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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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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
信部無〔2005〕423號
作者:信息產業部
2005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全軍無委辦公室:

為促進各種無線電業務協調、健康的發展,進一步加強對微 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管理,現發布重新修訂的《微功率 (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

凡與本《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不相一 致的其他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技術要求等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二ОО五年九月五日



一、具體技術指標

(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

A 類設備

1.使用頻率為:9kHz-190kHz

磁場強度發射限值
9kHz-50kHz 72dBμA/m(10 米處)(准峰值)
50kHz-190kHz 72dBμA/m(10 米處)(每倍頻程下降 3dB)(准峰值)

B 類設備

1.使用頻率:1.7-2.1MHz,2.2-3.0MHz,
3.1-4.1MHz,4.2-5.6MHz,
5.7-6.2MHz,7.3-8.3MHz,
8.4-9.9MHz

2.所發射的磁場強度在距設備 10 米處不大於 9dBμA/m(准峰值)。

3.頻率容限:100×10-6

4.6dB 帶寬不大於 200kHz

C 類設備

1.使用頻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 26.957-27.283MHz

2.所發射的磁場強度在距設備 10 米處不大於 42dBμA/m(准峰值)。

3.頻率容限:100×10-6 4.雜散輻射:對於 13.553-13.567MHz 頻段設備,頻段兩端偏移 140kHz 頻率 範圍的限值為 9dBμA/m(10 米處,准峰值)。

D 類設備

1.使用頻率:315kHz-30MHz 範圍內排除上述 A、B、C 類設備外的頻率。

2.所發射的磁場強度在距設備 10 米處:
對於 315kHz-1MHz:不大於-5dBμA/m(准峰值);
1MHz-30MHz:不大於-15 dBμA/m(准峰值)。

E 類設備

1.使用頻率:40.66-40.70MHz

2.發射功率限值:10mW(e.r.p)

3.頻率容限:100×10-6

F 類設備

本類設備是指工作於 2400-2483.5MHz 頻段,除數字無繩電話、藍牙設備和 無線局域網設備以外的其它短距離無線電設備。

1. 使用頻率:2400-2483.50MHz

2. 發射功率限值:10mW(e.i.r.p)

3. 頻率容限:75kHz

G 類設備

1.使用頻率:24.00-24.25GHz

2.發射功率限值:不大於 20mW(e.i.r.p)

(二)通用無線遙控設備

不得用於無線控制玩具;

若使用頻率與當地聲音、電視廣播電台頻率相同時,不得在當地使用;

若對當地聲音、電視廣播接收產生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擾或 調整到無干擾頻率後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頻率:470-566MHz,614-787MHz

2.發射功率限值:5mW(e.r.p)

3.占用帶寬:不大於 1.0MHz

(三)無線傳聲器和民用無線電計量儀表等類型設備

用於教育、文化部門的視聽訓練,電影院、音樂廳、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及殘 疾人士的聽覺輔助使用,在旅遊區,作為小型廣播設備應用。

在滿足傳輸數據時,其發射機工作時間不超過 5 秒的條件下,470-510MHz 頻段可作為民用無線電計量儀表使用頻段。

若使用頻率與當地聲音、電視廣播電台頻率相同時,不得在當地使用;若對 當地聲音、電視廣播接收產生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擾或調整到無 干擾頻率後方可重新使用。

為避免對生物醫學遙測設備產生干擾,在醫院內,不得使用無線傳聲器。無 線傳聲器生產廠商須在產品說明書中,載明這項規定。

1. 使用頻率及發射功率:

1) 使用頻率:87-108 MHz
發射功率限值:3mW(e.r.p)

2) 使用頻率:75.4-76.0MHz,84-87MHz
發射功率限值:10mW(e.r.p)

3) 使用頻率:189.9-223.0MHz
發射功率限值:10mW(e.r.p)

4) 使用頻率:470-510MHz,630-787MHz
發射功率限值:50mW(e.r.p)

2.占用帶寬:不大於 200kHz

3.頻率容限:100×10-6

(四)生物醫學遙測設備

用於傳送人類或動物生理現象測量信號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僅限醫院或醫 學研究機構內使用,不得對射電天文業務產生干擾。

1.使用頻率:174-216MHz,407-425MHz,608-630MHz

2.發射功率限值:10mW(e.r.p)

3.頻率容限:100×10-6

(五)模擬式無繩電話機

1.使用頻率:

信道序號 座機發射頻率

(MHz)

手機發射頻率

(MHz)

