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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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化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懷化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
2018年11月30日懷化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
懷化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行為,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築物、市政設施設置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

(二)利用建(構)築物、車體、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工地圍牆(擋)、模型等繪製、張貼、懸掛、投影、顯示廣告的;

(三)其他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合法用地範圍內的場地上,設置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誌、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等的行為。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協調美觀、依法設置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編輯]

第七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級城市規劃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技術規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經批准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請批准。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技術規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設區、限設區、宜設區;

(二)戶外廣告設置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模、色彩等基本設置要求。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規劃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空間設施。

第九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生活,有礙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市、縣(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二條 利用公共資源經營戶外廣告業務的,公共資源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廣告經營單位。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戶外廣告審批程序、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並公開辦理進度。

第十四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設置的位置圖及全景彩色效果圖;

(三)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置戶外廣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相關部門同意的,還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但能夠通過現有證照、書面承諾、網絡核驗等方式解決的除外。

第十五條 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十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形式和範圍的書面說明;

(三)活動需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提供批准文件。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申請臨時性戶外廣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不超過三個月;

(二)大型戶外廣告不超過五年;

(三)其他戶外廣告不超過三年。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臨時性戶外廣告不得申請延期。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後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准的,設置人應當自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行拆除。臨時性戶外廣告應當自設置期限屆滿後二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在設置期限內,因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書面通知設置人。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並由原審批機關依法撤回戶外廣告設置審批。 拆除超過設置期限的戶外廣告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支持利用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支持戶外廣告設施在空置期間發布公益廣告,空置期間超過七日的,應當發布公益廣告。

按照前款規定發布公益廣告的,可以同時發布廣告位招商廣告,但應當保持公益廣告醒目、美觀、大方。

第二十一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發布應急或者預警等信息。

第三章 招牌設置管理[編輯]

第二十二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規劃和技術規範,不得危及建(構)築物使用安全、損害市容市貌、妨礙生產生活。

招牌內容限於標明本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標識,不得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同一單位在同一街面僅限設置一塊招牌。

在建(構)築物外立面設置的招牌,應當與建(構)築物本身以及相鄰招牌的高度、造型、規格等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 招牌設置技術規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設置人提供查詢服務,設置人應當按照設置技術規範進行設置。

第二十四條 招牌設置人因搬遷、註銷等原因不再使用招牌的,應當在搬遷、註銷後十日內自行拆除。

招牌設置人未履行前款義務且下落不明的,可以由招牌附着建(構)築物、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為履行。

第四章 安全維護與監督[編輯]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維護、管理由設置人負責,並承擔安全檢測和檢查責任。 戶外廣告和招牌在建設、維護、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識,採取安全保障措施。

遇有可能發生暴雨(雪)、大風等災害性天氣時,設置人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自檢並做好記錄。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出現破損、傾斜、殘缺、污損、褪色的,設置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設置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換。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檢查,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執法巡查和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查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信息互通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方便公眾查詢、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違法設置查處信息公開制度,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曝光,並將其不良記錄納入徵信系統。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戶外廣告和招牌舉報、投訴處理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違法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相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三十一條 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由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三)未建立舉報、投訴處理制度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則[編輯]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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