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 |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 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公境台〔2015〕265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15年 |
為規範和加強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的受理審批簽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一章 受 理
[編輯]一、受理機構
大陸居民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應規定受理:
(一)持台辦 「赴台批件」的應邀赴台人員,可由工作所在地、組團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二)執行兩岸航運任務的大陸機組、船員赴台,須由航空、船舶公司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三)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組團社領隊申請團隊旅遊簽注,須由組團社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四)大陸漁船船員前往台灣從事對台近海漁工勞務合作作業,可由其所屬勞務合作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五)派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大陸居民經批准應邀赴台,可分別由廣東省深圳市、珠海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六)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所生子女申請赴台灣定居,在大陸未辦理戶籍登記的,須由其生母(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七)軍人申請前往台灣,須由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八)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的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通行證件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相應規定由有關地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
二、申請條件
大陸居民可按需單獨申領往來台灣通行證。
大陸居民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或者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單獨申請簽注的,依據不同事由須具備相應條件:
(一)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的有經營赴台游業務資質的旅行社組織的赴台灣團隊旅遊。
(二)個人旅遊:開放赴台灣個人旅遊城市的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條件的非常住戶口居民,申請赴台灣個人旅遊。
(三)探親:探望在台灣定居、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親屬;尚未取得台灣居民身份的大陸配偶赴台團聚、居留。
(四)定居:經台灣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資格的大陸居民,申請赴台灣定居。
(五)應邀:經台辦批准前往台灣從事科技、文化、體育、學術等交流活動,或者參加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
(六)商務:經台辦批准前往台灣進行考察、會議、談判、履約、培訓等商務活動,參加或參觀展覽等經貿交流活動。
(七)學習:在教育部批准開放大陸學生赴台學習的省份參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高中畢業生,或在上述開放赴台就學省份且畢業於台灣主管部門承認學歷的大陸高校的應屆本科或碩士畢業生。
(八)乘務:執行海峽兩岸航運任務。
(九)其他:前往台灣就醫、訪友、處理財產、奔喪、訴訟、從事漁業勞務等事務。
三、申請方式
大陸居民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應由本人提出申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應規定提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應當由監護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陪同申請。
(二)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向原證件或原簽注受理機構申請簽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三)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應邀赴台簽注,或經批准應邀赴台的省部級以上人員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可由組團單位代為申請。
(四)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人員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乘務簽注,可由所屬公司代為申請。
(五)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組團社領隊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團隊旅遊簽注,可由組團社代為申請。
(六)大陸漁船船員從事對台近海漁工勞務作業,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簽注,可由所屬勞務合作企業代為申請。
(七)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可以代為申請的其他情形。
四、申請通行證材料
大陸居民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申請表,回答有關詢問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請人照片。
(二)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不滿16周歲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交驗居民戶口簿,軍人交驗軍人身份證明(軍官證、士兵證、軍校學員證)。提交上述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三)按規定留存或者核驗指紋信息。
(四)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的,還須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關規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但有本規範第一章「受理機構」部分第(一)至(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五)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軍人,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出具的同意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應邀赴台的除外。
