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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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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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徐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徐州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2002年5月31日徐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制定 2002年6月22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10月29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關於集中修改〈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等7件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有線廣播電視的管理,保護有線廣播電視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有線廣播電視,是指單獨或者混合利用電纜、光纜、微波的特定頻段傳送廣播電視節目的公共廣播電視傳輸系統,包括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網和有線廣播電視分配網。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線廣播電視節目的播放、傳輸和工程建設及設施保護等活動。

第四條 市、縣(市)、賈江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線廣播電視的管理工作。

公安、物價、財政、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有線廣播電視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線廣播電視工程建設規劃應當納入本地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住宅小區設計項目中應當包含有線廣播電視用戶的分配系統。

第六條 同一行政區域只能設立一個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鎮及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網絡應當與市、縣(市)、賈汪區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聯網,實行統一標準,規範化管理。

本行政區域內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設立的內部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不得擅自播放自辦節目或者對外傳輸節目。

第七條 建設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網絡應當考慮與計算機網絡和公用通訊網及其他專用網的互聯互通,綜合開發交互式電視、多功能服務等業務。

第八條 有線廣播電視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入網器材。工程竣工後,經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機構依法從事有線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維護以及向用戶提供服務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和支持。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規範施工,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因施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機構應當定期按照技術規範對有線廣播電視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保障設施正常運行和信號正常傳輸。

對重要的有線廣播電視設施,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機構應當設置保護性標誌,標明其功能及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有線廣播電視節目接收、傳送設施安全或者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損毀、擅自拆除、切斷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線路和配套設施;

(二)擅自安裝、移動信號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及調整其參數;

(三)利用電纜(線)接入視聽設備、刺穿線路等手段截取或者傳輸有線廣播電視信號;

(四)擅自在架空傳送線路上附掛其他線路或者物品;

(五)其他危及有線廣播電視設施安全或者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第十二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機構播放廣告的內容、時間和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播放廣告必須保持廣播電視節目的完整性,不得隨意中斷節目插播商業性廣告。

第十三條 新架設的通訊、電力等線路與已建有線廣播電視線路應當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難以避開或者必須穿越的,或者需要使用已建有線廣播電視杆路、管道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相關產權單位協商,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程予以實施,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有線廣播電視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有線廣播電視安裝費和收視維護費。未按照規定交費的用戶,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補交;逾期未交的,可以中止其有線廣播電視信號。

第十五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機構除按照規定收取有線廣播電視安裝費、收視維護費等費用外,不得向用戶收取未經財政、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機構應當設立故障投訴受理點,保證投訴渠道暢通。在接到故障信息後,除不可抗力外,一般故障在二十四小時內排除;重大故障,七十二小時內排除。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排除故障的,應當及時告知原因。故障維修時間超過七天,對受影響的用戶,免收或者退回當月的收視維護費。

因用戶責任影響收視質量的,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機構應當及時給予維修,造成的損失及維修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十七條 用戶辦理初裝、移裝手續後,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機構對城鎮已開通區域的用戶應當在十日內接通信號,對農村已開通區域的用戶應當在十五日內接通信號。

中斷收視的用戶,在辦理恢復開通手續後,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機構應當在五日內接通信號。

用戶可以向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機構報修、報停。除遷移住址終端的,用戶因變更戶名需要辦理過戶手續的,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機構應當免費予以辦理。

第十八條 用戶與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機構因收視效果、服務質量等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可以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的,由市、縣(市)、賈汪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投資總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擅自對外傳輸節目的,由市、縣(市)、賈江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設備,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有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賈江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危害有線廣播電視設施安全或者損害其工作效能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由專業人員予以修復,並由當事人依法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修復費用。

擅自安裝有線廣播電視用戶終端及截取有線廣播電視信號的,應補交截取期間的收視維護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市、縣(市)、賈汪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予以辦理,並落實相應的責任處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縣(市)、賈汪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物價、財政部門按照各自的權限,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故意破壞有線廣播電視接收、傳送設施,或者損害其工作效能,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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