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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後勤部、糧食部關於軍人服務社代銷糧油業務範圍等的聯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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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後勤部、糧食部關於軍人服務社
代銷糧油業務範圍等的聯合指示

[57]機供四字第144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部
1957年4月24日
文件

  根據一九五五年二月國務院電示,關於在部隊系統建立軍人服務社,糧食、食油按統銷商品代銷辦法辦理的指示精神,截止目前有不少的省、市糧食部門先後與當地駐軍的軍人服務社建立了糧食代銷和油脂經(代)銷的業務,雙方簽訂了協議,明確了責任;同時便利了部隊人員的購貨方便,保證了日常糧油的供應。

  但軍人服務社是一項新的工作,在建立過程中發生了一些偏差和問題。如:有的軍人服務社願意經營集體食堂的主副食,認為這樣有利可圖;有的軍人服務社以服務社的名義開了一個條子向糧油部門進貨即轉手給集體食堂等單位從中獲得手續費或利潤;還有的部隊集體食堂用的糧油也用軍人服務社的名義到糧食部門以代銷形式賺得手續費來改善部隊生活;有些糧食部門不願與軍人服務社建立代銷業務,或不予滿足糧食品種上的需要,認為麻煩;還有的糧食部門不給代銷小雜糧和食油等。為了改進這一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服務社只准經營軍官和在部隊服務的職工(單獨起伙的)以及隨軍家屬所需之主食、副食、燃料等,不得對外營業和代集體食堂購買主食、副食、燃料等物品。

  糧油供應對象,只限於駐營房內的單獨起伙的人員和駐營房外離糧食供應店較遠不便供應的人員,並一律按市鎮糧食定量供應辦法和油脂統銷辦法進行供應。

  二、代銷糧種和油類品種:凡糧食部門所屬各公司經售的各種糧食和食油均可辦理代銷和經銷的業務,但小雜糧和食油等因產量少應根據當地庫存和市場銷售等情況合理進行分配代銷和經銷。

  三、價格:按糧食部門規定的糧油統銷價出售給消費者,不得任意增價或落價,如有價格變動,軍人服務社在接到糧食部門通知後按規定的時間執行。

  四、代銷糧食或經(代)銷食油的手續費用率運費、自然損耗率各地可因地制宜由雙方協商確定,其費率不要過低,也不要過高,應結合具體情況參照公私合營糧食供應店和食油經銷店的費率確定之。

  五、代銷糧食、食油的供應手續:軍人服務社應按雙方規定的時間和家屬供應的人數編造進貨計劃。並按糧食部門規定的售糧油手續、制度辦理。

  六、責任的劃分:糧食、食油從倉庫或加工廠交給提貨單位時應立即檢查質量、數量等情況,當時發現問題由糧食部門負責,如將貨物取走後所發生的霉變等損失均由提貨單位負責。

  七、軍人服務社應接受糧食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希接到通知後立即研究貫徹執行為要。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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