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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同志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關於七個法律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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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同志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關於七個法律草案的說明
作者:彭真
1979年6月26日
(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各位代表:

從今年開始,全國工作的着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方面來。隨着這個歷史性的轉變,我國必須認真地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沒有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就很難實現健全的社會主義民主。華國鋒同志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我國封建主義的歷史很長,經濟文化比較落後」。「四人幫」的流毒也還沒有肅清。在這種情況下,專制主義、官僚主義、特權思想、家長作風以及小資產階級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無政府主義,很容易滋長。現在有些地方和單位,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還受到壓抑,人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有時還得不到可靠的保障。這一切表明,要充分實現社會主義民主,必須逐步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使九億人民辦事有章可循,壞人幹壞事有個約束和制裁。因此,「人心思法」,全國人民都迫切要求有健全的法制。正如葉劍英同志在開幕詞中所說:「廣大人民群眾要求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有了完善的法制,就能使憲法所規定的人民的民主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就能不斷地發展安定團結、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以利於社會主義建設的進行。」

這次提交大會審議的七個法律草案,是由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分別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修訂的。大多數法律草案的原稿經過了長時間的醞釀準備。幾個組織法和選舉法草案是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民政部的同志經過長期調查研究和總結過去經驗,修訂提出的。刑法草案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已有三十幾稿。一九五七年的第二十二稿曾提交一屆四次人大會議徵求代表意見並授權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一九六三年的第三十三稿,曾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毛澤東同志原則審查過。這次提出的草案是以第三十三稿為基礎,根據十幾年來的經驗和新的情況、新的問題,由法制委員會會同各有關部門共同做了補充和修改。刑事訴訟法草案也是在文化大革命前的多次修正稿的基礎上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草案是國家計委主管這方面工作的同志主持,和各有關部門的同志研究起草的。當然,這些草案都還難免有這樣那樣的考慮不周的地方,請各位代表審議修正。

現在把這次提出的七個法律草案的主要精神報告一下。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人代表大會選舉法(草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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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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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之一。刑法(草案)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針,結合我國實行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的具體經驗制訂的它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作鬥爭」,以利於保護人民和國家的利益,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一,刑法的重要任務之一是保護社會主義社會的公共財產和個人合法財產。草案規定:要保護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財產,同時也要保護私人所有的一切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以及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或使用的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樹等生產資料。

第二,刑法(草案)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嚴禁聚眾「打、砸、搶」,嚴禁非法拘禁,嚴禁誣告陷害。凡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參照他所誣陷的罪行的性質、情節、後果和量刑標準給以刑事處分。在文化大革命中,由於林彪「四人幫」大搞刑訊逼供、打砸搶,非法拘禁和誣陷、迫害,造成了大批覽案、假案、錯案,後果極為嚴重。因此,在刑法中規定「嚴禁」這些罪行是符合群眾願望的,也是完全必要的。刑法(草案)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辦法,包括用『大字報』、『小字報』,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當然,我們必須繼續堅持不抓辮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義」,保護工作中的批評和反批評,討論問題時不同意見的相互反駁,以及對領導、對工作提出的批評建議的權利,這些必須同誹謗、侮辱嚴格加以區別。國家既不允許以刑法(草案)的這個規定為藉口壓制批評、壓制民主,也不允許以民主為藉口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

第三,刑法的打擊鋒芒是針對反革命和其他犯罪行為的。刑法(草案)對於現行的重大的反革命罪和那些情節惡劣、危害社會後果嚴重、群眾痛恨的刑事犯罪,規定了較重的刑罰。對於反革命罪中情節特別惡劣、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的,以及對於殺人、搶劫、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後果嚴重的,規定了可以判處死刑。

為了防止罪名的濫用,關於反革命罪,刑法(草案)明確規定限於「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對其他各種刑事犯罪也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對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嚴格限制了類推的應用,規定類推的使用應一律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四,我國現在還不能也不應廢除死刑,但應儘量減少使用。早在一九五一年,中共中央和毛澤東同志就再三提出要儘量減少死刑。現在,建國將近三十年,特別在粉碎「四人幫」以後,全國形勢日益安定,因此刑法(草案)減少了判處死刑罪的條款。

為了貫徹少殺的方針和力求避免發生不可挽救的冤案、假案、錯案,這次恢復了死刑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規定。同時,還保留了我國特有的死刑也可以緩刑的規定。

第五,刑法既要充分保護人民行使民主權利,又要切實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因此,草案規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我們絕不應給任何反革命分子、敵特間諜分子和人民的其它敵人以任何危害人民、破壞社會主義事業的自由和權利。

第六,刑法的任務限於處理刑事犯罪問題。不能把應按黨紀、政紀和民法、行政法、經濟法處理的並不觸犯刑法的問題,列入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這類問題都不列入刑法。

第七,刑法(草案)規定,本法自頒布施行之日(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頒布實行以前歷史上遺留的問題和案件,按照黨和國家過去的一貫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處理。

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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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草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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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草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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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

法律制訂出來以後,能不能貫徹執行?怎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呢?

