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1933年授權法
外觀
解除人民與帝國苦難法 制定機關:德意志帝國議會 有效期:1933年3月23日—1945年9月20日(不含本日) 譯者:薩師炯 |
本文節選自《德國憲法的修改問題》,原文載於《世界日報》1932年12月30日 |
第一條
[編輯]政府有權制定法律連預算案及裁可法律在內;
第二條
[編輯]此種法律如不妨害國會與聯邦議會,或妨害總統之權利, 可遠異憲法;
第三條
[編輯]此種法律將由總理草擬而於公布之日實行,唯憲法之第六十八與第七十七條,不得妨害此種法律;
第四條
[編輯]與外國所訂關於德國法制事件之條約,無庸經國會或聯邦議會之認可;
第五條
[編輯]議案於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而至一九三七年四月一日,或現國會更替之日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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