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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1933年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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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人民與帝國苦難法
制定機關:德意志帝國議會
有效期:1933年3月23日—1945年9月20日(不含本日)
譯者:薩師炯
本作品收錄於《世界日報

本文節選自《德國憲法的修改問題》,原文載於《世界日報》1932年12月30日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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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權制定法律連預算案及裁可法律在內;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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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法律如不妨害國會與聯邦議會,或妨害總統之權利, 可遠異憲法;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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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法律將由總理草擬而於公布之日實行,唯憲法之第六十八與第七十七條,不得妨害此種法律;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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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國所訂關於德國法制事件之條約,無庸經國會或聯邦議會之認可;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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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於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而至一九三七年四月一日,或現國會更替之日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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