懋功縣第二屆各族人民代表會公約
外觀
懋功縣第二屆各族人民代表會公約 1951年6月1日 |
第一條 :我們是人民的公僕,只能站在人民之中,全心全意為人民辦事,並密 切地與群眾聯繫。
第二條 :我們是人民的代表,要團結各族人民,堅決執行愛國公約,與匪特分 子作鬥爭。
第三條 :我們是人民的代表,必須積極宣傳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促進早日 實行區域自治和聯合政府。
第四條 :我們是人民的代表,在執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和各民族代表會議 上的決議,要起模範的帶頭作用。
第五條:隨時揭露匪特謠言,宣傳美帝國主義侵略罪惡,把抗美援朝愛國主 義的運動,普及到各個角落及每一個人民中去。
第六條 :經常傾聽各族人民的意見和呼聲,並及時地向當地清匪生產委員會 及縣人民政府與民族協商委員會反映。
第七條 :發現各級清匪生產委員及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有錯誤和缺點時,應以 負責態度,幫助其改造,並向人民政府或民族協商委員會報告。
第八條 :努力學習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不作違背人民政府政策法令和有害 各民族利益的事情。
一九五一年六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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