1 45.000 48.000
2 45.025 48.025
3 45.050 48.050
4 45.075 48.075
5 45.100 48.100
6 45.125 48.125
7 45.150 48.150
8 45.175 48.175
9 45.200 48.200
10 45.225 48.225
11 45.250 48.250
12 45.275 48.275
13 45.300 48.300
14 45.325 48.325
15 45.350 48.350
16 45.375 48.375
17 45.400 48.400
18 45.425 48.425
19 45.450 48.450
20 45.475 48.475

2.座機和手機的發射功率限值:20mW(e.r.p)

3.最大頻偏:5kHz

4.占用帶寬:不大於 16kHz

5.頻率容限:1.8kHz

6.天線與座機或手機的聯接必須是永久固定式的,其長度不得大於 1 米。

(六)2.4GHz 頻段數字無繩電話機

1.使用頻率:2400.0-2483.5MHz

2.平均等效全向發射功率限值:25mW

3.頻率容限:20×10-6

4.工作於 2400.0~2483.5MHz 頻段的數字無繩電話必須採用跳頻工作方式, 且跳頻信道至少為 75 個。

5.任意信道 1 分鐘內平均駐留時間不大於 0.4 秒。

(七)起重機或傳送機械專用無線遙控設備

設備安裝前須進行電磁環境測試,以免受到干擾或干擾其他同類設備的正 常工作,造成生產事故;

當受到有害干擾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擾或調整到無干擾的頻率後方 可重新使用;

為保護北京天文台射電天文業務和貴州省平塘射電天文業務,在這兩個地區 的行政轄區內不得使用下列頻率範圍內的設備;

1.使用頻率:
230.700MHz,223.700MHz,230.975MHz,223.975MHz,
231.600MHz,224.600MHz,232.325MHz,225.325MHz,
230.100MHz,223.100MHz,232.025MHz,225.025MHz

2.發射功率限值:20mW(e.r.p)

3.占用帶寬:不大於 16kHz

4.頻率容限:4×10-6

(八)工業用無線遙控設備

限在工業廠房(或建築物內)使用。

1.使用頻率:
418.950MHz,418.975MHz,419.000MHz,419.025MHz,
419.050MHz,419.075MHz,419.100MHz,419.125MHz,
419.150MHz,419.175MHz,419.200MHz,419.250MHz,
419.275MHz

2.發射功率限值:20mW(e.r.p)

3.占用帶寬:不大於 16kHz

4.頻率容限:4×10-6

(九)無線數據傳送設備

為保護北京天文台射電天文業務和貴州省平塘射電天文業務,在這兩個地區 的行政轄區內不得使用下列頻率範圍內的設備。

限在建築物內使用。

1.使用頻率:
228.050MHz,228.100MHz,228.200MHz,228.275MHz,
228.425MHz,228.575MHz,228.600MHz,228.800MHz,
223.150MHz/230.150MHz,223.250MHz/230.250MHz
223.275MHz/230.275MHz,224.050MHz/231.050MHz
223.350MHz/230.350MHz,224.250MHz/231.250MHz

2.發射功率限值:10mW(e.r.p)

3.占用帶寬:不大於 16kHz

4.頻率容限:4×10-6

(十)電子吊秤無線傳輸專用設備

1.使用頻率及占用帶寬:

1) 使用頻率:223.300MHz,224.900MHz,230.050MHz,
233.050MHz,234.050MHz
占用帶寬:不大於 50kHz 2) 使用頻率:450.0125MHz,450.0625MHz,450.1125MHz,
450.1625MHz,450.2125MHz
占用帶寬:不大於 20kHz

2. 有效輻射功率限值:50mW(e.r.p)

3. 頻率容限:4×10-6

(十一)各類民用設備的無線控制裝置

不得用於無線控制玩具、模型等。

1.使用頻率: 314-316MHz,430-432MHz,433.00-434.79MHz
發射功率限值:10mW(e.r.p)
占用帶寬:不大於 400kHz

2.使用頻率:779-787MHz,
發射功率限值:10mW(e.r.p)

(十二)模型、玩具無線電遙控設備

用於無線電波遙控的航空模型飛機,水面模型船隻、地面模型汽車等非載人 的模型、玩具,不得用於其它類型無線電設備。

1.使用頻率

26~27MHz 頻段 海模/車模使用頻率:

26.975MHz , 26.995MHz, 27.025MHz ,27.045MHz,27.075MHz,
27.095MHz , 27.125MHz, 27.145MHz ,27.175MHz, 27.195MHz,
27.225MHz , 27.255MHz

40MHz 頻段 海模/車模使用頻率:

40.61MHz , 40.63MHz , 40.65MHz , 40.67MHz , 40.69MHz ,
40.71MHz , 40.73MHz , 40.75MHz 40MHz 頻段 空模使用頻率:

40.77MHz , 40.79MHz , 40.81MHz , 40.83MHz , 40.85MHz

72MHz 頻段 空模使用頻率:

72.13MHz , 72.15MHz , 72.17MHz , 72.19MHz , 72.21MHz ,
72.79MHz , 72.81MHz , 72.83MHz , 72.85MHz , 72.87MHz

2.發射功率限值:750 mW(e.r.p)

3.占用帶寬:在 26~27MHz 頻段,不大於 8kHz

在 40MHz 頻段和 72MHz 頻段,不大於 20kHz

4.頻率容限:在 26~27MHz 頻段,不大於 100×10-6
在 40MHz 頻段和 72MHz 頻段,不大於 30×10-6

5.模型遙控器必須為單向控制器,禁止在模型上設置無線電發射設備。

6.為保證航空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的要求,禁止在以機場跑道為中心點 為圓心、半徑 5000 米的區域內,使用各類模型遙控器。

7.模型遙控器不得發射語音通信信號。

8.在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無線電管制命令的期間、區域內,應按要求停止使用 模型遙控器。

(十三)公眾對講機

公眾對講機使用時,必須遵守其它相關的無線電管理規定。

1.使用頻率為(單位:MHz)

409.7500;409.7625;409.7750;409.7875;409.8000;409.8125;
409.8250;409.8375;409.8500;409.8625;409.8750;409.8875;
409.9000;409.9125;409.9250;409.9375;409.9500;409.9625;
409.9750;409.9875

2.調製方式:F3E 3.發射功率限值:500mW(e.r.p)

4.頻率容限:5×10-6

5.信道間隔:12.5kHz

(十四)車輛測距雷達

1.使用頻率為:76-77GHz

2.峰值等效全向輻射功率限值:55dBm

二、通用要求

1.雜散輻射發射測量頻率範圍:

工作頻率範圍 雜散輻射測量頻率範圍
下限 上限
9kHz~100MHz 9kHz 1GHz
100MHz~600MHz 30MHz 10 次諧波
600MHz~2.5GHz 30MHz 12.75GHz
2.5~13GHz 30MHz 26GHz
13GHz 以上 30MHz 2 次諧波

2.雜散輻射發射限值(雜散輻射與帶外輻射的分界點為載波頻率±2.5 倍的 信道帶寬);

2.1 發射機以最大功率發射狀態

頻率範圍 測試帶寬 限值 檢波方式
9kHz~150kHz 200Hz(6dB) 27dBμA/m(10 米處)(每倍頻程/下

降 3dB)

准峰值
150kHz~10MHz 9kHz(6dB) 准峰值
10MHz~30MHz 9kHz(6dB) -3.5dBμA/m(10 米處) 准峰值
30MHz~1GHz 100kHz(3dB) -36dBm 有效值
1GHz~40GHz 1MHz(3dB) -30dBm 有效值
>40GHz 1MHz(3dB) -20dBm 有效值

2.2 發射機待機或空閒狀態

頻率範圍 測試帶寬 限值 檢波方式
9kHz~150kHz 200Hz(6dB) 6dBμA/m(10 米處)(每倍頻程下降

3dB)

准峰值
150kHz~10MHz 9kHz(6dB)
10MHz~30MHz 9kHz(6dB) -24.5dBμA/m(10 米處) 准峰值
30MHz~1GHz 100kHz(3dB) -47dBm 有效值
>1GHz 1MHz(3dB)

註:磁場測試場地使用開闊場,輻射功率測試場地使用全電波暗室。
工作頻率在 30MHz 以下的設備,發射狀態可以設為單載波發射。
如果具體技術指標與通用要求不一致,則採用相應的具體技術指標值。

3.在 48.5MHz-72.5MHz,76MHz-108MHz,167MHz-223MHz,470MHz-566MHz, 606MHz-798MHz 頻率範圍的雜散輻射不大於-54dBm。

4.電源端口、信號端口和電信端口的傳導騷擾發射依據 GB9254-1998 標準執 行。

5.對於 30MHz 以上頻段在規定的使用頻率範圍的上下限處的輻射功率不大 於-80dBm/Hz(e.i.r.p)。30MHz 以下頻段,任何工作信道的占用帶寬(99%能量) 對應的上下限不能超過所規定的使用頻率範圍。

6.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生產廠商應聲明該設備正常使用時的極限 環境條件,在該條件下發射功率和頻率容限指標應滿足本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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