(一)我們的法律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就表明了它是全國各族九億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現,一旦為全國九億人民所掌握,就會變成維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強大力量。毛澤東同志講過:「代表先進階級的正確思想,一旦被群眾掌握,就會變成改造社會、改造世界的物質力量。」把法律交給九億人民掌握,使他們運用這個武器監督國家機關和任何個人依法辦事,對任何違法行為,進行揭發、檢舉和鬥爭,就可以有力地保證法律的貫徹執行。

因此,為了把法律交給九億人民,使他們能夠掌握,在實施前必須在幹部和群眾中廣泛進行宣傳教育。這幾個法公布後,要有一段準備施行的時間。建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在這次大會通過公布後,都從明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在這個期間,要在全國人民中普遍深入地開展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學習和宣傳,使刑法、刑事訴訟法、選舉法和幾個組織法逐步做到家喻戶曉,人人明白。今後還需要經常進行有關民主和法制的宣傳教育,加強幹部和群眾的法制觀念,使大家學會使用法制武器。同時,我們的國家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工作情況也不相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作充分的準備,在統一部署下,有條不紊地實施。

(二)九億人民掌握和貫徹執行法律,必須有自己的健全的專門機關作為武器,必須有一支強大的專業的執法隊伍搞這方面的工作。人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就是執行法律,特別是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專門機關,是無產階級專政用以保護人民,打擊敵人的有力工具。建國以後,我們建立了自己的司法機關,建設了一支堅強的公、檢、法隊伍,雖然在工作中也有這樣或那樣的缺點、錯誤,但是他們堅定地卓有成效地完成了人民交給他們的打擊敵人、保衛人民的光榮任務。大家知道,人民的這支執法隊伍後來被林彪、「四人幫」殘酷地破壞了。粉碎「四人幫」以來,我們恢復了檢察院,整頓和加強了公安機關和法院,但是還遠不能適應當前和今後加強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需要。為了使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能夠全面地貫徹執行,首先要從政治思想上加強公、檢、法的建設,要用國家關於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方針、政策和這次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特別是刑法、刑事訴訟法、檢察院組織法和法院組織法,整頓和統一公、檢、法廣大幹部和民警的思想,恢復和發揚我國司法工作中實事求是、調查研究、群眾路線、專門機關的工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重證據而不輕信口供等優良傳統和作風。要普遍地輪訓幹部和組織幹部、群眾學習。其次,要迅速健全公、檢、法的機構,充實幹部隊伍,需要從各條戰線選拔和輸送足夠數量的,辦事公正、熱心為人民服務、熱心社會主義事業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老、中、青優秀分子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去工作。這些人雖然缺乏專業知識和經驗,但是有其他社會實踐經驗和知識,經過定期訓練,就可以在工作中邊學習邊提高,逐步成為司法工作的內行。此外,還可以從法學院系畢業生中吸收大批優秀分子,充實司法隊伍。希望全國人民,全國各條戰線都關心、支援、加強公、檢、法這支保護人民、鎮壓敵人的專業隊伍。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九億人民群眾和比較健全的公、檢、法專門機關相結合,加強和健全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制也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三)共產黨員,革命幹部要在守法、執法上起模範帶頭作用。我們的法律是在中共中央領導下,按照人民民主專政、民主集中制這個根本制度,在廣泛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由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它既代表了全國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也集中反映了黨的政策和主張。因此,共產黨員、幹部首先應當嚴格遵守,帶頭執行。黨員幹部遵守和執行法律,就是服從全國人民的意志,就是服從黨的領導,就是維護人民的利益。反對和破壞法律,就是違背全國人民的意志,違背黨的領導,亦即損害全國人民的利益。毛澤東同志一九五七年一月對黨的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同志們特別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壞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層建築。我們的法律,是勞動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維護革命秩序,保護勞動人民利益,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生產力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們全體人民、全體共產黨員和革命幹部的口號,是反對任何人搞特權的思想武器。共產黨員和革命幹部,在法律面前只有帶頭、模範地遵守法律的義務,決沒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權。對於違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資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勞多大,都不能加以縱容和包庇,都應該依法制裁。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裡,不允許言行不符,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特權思想實質上是幾千年來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封建統治者思想的反映,是使我們的幹部腐化墮落的思想,是毀滅我們幹部的思想,是破壞革命法制的思想,甚至可以發展為破壞我們國家和黨的思想,我們必須批判它和肅清它。

我們這次代表大會將要審議通過的法律和它們的貫徹執行,邁出了加強和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大步。今後,更巨大的任務還在我們面前。隨着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還要經過系統的調查研究,陸續制定各種經濟法和其他法律,使社會主義法制逐步完備起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必須要經過複雜的激烈的鬥爭,要克服封建主義、資本主義、修正主義和「四人幫」幫派殘餘分子的各種抵抗和阻力。我們只要緊密地團結在以華國鋒同志為首的黨中央的周圍,在黨中央領導下,依靠社會主義的工人,社會主義的農民,社會主義的知識分子,以及其他一切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因素,就一定能夠逐步健全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從而保障和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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