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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縣人民政府緝捕殘餘勢力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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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縣人民政府布告
1950年2月12日

在我縣慶獲解放,本府甫自成立,進行接管之際,乃近查尚有少數怙惡不悛之零星 特務土匪糾合散兵游勇,勾結當地土劣惡霸,流竄各鄉鎮搶掠耕牛財物,殘害人民,散 布謠言,破壞征糧,擾亂治安。本府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定社會秩序起見,除調派 人民解放軍並通令各區鄉保甲人員切實防止緝捕外,特布告數事如下:

一、凡流竄隱藏各地之特務土匪能悔過自新向本府登記,繳出所有武器彈藥,本府 當按既定政策從寬處理,如能自報匪情因而對緝捕有貢獻者,當酌情予以獎勵,如仍執 迷不悟,繼續作惡,決嚴懲不貸。

二、凡窩藏土匪,為匪作耳目並以武器及物資助匪者,均按其情節輕重論處,如自 動向本府悔過自新與匪脫離關係者,均可從寬處理。

三、凡在家就業守法之土匪家屬能迅速設法規勸自己丈夫子弟早日脫離匪特活動, 改邪歸正,參加生產,本府概不牽連問罪。

四、土匪特務為我全體人民最可惡之敵人,各界人民均應積極聯合行動起來,協助 解放軍與各級地方政府緝捕並報告匪情,實行各區鄉保甲聯防,凡有助於緝匪工作者, 均將論功行賞。

五、無論公私機關、個人團體, 凡未經本府核准均不得買賣槍支彈藥,如有違犯, 除沒收外,並將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六、駐本縣之起義部隊除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維持地方治安協助本府緝捕匪特外,對 各該駐地之倉庫公糧, 尤有保護之全責。

以上各項,仰我全體人民一致遵行為要。

此布

縣長 趙 斌

一九五〇年二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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