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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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9月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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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編輯]

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編輯]

(2015年1月23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5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編輯]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職責

  第三章 預防措施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促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重點項目,是指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的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原則,實行專業預防、內部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

  第五條 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開展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主監督權利以及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利。

  第七條 開展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生產和經營秩序。

第二章 預防職責

  第八條 自治州、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監控機制;

  (二)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三)實行政務公開,完善重點項目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制度;

  (四)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五)推進重點項目領域商務誠信建設和工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工程建設市場准入退出制度。

  第九條 檢察機關在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方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查處重點項目領域職務犯罪行為;

  (二)結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依法提出檢察建議;

  (三)督促、指導有關單位開展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四)結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開展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活動;

  (五)開展重點項目領域職務犯罪預防研究,提出預防對策和建議;

  (六)加強對行賄行為的查處和預防,推動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建立職務犯罪記錄登記、查詢制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職責。

  第十條 審判機關在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方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審理重點項目領域職務犯罪案件;

  (二)結合審理職務犯罪案件,依法提出司法建議;

  (三)結合審理職務犯罪案件,開展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活動;

  (四)開展重點項目領域職務犯罪預防研究,提出預防對策和建議;

  (五)依法上網公布職務犯罪的刑事裁判文書並通報職務犯罪信息的登記機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職責。

  第十一條 監察機關在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方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重點項目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監察;

  (二)受理對重點項目中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並調查處理違法違紀案件,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檢察機關;

  (三)開展廉政法制教育,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紀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四)分析研究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發生的原因,提出預防違紀違法行為的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職責。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在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方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項目資金和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對重點項目實行跟蹤審計;

  (二)對國家機關和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三)指導、監督重點項目監管部門和業主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四)針對職務犯罪隱患提出預防對策和審計建議,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及時移送檢察機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職責。

  第十三條 重點項目監管部門在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重點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重點項目全過程的監督。重點在項目勘查設計、立項論證、土地出讓、產權交易、資金補償、招投標、物資採購、工程建設、投資預決算、質量管理、安全生產、資金撥付與使用、項目驗收等易發職務犯罪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

  (二)政府職能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監管的職責,查找關鍵崗位、內部管理以及問題易發環節,提出防範意見和措施,構建防控制度;

  (三)指導重點項目業主單位制定有關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

  第十四條 建立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聯席會議制度,研究、組織、協調、督促、評估和指導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自治州、縣級檢察機關。

  重點項目監管部門向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相關數據,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並配合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重點項目業主單位承擔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應當根據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重點項目監管部門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工作計劃,落實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的各項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第三章 預防措施

  第十六條 重點項目監管部門和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業主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負總責,其他負責人根據分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 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報告書制度。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業主單位對所實施的重點項目基本情況、建設實施中重要環節的監督情況定期向同級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

  第十八條 重點項目監管部門和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業主單位應當進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檢查,評估職務犯罪風險,排查職務犯罪風險節點。發現隱患的應當採取措施並報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聯席會議辦公室;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國家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重點項目監管部門和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業主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下列制度:

  (一)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責任制;

  (二)崗位責任制度;

  (三)述職述廉制度;

  (四)民主評議制度;

  (五)誡勉談話制度;

  (六)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七)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八)項目內部控制制度和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重點項目監管部門和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業主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政府採購制、工程監理制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需要直接到人民檢察院申請查詢行賄犯罪檔案,也可以通過電話或者網絡預約查詢。

  重點項目監管部門或業主單位對有行賄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取消其2年內在本地區、本行業建設市場的投標資格;已過2年期限的,可以扣除其一定信譽分值。

  第二十二條 重點項目監管部門和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業主單位應當開展下列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工作:

  (一)宣傳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措施;

  (二)對本部門或本單位的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集中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專題教育;

  (三)開展從業人員法治教育、職業操守和崗位教育培訓;

  (四)結合典型違法犯罪案件,加強警示教育;

  (五)其他職務犯罪預防教育。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履行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監督職責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分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如實、及時提供與預防職務犯罪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

  (二)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對預防職務犯罪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停止實施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建議相關單位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暫停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規範的,依法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或者審計建議交由被建議單位研究處理,並同時抄送其主管部門。被建議單位應當自收到文書之日起30日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回復建議機關,並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被建議單位整改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級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審議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等形式,依法開展對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點項目職務犯罪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控告或者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受理、查處,為控告人、舉報人保密,並將查處結果通報給舉報人;對舉報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員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威脅、打擊、報復控告人、舉報人、建議人。

  第二十七條 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所需的專項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資料和情況或者隱瞞有關資料和情況的;

  (二)無法定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會計賬目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的;

  (三)無法定理由拒絕對預防職務犯罪事項所涉及問題作出解釋或者說明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收到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後未將建議辦理情況書面回復建議機關或者未採納建議且不說明理由的,提出建議機關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限期內未改正的由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聯席會議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打擊報復控告人、舉報人、建議人或者不依法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開展重點項目領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等行為的,由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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