(六)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還應提交監護關係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等),交驗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監護人委託他人陪同的,還須提交監護人委託書,交驗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七)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大陸居民,須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須提交複印件的,可以留存電子掃描圖片替代。
五、申請簽注材料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台灣簽注,應當按要求填寫申請表,回答有關詢問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的除外)。
(二)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前往台灣簽注的,還須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關規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但有本規範第一章「受理機構」部分第(一)至(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軍人,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出具的同意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應邀赴台的除外。
(五)未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大陸居民,須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六)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人應出具委託書,被委託人須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由單位代辦的,應當提交單位公函,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大陸居民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的,無需重複提交相關材料;須提交複印件的可以留存電子掃描圖片替代。
六、申請事由證明材料
本規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赴台個人旅遊、團隊旅遊的,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組團社領隊申請赴台團隊旅遊多次簽注的,應當提交所在組團社出具的公函,交驗赴台旅遊領隊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二)赴台探親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台許可證明原件,提交複印件。
(三)赴台定居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台許可證明原件,提交複印件。大陸居民自行取得台灣居民身份後返回註銷大陸戶籍並申請赴台灣證件的,須交驗台灣地區居民身份證原件,提交上述證件及台灣地區戶籍謄本複印件。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所生子女申請赴台灣定居,在大陸未辦理戶籍登記的,還須交驗本人出生證明和父母雙方身份證件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四)應邀赴台的,交驗與赴台任務相應事由的入台許可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提交國務院台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赴台批件」原件,或經受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蓋章確認的複印件。
(五)赴台進行商務活動的,交驗與赴台任務相應事由的入台許可證明原件,提交複印件;提交國務院台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的 「赴台立項批覆」原件,或經受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確認的複印件。
(六)赴台學習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台許可證明、台灣高等學校錄取通知書、開放赴台就學省份的設區市以上台辦出具的赴台學習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七)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台許可證明原件,提交複印件;提交國務院台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台辦確認的複印件。
(八)赴台從事近海漁船船員勞務作業的,提交對台近海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企業出具的函件原件。
(九)赴台就醫、奔喪、處理財產、訴訟等私人事務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台許可證明原件,提交複印件。
上述證明材料須提交複印件的,可以留存電子掃描圖片替代;電子類入台許可視為原件。
七、提交與核驗指紋信息的規定
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應由申請人本人前往受理機構提交或者核驗指紋信息,具體規定如下:
(一)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的16周歲(含)以上申請人應當採集或者核驗指紋,但應邀赴台的省部級以上人員、因指紋缺失或損毀無法採集指紋的除外;對16周歲以下的,根據其監護人的意見確定是否採集指紋。
(二)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已留存過指紋信息的,無需再次採集,但需進行指紋核驗。核驗通過的可復用已存指紋信息,核驗未通過,經調查身份屬實的,應當重新採集指紋。
(三)指紋採集工作參照《電子普通護照指紋採集操作規範(試行)》實施。
八、受理要求
受理機構接收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以下審核並做相應處理:
(一)審核申請人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
(二)查驗核實身份。重點查驗申請人辦證照片、身份證件照片與信息系統顯示的常住人口照片是否一致;查驗申請人申報的身份信息是否與信息系統顯示一致。
(三)審核申請材料。重點檢查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制證照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委託代辦條件;申請簽注種類是否與申請事由一致;申請材料是否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核對申請人提交的複印件材料與原件是否一致。
(四)資料錄入。受理機構將申請人基本身份信息、擬申請證件種類、有效期等信息錄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
(五)核查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受理機構受理時應通過文本信息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中核查比對人口信息數據庫、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數據庫、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數據庫、法定不准出境人員通報備案數據庫、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等,並對報警數據進行認真核實、甄別,及時聯繫報列單位依法處置。
