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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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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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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2月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成都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成都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建設和發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發揮示範區引領輻射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成都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推進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先行先試、探索經驗、做出示範的區域。

成都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確定由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負責開發建設區域(以下統稱示範區)的建設及其相關服務與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示範區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在推進創新創業、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引進、科技金融結合、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新型創新組織培育、產城融合等方面先行先試,建設創新驅動發展引領區、高端產業集聚區、開放創新示範區和西部地區發展新的增長極。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同推進機制,對示範區內重大項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試、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研究解決示範區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和推進示範區的建設和發展。

示範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示範區開發建設。

第五條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示範區管理機構,履行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職責,行使成都市人民政府賦予的規劃、教育、科技、財政、土地、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

第六條 示範區設立創新創業、產業發展、人才、科技金融、知識產權等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管委會制定。

第七條 示範區培育激勵創新的社會環境,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和宣傳工作,鼓勵發明創造、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提高公眾科學素質,激發社會創新活力,優化社會營商環境。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示範區重大投資項目的建設,重點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及智能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科技服務、金融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現代化服務業和臨空產業。

管委會統籌規劃示範區產業布局,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合理設置產業功能區。

第九條 示範區的規劃與建設應當優化創新布局,完善公共設施和服務體系,促進創新資源聚集、資源集約、綠色發展,與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示範區應當將為企業服務的公共信息、技術、物流等服務平台和必要的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統一納入整體規劃。

第十條 管委會組織編制示範區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區規劃,經成都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報經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管委會會同示範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示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徵收方案,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示範區的建設用地應當重點用於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創新載體項目和配套設施建設。

示範區應當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資源,建立土地利用審查機制以及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和動態監測機制。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示範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各項收入應當作為示範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

第十二條 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據示範區發展需要優先保障並單列下達新增規劃建設用地指標和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

第十三條 示範區應當引導產業結構向低碳、循環、集約方向發展,支持發展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產業項目,禁止發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環境風險的產業項目。

第三章 創新創業

第十四條 示範區實施自主品牌、知識產權和標準化戰略,強化市場主導作用和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構建產業創新體系。

示範區建立支持創新發展工作機制,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創建自主創新平台,加大研發投入,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共性技術研究及應用研究,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五條 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採取委託研發、技術許可、技術轉讓、技術入股以及共建研發機構等形式,開展產學研用合作。

鼓勵組建產業創新中心、產業技術聯盟等新型創新組織。符合條件的新型創新組織可以申請登記為法人。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科技成果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改革創新,建立知識價值評價、成果權屬與利益分配機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自主處置科技成果。鼓勵依法建立職務科技成果混合權屬和利益分配機制。

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依法採取科技成果入(折)股、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對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股權和分紅權激勵。

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示範區內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成都市、示範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示範區內研發機構合作開展科學研究,成果在示範區內產業化的,可以視為示範區內科研項目,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待遇。

第十八條 示範區支持眾創空間、創業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創新創業載體的建設和發展。

鼓勵發展企業管理、財務諮詢、市場營銷、人力資源、法律顧問、知識產權、檢驗檢測、現代物流、認證認可等第三方專業化創業服務。

第十九條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創新創業者提供知識產權申請、運用、保護等服務。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以參股入股等新型合作模式直接參與創新創業。

第二十條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創新組織開展或者參與標準化工作,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技術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二十一條 示範區應當建立實驗室、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科技數據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和激勵機制,引導各類科技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服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實驗室、科學儀器設施,應當對社會開放共享,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自主創新活動提供服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有資金形成的科技資源向社會提供服務的,示範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示範區內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新型創新組織和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和承擔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

示範區內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承擔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在項目經費中列支一定比例間接費用的,按照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鼓勵和引導企業聯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承擔市場導向明確的科技項目。

第二十三條 示範區應當健全政府採購機制,確保科技型中小企業能夠公平、公正參與政府採購。鼓勵和支持政府採購人按照規定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採購產品和服務。

推廣應用示範區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建立首購首用風險補償機制,對首購首用單位給予適當風險補助。

第二十四條 支持專業性和綜合性中試基地建設,為科技成果實現工業化、規模化提供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服務。符合條件的,由財政性資金給予相應資助。

第二十五條 示範區健全創新創業的知識產權扶持政策,對優秀創業項目的知識產權申請、轉化運用給予資金和項目支持。

第二十六條 示範區建立健全創新企業的退出機制,通過破產、兼併、重組等多種方式完善存量結構調整和社會資源優化配置。

第二十七條 支持軍民融合產業基地、軍民融合企業等軍民融合創新載體的建設和發展。對新入駐軍民融合企業,示範區按照有關規定在條件保障、人才引進、投融資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在示範區創新創業並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科技金融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示範區創新財政投入方式,採取前資助、後補助、間接投入、基金等多種方式,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領軍人才圍繞產業發展關鍵核心技術、前沿引領技術、顛覆性技術等,協同開展技術攻關活動。

