇,兼顧公益。

第二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彩票代銷合同示範文本,與彩票代銷者簽訂彩票代銷合同。彩票代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合同訂立時間、地點、生效時間和有效期限;

(三)委託方與受託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彩票銷售場所的設立、遷移、暫停銷售、撤銷;

(五)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提供與管理;

(六)彩票資金的結算,以及銷售費用、押金或者保證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和兌獎的約定;

(八)監督和違約責任;

(九)其他內容。

委託方與受託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嚴格履行彩票代銷合同。

第二十六條 簽訂彩票代銷合同後,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彩票代銷者發放彩票代銷證。福利彩票代銷證、體育彩票代銷證的格式分別由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制定。

彩票代銷證應當置於彩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

彩票代銷證是彩票代銷者代理銷售彩票的合法資格證明,不得轉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七條 彩票代銷證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彩票代銷證編號;

(二)彩票代銷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彩票銷售場所地址;

(四)彩票代銷證的有效期限;

(五)彩票發行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對從事彩票代銷業務的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二十九條 紙質即開型彩票的廢票、尾票,應當定期銷毀。

銷毀彩票應當採用粉碎、打漿等方式。

第三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銷毀紙質即開型彩票的廢票、尾票的,應當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擬銷毀彩票的名稱、面值、數量、金額,以及銷毀時間、地點、方式等材料。

財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彩票發行機構應當自財政部作出書面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分別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的監督下銷毀彩票,並於銷毀後2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銷毀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在難以判斷彩票購買者或者兌獎者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彩票購買者或者兌獎者出示能夠證明其年齡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十二條 彩票市場實行休市制度。休市期間,停止彩票的銷售、開獎和兌獎。休市的彩票品種和具體時間由財政部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種的銷售量、中獎金額、獎池資金餘額、調節基金餘額等情況。

第三章 彩票開獎和兌獎管理[編輯]

第三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彩票遊戲的開獎方式、開獎時間、開獎地點。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開獎活動結束,是指彩票遊戲的開獎號碼全部搖出或者開獎結果全部產生。

通過專用搖獎設備確定開獎號碼的,應當在當期彩票銷售截止時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通過專用電子搖獎設備或者根據體育比賽項目確定開獎號碼的,應當定期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

彩票銷售原始數據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於60個月。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和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開獎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彩票開獎活動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統一購置、直接管理開獎設備。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不得將開獎設備轉借、出租、出售。

第三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使用專用搖獎設備或者專用電子搖獎設備開獎的,開始搖獎前,應當對搖獎設備進行檢測。搖獎設備進入正式搖獎程序後,不得中途暫停或者停止運行。

因設備、設施故障等造成搖獎中斷的,已搖出的號碼有效。未搖出的剩餘號碼,應當儘快排除故障後繼續搖出;設備、設施故障等無法排除的,應當啟用備用搖獎設備、設施繼續搖獎。

搖獎活動結束後,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負責搖獎的工作人員應當對搖獎結果進行簽字確認。簽字確認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0個月。

第三十九條 根據體育比賽結果進行開獎的彩票遊戲,體育比賽裁定的比賽結果經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依據彩票遊戲規則確認後,作為開獎結果。

體育比賽因各種原因提前、推遲、中斷、取消或者被認定為無效場次的,其開獎和兌獎按照經批准的彩票遊戲規則執行。

第四十條 未按照彩票遊戲規則和開獎操作規程進行的開獎活動及開獎結果無效。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不能按期開獎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後延期開獎;導致開獎中斷的,已開出的號碼有效,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後延期開出剩餘號碼。

第四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社會公告當期彩票銷售和開獎情況,公告內容包括:

(一)彩票遊戲名稱,開獎日期或者期號;

(二)當期彩票銷售金額;

(三)當期彩票開獎結果;

(四)獎池資金餘額;

(五)兌獎期限。

第四十二條 彩票售出後出現下列情況的,不予兌獎:

(一)彩票因受損、玷污等原因導致無法正確識別的;

(二)紙質即開型彩票出現兌獎區覆蓋層撕刮不開、無兌獎符號、保安區裸露等問題的。

不予兌獎的彩票如果是因印製、運輸、倉儲、銷售原因造成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予以收回,並按彩票購買者意願退還其購買該彩票所支付的款項或者更換同等金額彩票。

第四十三條 彩票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兌獎。最後一天為《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或者彩票市場休市的,順延至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後或者彩票市場休市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 彩票中獎獎金不得以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兌付,不得以實物形式兌付,不得分期多次兌付。

第四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

第四章 彩票資金管理[編輯]

第四十六條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彩票資金,是指彩票銷售實現後取得的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彩票資金構成比例,是指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資金的比重。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彩票資金的具體構成比例,是指在彩票遊戲規則中規定的,按照彩票銷售額計提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的具體比例。

第四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開設彩票資金專用賬戶,包括彩票資金歸集結算賬戶、彩票投注設備押金或者保證金賬戶。

第四十八條 彩票獎金應當按照彩票遊戲規則的規定支付給彩票中獎者。

彩票遊戲單注獎金的最高限額,由財政部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在彩票遊戲規則中規定。

第四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彩票遊戲規則的規定設置獎池和調節基金。獎池和調節基金應當按照彩票遊戲規則的規定分別核算和使用。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設置一般調節基金。彩票遊戲經批准停止銷售後的獎池和調節基金結餘,轉入一般調節基金。

第五十條 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彩票遊戲派獎活動所需資金,可以從該彩票遊戲的調節基金或者一般調節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獎池資金、業務費開展派獎活動。

第五十一條 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業務費,是指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照彩票銷售額一定比例提取的,專項用於彩票發行銷售活動的經費。

第五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提取比例,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根據彩票市場發展需要提出方案,報同級民政部門或者體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後執行。

第五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月繳入中央財政專戶和省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彩票代銷者的銷售費用,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與彩票代銷者按照彩票代銷合同的約定進行結算。

第五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和發行銷售業務需要,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核批准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並根據其業務開支需要和業務費繳納情況及時撥付資金。

未撥付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於彌補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收支差額,不得用於平衡財政一般預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條 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實行省級集中統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按照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分別統籌安排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工作。

第五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業務費中提取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彩票兌獎周轉金。

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專項用於因彩票市場變化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發行銷售損失支出。彩票兌獎周轉金專項用於向彩票中獎者兌付獎金的周轉支出。

第五十七條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一般預算。

第五十八條 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分配,由彩票銷售機構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

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就地徵收;上繳省級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

第五十九條 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銷售機構結算歸集後上繳省級財政,全部留歸地方使用。

第六十條 中央和省級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告或者發布消息,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標識。

第六十一條 財政部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上年度全國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中央和地方各級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和執行情況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六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違反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彩票開獎設備管理規定的;

(二)違反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彩票兌獎周轉金或者彩票遊戲的獎池資金、調節基金以及一般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

(三)未按批准的銷毀方式、期限銷毀彩票的;

(四)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的;

(五)使用獎池資金、業務費開展派獎活動的;

(六)未以人民幣現金或者現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兌獎的。

第六十三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成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一)轉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銷證的;

(二)未以人民幣現金或者現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兌獎的。

第六章 附 則[編輯]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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