(六)進行必要的詢問和核實。對申請有疑問的,受理機構應當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和調查核實。
九、受理決定
受理機構應根據申請人的情況,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受理申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回執單》 。
(二)補充材料。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不予受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十、提交審批
受理機構將已完成受理的申請信息、受理意見通過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審批簽發機構;同時,根據審批簽發機構要求,將有關申請材料報送審批機構。
第二章 審批簽發
[編輯]一、審批簽發機構
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權的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審批簽發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
二、審批
(一)人工審核。審批簽發機構應指定具備出入境執法資格的專職審核人員進行審核工作,確定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及合法有效。對申請材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對按需申請地區的大陸居民單獨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團隊旅遊簽注或個人旅遊簽注的,可直接進行系統審核。
(二)系統審核。審批簽發機構應當通過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再次對申請信息進行文本信息比對核查,並通過人像比對系統進行核查,系統核查發生報警的,應當由專職審核人員進行認真核實、甄別,必要時可通過「全國異地函調核查系統」通報相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協助調查。
(三)重點人群審查。對申請人屬於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重點核查人群的,對其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申請應按規定要求實施特別核查措施。
(四)不批准情形。申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簽發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
三、核定簽注
前往台灣簽注分為9類:團隊旅遊(L)、個人旅遊(G)、探親(T)、定居(D)、應邀(Y)、商務(F)、學習(X)、乘務(C)、其他(Q)。各類簽注的有效期和有效次數規定如下:
(一)團隊旅遊簽註:赴台團隊旅遊遊客可簽發6個月一次有效簽注;赴台旅遊組團社領隊可簽發最長1年且不超過領隊證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簽注。
(二)個人旅遊簽註:簽發6個月一次有效簽注。
(三)探親簽註:根據入台許可期限和有效次數,依申請簽發6個月一次有效簽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簽注。
(四)定居簽註:簽發6個月一次有效簽注。
(五)應邀簽註:根據台辦批准的「赴台批件」,以及入台許可的期限和有效次數,可簽發6個月一次有效簽注,6個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簽注。
(六)商務簽註:根據台辦批准的「赴台立項批覆」,以及入台許可的期限和有效次數,可簽發6個月一次有效簽注,6個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簽注。
(七)學習簽註:根據赴台學習證明以及台灣高等學校錄取通知書載明的學制簽發相應的多次有效簽注。
(八)乘務簽註:根據台辦批准的「赴台批件」以及入台許可的期限和有效次數,簽發1年或2年、3年多次有效簽注。
(九)其他簽註:赴台就醫、訪友、處理財產、奔喪、訴訟等事務,根據入台許可期限和有效次數簽發6個月一次有效簽注或1年多次有效簽注;赴台從事近海漁船船員勞務作業的,依申請簽發6個月一次有效簽注或1年多次有效簽注。
四、簽發要求
(一)不得向同一申請人簽發兩個(含)以上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
(二)不得向同一申請人簽發兩個(含)以上有效前往台灣簽注。簽發機關簽發新簽注時,應當將申請人已持有的有效簽注註銷。
(三)擬簽發的前往台灣簽注有效期不得超過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
五、赴台定居的審批
(一)對批准大陸居民赴台灣定居的,審批機關應通知受理機構向申請人出具註銷戶籍的通知,憑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籍的證明簽發往來台灣通行證和定居簽注。大陸居民自行取得台灣居民身份的,按照赴台定居手續和要求辦理。
(二)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所生子女申請赴台灣定居,在大陸未辦理戶籍登記的,審批機構批准簽發往來台灣通行證和定居簽注後,由受理機構書面通報生母(父)戶籍地的同級公安機關治安(戶政、人口管理)部門。
六、審批簽發決定
審批機構根據審核情況決定是否簽發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不予批准的,審批機構應說明理由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制證
[編輯]一、制證機構
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製作往來台灣通行證,具有簽注審批簽發權限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製作前往台灣簽注。
不具有審批簽發權限的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經報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後,可在有審批簽發權限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指導下製作簽注。
二、證件種類
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分為10年和5年兩種:有效期為5年的往來台灣通行證簽發給未滿16周歲的大陸居民;有效期為10年的往來台灣通行證簽發給已滿16周歲的大陸居民。
三、證件登記項目
往來台灣通行證的登記項目包括: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有效期、簽發機關、簽發地點。
前往台灣簽注登記項目包括:簽注種類及代碼、往返次數、簽注有效期、簽發地點、備註信息。
四、辦證時限
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後,符合簽發條件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單獨受理前往台灣簽注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因所在地區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簽發時間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
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大陸居民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前往台灣簽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在30日內予以簽發。