管委會探索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機構行使出資人權利,將財政性資金通過階段性持有股權方式,支持企業開展技術、管理以及商業模式等創新。

受託股權代持機構在股權退出時,所投入財政性資金出現虧損,經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確認屬於合法投資且已盡職履責的,可以按照規定予以核銷。

第三十條 示範區建立科技金融服務平台,通過政府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市場化運作,建立債券融資服務、股權融資服務、增值服務等信息服務體系,引導科技信貸產品創新,加強科技與金融融合,為企業提供投融資信息服務。

第三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企業溝通協調,建立金融業務風險防範聯動機制,為科技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第三十二條 支持境內外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在示範區設立分支機構,開展投資活動。

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資本發起設立符合監管要求的科技投融資平台,參與創業投資。

第三十三條 支持設立政府投資母基金或者聯合社會資本設立、參股子基金,重點支持高技術產業、新興產業等領域早中期、初創期創新型企業以及破產重整企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 鼓勵銀行在示範區內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按照有關監管部門要求規範開展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科技金融服務。

鼓勵保險公司創新科技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示範區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風險分擔制度,為金融機構開展信用貸款、信用保險、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風險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等業務提供風險補償。

第五章 人才支撐

第三十六條 管委會應當制定創新創業型人才發展規劃,建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等人才保障制度。

第三十七條 支持示範區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吸引年輕創業者。

鼓勵示範區內有條件的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境外建立研發、培訓等機構,吸引使用優秀人才。

第三十八條 支持國內外知名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示範區合作建立人才培養機構。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採取委託項目、合作研究、掛職等方式引進和使用專業技術人員。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示範區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新創業。

第三十九條 支持示範區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根據產業發展需要,按照省有關規定可以向示範區下放職稱評審權。

支持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院、大型企業等單位自主開展職稱評審。

第四十條 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以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依據其專業能力和所做的貢獻,申報評審相應職稱。對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才,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破格申報評審相應職稱。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當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為高層次人才在引進手續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戶籍或者居住證以及出入境手續辦理、住房保障、醫療服務、老人贍養、子女教育、配偶就業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十二條 示範區應當為科研人員提供公益性知識拓展、更新培訓,提高科研人員的科技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六章 開放合作

第四十三條 支持示範區整合對外交流和經貿合作資源,建設開放戰略通道和對外合作平台,建立與國際貿易投資通行規則相銜接、更便利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服務模式。

第四十四條 除國家規定實行核准的外,其他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支持企業境外參展和宣傳推介、申請產品國際認證、申請境外專利、註冊境外商標、境外投(議)標、收購或者許可實施境外先進專利技術、許可使用境外商標。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鼓勵發展技術貿易、文化貿易、服務外包等新興服務貿易。支持加工貿易轉型發展;鼓勵發展國際貿易結算、國際大宗商品交易、跨境電子商務、保稅展示交易等開放經濟業態。

第四十六條 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學技術人員等依法開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合作設立研究開發機構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委會應當在出入境管理、註冊登記、信息服務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十七條 鼓勵示範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科技園區、跨國公司交流合作,建設離岸創新創業及人才基地,推動人才交流、協同創新和產業合作。

支持示範區與國內、省內的其他區域和城市建立戰略合作關係,共建產業園區,加強產業分工和協作,推動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優化升級。

第七章 管理服務

第四十八條 鼓勵示範區創新管理體制,實施一區多園發展。

管委會在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機構限額內,自主設立、調整管委會工作機構,並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示範區一般不再設立派出機構,確需設立的,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按程序辦理。

第四十九條 管委會在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編制和員額限額內,可按規定實施分類改革和崗位聘用制等人事管理制度,創新符合示範區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交流機制。

第五十條 管委會及其工作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在示範區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

第五十一條 示範區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動態調整機制,設立綜合服務平台,公布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提供行政審批、企業扶持、項目申報、中小企業認定證明、政策解讀、服務諮詢、培訓指導等一站式政務服務。

示範區內企業投資經營過程中需要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逐級轉報的審批事項,可以由管委會直接向審批部門轉報。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根據示範區創新發展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向示範區下放項目審批、商事登記、環境影響評價等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

第五十三條 示範區行使成都市人民政府授予的預算管理權限,預算納入成都市本級預算,接受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

管委會負責示範區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接受成都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四條 加強知識產權侵權預警和風險防範工作,健全知識產權侵權舉報投訴、維權援助、糾紛調解處理、仲裁、侵權查處機制,加強知識產權綜合行政執法,將侵權行為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設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為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科研人員提供知識產權查詢、代理、評估、評議、運營以及維權援助等服務。

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對示範區內企業在海外的知識產權維權活動,提供支持。

第五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認為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內容不適應示範區建設發展需要的,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修改或者廢止建議,相關部門應當研究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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