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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羅浮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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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羅浮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制定機關: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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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惠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4月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5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惠州市羅浮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2017年12月29日惠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保護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範圍依照國務院批准的《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由博羅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廣東羅浮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和博羅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護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定期對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和評估,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博羅縣長寧鎮、福田鎮、湖鎮鎮、橫河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實施風景名勝區規劃;

(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及其生態環境,組織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四)建設、維護和管理風景名勝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遊覽服務條件;

(五)管理或者協同有關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風景名勝區內的開發建設、環境保護、林業林政、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文物和水資源保護、安全生產、交通、旅遊、民族宗教事務、食品藥品安全等工作;

(六)向市人民政府和博羅縣人民政府提交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等情況的年度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和市人民政府、博羅縣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的統一管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博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林業、旅遊、宗教、環保、水務、市場監管、交通、公安、消防、民政、財政、文化等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對羅浮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進行綜合協調。

第六條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政府和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做好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制定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鼓勵村民、居民積極參與風景名勝區的保護。

第二章 規劃

第七條 博羅縣人民政府、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根據羅浮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的實際,編制或者修改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依法報批。

市人民政府和博羅縣人民政府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批准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或者其修改方案前,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八條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彰顯羅浮山作為嶺南名山、道教聖地、天然氧吧和養生勝地的特性,突出奇峰、古觀、瀑布、飛雲、洞天特色,體現羅浮山集風景審美價值、歷史文化價值、保健養生價值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價值於一山的內涵。

第九條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核心景區、重要景區、重要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進行嚴格保護的區域,主要入口區、遊覽服務設施相對集中區、居民點以及其他涉及較多建設活動的區域,應當編制詳細規劃。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未經批准的,不得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居民點建設的詳細規劃應當突出風景環境特點,與自然景觀相協調,並根據居民人口、旅遊服務設施的實際需要和用地條件,按照適量、適建原則,確定居民建設用地範圍、規模與標準。

第十條 編制城市、鎮規劃,規劃範圍與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應當將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保護要求納入城市、鎮規劃。

編制村莊規劃,規劃範圍與風景名勝區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突出風景名勝區的自然特性和文化內涵,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對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博羅縣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實施整改。

第十二條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等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查閱風景名勝區規劃,有權就其涉及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查詢。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對公眾查詢作出明確的答覆。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羅浮山風景名勝區規劃是風景名勝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徵求有關的鎮人民政府、部門、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經專家論證後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因修改規劃給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編制景點和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博羅縣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範圍、分級保護區範圍設立界碑、界樁,明確具體界區。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景點、水面和路段,應當劃定警戒範圍,設置警示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界碑、界樁和警示標識。

  1. 保護

第十六條 博羅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名錄,將下列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建立保護檔案,制定保護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一)飛雲頂、玉女峰、雙髻峰、飛龍泉、水簾洞、黃龍瀑布、雙石樓等自然景觀;

(二)沖虛古觀、九天觀、酥醪觀、摩崖石刻、稚川丹灶、洗藥池等文物古蹟;

(三)東江縱隊司令部舊址等革命遺址遺蹟;

(四)羅漢松、土沉香、金桂、人面子等古樹名木;

(五)雲豹、蟒蛇、白鷳、大靈貓、小靈貓等野生動物;

(六)金毛狗、桫欏、水蕨、蘇鐵、水松、羅浮路蕨、羅浮瓶蕨、羅浮山麟蓋蕨等瀕危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羅浮山特有植物;

(七)巴戟天、沉香、何首烏、甜茶、走馬胎、五指毛桃、兩面針、過江龍、七葉一枝花、金鑰匙等野生中草藥植物;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和市人民政府、博羅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屬於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的羅浮山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同時納入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歷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防治病蟲害、防止外來物種入侵、防治地質災害等工作,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根據環境保護、生態恢復、森林防火、安全生產和景區景點建設等需要,可以對景區、景點依法實行臨時性封閉,並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禁止在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挖砂、取土、圍墾、填塘、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四)在景物、設施、林木上刻劃、塗污;

(五)亂扔垃圾;

(六)在森林防火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劃定的禁火區內燃香、野炊、燃放孔明燈、燒紙、點燭、吸煙;

(七)攀折林木花草;

(八)打獵、捕捉野生動物;

(九)放生、引種干擾當地居民正常生產生活、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動、植物;

(十)向水體排放、傾倒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後未達標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

(十一)占道和在主要景點擺賣,擅自設置和張貼廣告;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在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十八條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向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經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單位和個人提出有關建設活動的申請,應當提交申請報告、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說明、圖紙及相關文件。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核,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第二十條 在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依法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同時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報送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對建設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博羅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自來水供水管網、供電管網、廣播通信等弱電管網、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

  1.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和博羅縣人民政府、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羅浮山紅色文化的挖掘,打造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紅色教育基地、青少年研學基地,弘揚、傳承紅色文化。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和博羅縣人民政府、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挖掘葛洪文化、中醫藥養生文化、宗教文化等文化內涵,延續和弘揚羅浮山的優秀傳統文化。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博羅縣人民政府、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羅浮山百草油製作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

第二十五條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開展科普宣傳和健康有益的遊覽觀光、文化娛樂活動,培育特色旅遊項目,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二十六條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結合實際制定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合理利用、風景名勝區公共秩序和商業服務業監督管理等各項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博羅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和宗教活動的開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市人民政府和博羅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科學確定各景區、景點的環境容量、遊覽接待容量和遊覽線路,制定旅遊旺季疏導遊客的具體方案,保護風景名勝區生態環境,保持良好的旅遊秩序。

禁止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

第二十九條 博羅縣人民政府和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風景名勝區內的村民、居民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民宿旅遊經營。

在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開辦民宿旅遊經營應當依法登記。民宿的建築風貌應當與當地的人文民俗、景區和村莊環境景觀相協調。博羅縣人民政府、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加強對民宿經營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經批准進入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的車輛,應當服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管理,按照規定的線路和時間行駛,在規定地點停放。營運車輛應當使用節能環保型機動車或者新能源機動車。

第三十一條 在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飲食、商業、旅遊、交通運輸、養生保健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接受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在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加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證安全運行,對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消除。

在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虛假宣傳、哄抬物價、欺詐或者強迫消費等侵害遊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固體廢物堆集點,實行垃圾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無害化處置,並對建築、生活垃圾安排統一清運。

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所產生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堆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博羅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二)未依法編制或者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三)風景名勝區規劃批准前批准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四)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五)批准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名錄和保護檔案、制定保護措施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核同意在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二)未公開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規劃等信息,或者拒絕對公眾查詢作出明確答覆的;

(三)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的;

(四)未按照要求設置界碑、界樁或者警示標識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不通報有權機關進行查處的;

(六)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的界碑、界樁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的。

市人民政府和博羅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在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進行挖砂、取土、圍墾、填塘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景物、設施、林木上刻劃、塗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五十元的罰款;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堆放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防火區和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劃定的禁火區內燃香、野炊、燃放孔明燈、燒紙、點燭、吸煙,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並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羅浮山風景名勝區內占道或者在主要景點擺賣,擅自張貼廣告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擅自設置和張貼商業廣告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羅浮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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