大陸居民因奔喪、治療緊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處理突發事件或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第四章 換發補發
[編輯]一、換發情形
往來台灣通行證持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換發往來台灣通行證:
(一)往來台灣通行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或者短於擬申請簽注有效期的;
(二)持證人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
(三)持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換發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的;
(四)確需換發的其他情形。
大陸居民申請換發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應當按照本規範關於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的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還須提交原持有的往來台灣通行證。
二、補發情形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有需要補發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申請補發往來台灣通行證。
大陸居民申請補發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應當按照本規範關於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的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三、換發、補發工作要求
(一)持證人申請換發往來台灣通行證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新的往來台灣通行證後,應將原往來台灣通行證剪角註銷後發還申請人。
(二)持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換發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原本式證件上有有效簽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徵得申請人同意後,可將原簽注註銷後為其簽發新的證件。
(三)對補發往來台灣通行證的申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核實並對原證件做出宣布作廢處理後,方可簽發新的往來台灣通行證。
第五章 宣布作廢
[編輯]一、宣布作廢情形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簽發機構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將其所持往來台灣通行證宣布作廢:
(一)往來台灣通行證損毀、遺失、被盜搶的;
(二)簽發往來台灣通行證後發現屬於不予批准簽發情形的;
(三)已經取得台灣居民身份且大陸戶籍已註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宣布作廢的其他情形。
上述(一)、(三)情形可由受理申請地有審批簽發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宣布作廢。
二、宣布作廢工作要求
做出宣布作廢決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將被宣布作廢的往來台灣通行證的基本資料錄入中國公民出國境信息系統,經審批後上傳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信息中心。
三、證件收繳、註銷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對偽造、變造、被他人冒用以及被宣布作廢的往來台灣通行證予以註銷或收繳。
註銷本式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應剪去證件右上角;註銷電子卡式往來台灣通行證的,應剪斷證件的電子線圈。註銷後的證件可發還持證人。註銷貼紙簽注的,應加蓋註銷章;註銷電子簽注的,應擦除電子證件上的簽注內容,並刪除電子證件芯片中的簽注信息。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收繳往來台灣通行證後,應向持證人出具證件收繳證明。
第六章 其他
[編輯]一、協助返回情形。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發生往來台灣通行證過期、遺失、損毀、被盜搶等情形導致無有效出入境證件返回大陸的,以及在台灣出生的大陸居民子女返回大陸的,可通過兩岸民間機構、台灣地區出入境管理部門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擬入境的具體時間、所乘坐交通工具班次及入境口岸。經核實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擬入境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一次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並通知擬入境口岸的邊防檢查機關通知有關航空(船舶)公司允許搭乘返回。申請人也可委託大陸親屬向原證件簽發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原證件簽發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核實後予以協助。大陸居民未持有效證件抵達口岸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核實其身份後,應予以辦理一次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二、省部級以上人員代辦與免采指紋情形。省部級以上人員持「赴台批件」申請應邀赴台,國務院台辦在「赴台批件」中明確標註的,出入境管理機構憑「赴台批件」提供代辦及免於採集指紋的便利。
三、持乘務簽注申請其他簽注處理。對持乘務簽注申辦其他類別簽注的人員,先註銷其乘務簽注再簽發其他類別簽注。其他類別簽注使用後申請恢復乘務簽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憑航空公司出具的公函為其簽發與原乘務簽注剩餘有效期相同的簽注,並根據航空公司需求予以加急辦理。
四、華僑申辦證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後申請前往台灣,由暫住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申請人除按本規範規定填寫申請表並提交相應事由證明材料外,還須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證明的原件。經審核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本規範有關規定簽發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
五、證件磨損處理。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上的簽注信息出現字跡模糊或消退等情況,其芯片記錄簽注仍有效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應持證人要求為其免費重新打印原簽注信息;芯片記錄簽注已失效的,應告知持證人重新申請簽注。
六、證件製作問題處理。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製作錯誤或者出現質量不合格問題的,原審批簽發機構應為其免費更換。
七、收費標準。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收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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