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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全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範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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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全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範圍的通知
懷政辦〔2020〕13號
2020年2月16日於懷安縣
發布機關:懷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懷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調整全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
範圍的通知


經開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全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管理工作,穩步促進生產發展,有效保障市場供應。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農村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和《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情況排查要求》,及張家口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轉發<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對《懷安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懷政辦〔2016〕80號)文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總體思路

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以保障水環境安全和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為目標,以改善城鄉生態環境質量、構建環境友好型社會為中心,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防治結合,減少污染」的總體要求,以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生產與生態兼顧、治舊與控制結合,進一步調整優化全縣畜禽養殖業的生產布局,積極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推行生態化養殖,建立與生態環境相和諧的生態畜禽養殖格局,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建設全面協調發展。

二、劃分原則

1. 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原則;

2. 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健康協調發展原則;

3. 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與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相統一原則;

4. 畜禽養殖業發展現狀與發展規劃相結合原則;

5. 突出重點和可操作性原則;

6. 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原則。

三、劃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等。

四、調整禁養區劃定範圍

調整範圍包括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陸域。飲水水源保護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其中: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於排放污染物)。

五、工作要求

禁養區內一律不得新建、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擅自新擴建的一律按違法建築處理;現有畜禽養殖戶嚴格按照現行環境保護、動物防疫條件從嚴要求,逐步自行退出,嚴防畜禽養殖「反彈」和「復養」現象。各鄉鎮不得在禁養區規劃、發展、新建規模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縣發改、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不得再為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各鄉鎮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科學合理制定土地利用與畜禽養殖規劃,突出重點、合理布局、科學規劃養殖區域;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逐步對現有禁養區範圍內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按照環保、動物防疫等條件要求依法逐步淘汰搬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相關單位要加強畜禽養殖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全面統籌協調,明確各管理職責,細化各項推進措施,確保整治任務全面落實。同時,妥善處理整治過程中的突出問題,最大程度減少社會矛盾。

(二)加強技術指導。對新擴改建規模養殖場的糞污處理進行全面監督,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產生,對建成後的畜禽養殖場要組織嚴格的環保驗收。發改、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要結合農村能源工程和養殖糞污處理工程,切實有效做好畜禽養殖資源化利用的技術指導。

(三)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標語板報等傳播媒介,加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通過入企業座談、進村入戶宣講、發放宣傳單等形式,大力宣傳國家要求劃定禁養區必要性和重要性,讓畜禽養殖從業人員理解、支持、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懷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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