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岔湖水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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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三岔湖水環境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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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成都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8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成都市三岔湖水環境保護條例

(2020年6月16日成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控制

第三章 湖區水域保護

第四章 綠化控制帶保護

第五章 外圍控制區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三岔湖區域水環境、水資源和水生態,防治水污染,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三岔湖區域的水環境、水資源和水生態的保護,水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三岔湖區域,是指三岔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雨區域(包含水體)和主壩(副壩)的下游坡腳及壩肩外二百米以內範圍。

第三條 三岔湖區域水環境、水資源和水生態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分級負責、系統治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三岔湖區域水環境、水資源和水生態的保護應當嚴格落實河長制的要求。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統籌協調龍泉山城市森林公園、天府奧體公園建設管理等涉及三岔湖區域水環境保護的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根據三岔湖水環境保護工作需要,會同眉山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區域的合作機制,協調三岔湖水環境保護的重大事項,適時開展協同保護、聯合執法等工作。

成都東部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三岔湖區域的管理機構,履行保護三岔湖水環境的管理職責,行使市人民政府賦予的規劃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公園城市、文化旅遊、體育、農業農村等與三岔湖水環境保護相關的管理權限。

第五條 在三岔湖區域內,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的指導監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域、岸線管護和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指導監督工作,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投入品使用、促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指導監督工作,市公園城市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和林地、林木管理保護的指導監督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廣旅、體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三岔湖區域水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 管委會是三岔湖區域水環境、水資源和水生態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

三岔湖區域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協助管委會實施轄區內的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鼓勵三岔湖區域的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訂、修改居(村)民公約,加強對三岔湖區域水環境保護,組織和引導居(村)民參與三岔湖區域水環境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三岔湖區域的水環境,有權對該區域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三岔湖區域水環境保護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規劃控制

第八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編制涉及三岔湖區域的各類規劃時,應當以成都市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並與都江堰灌區總體規劃、成都東部新區國土空間規劃相協調,充分體現三岔湖水資源的生態保護和高效利用,突出美麗宜居公園城市特色,使各類規劃相關內容有效銜接。

第九條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合理劃定生態控制區域和城鎮開發邊界,編制三岔湖區域專項規劃,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結合三岔湖區域專項規劃,編制三岔湖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三岔湖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變更。因公共利益確需修改的,應當按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 三岔湖區域相關規劃涉及水利工程管理範圍的內容,應當徵求有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意見。

第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基於三岔湖區域生態空間布局,在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管控要求基礎上,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明確區域環境准入標準。

禁止在三岔湖區域內新建、擴建不符合環境准入標準的項目。不符合環境准入標準的已經建成和在建項目,應當通過整改、搬遷、取締、補償退出等方式依法處理。

第三章 湖區水域保護

第十三條 三岔湖湖區水域水質依照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標準從嚴保護,按照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執行。

前款所稱三岔湖湖區水域,是指三岔湖設計正常蓄水位(海拔高程462.5米)以內區域。

第十四條 禁止在三岔湖沿湖岸邊設置入湖排污口,管委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設沿湖截污管道工程。

禁止在三岔湖島嶼新建、擴建入湖排污口,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置排污口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依法依規開展自行監測,並主動公開檢測信息。入湖污水水質排放標準應當符合《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第十五條 三岔湖島嶼的旅遊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三岔湖區域專項規劃實施,並與自然景觀相協調。

禁止個人向湖中亂扔生活垃圾和在島嶼內丟棄生活垃圾。

島嶼內經營單位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當分類集中收集,依照相關規定轉運和處理,採取防範措施避免廢物泄漏,不得丟棄、傾倒湖中和就地掩埋、焚燒。

第十六條 禁止船舶擅自駛入湖區。管委會應當對三岔湖湖區船舶實行總量控制。管委會協同市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廣旅、體育等部門進行船舶管理。

除經批准的特殊用途船舶外,入湖船舶應當採用清潔能源為動力源。經批准使用柴油、汽油等非清潔能源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減少污染物排放。禁止船舶污染物排入湖區水域,垃圾、污水、油污等應當回收上岸,實行集中處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三岔湖水域建設水上活動設施、開展水上活動的,應當經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從事水上活動,不得污染三岔湖水體,不得破壞水生態環境,並服從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和水資源調度。

水上活動設施建設應當配套廢燃料、污水、垃圾、糞便等污染廢棄物的收集和處理設施,不得向水體排放污染廢棄物。

第十八條 三岔湖區域內鼓勵推廣生物治水等新技術或者新模式,促進水生態系統修復,保持水生態平衡。

管委會會同市水行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加強對生物治水等新技術或者新模式推廣應用的指導和管理。

第十九條 禁止在三岔湖湖區水域從事下列行為:

(一)圍湖造地、圍墾種植、網箱養殖、家禽養殖等;

(二)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

(三)捕獵野生動物、撿拾鳥卵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以及採摘水生植物和私自投放水生生物;

(四)向水體排放超過標準的污水;

(五)在湖區水體中清洗車輛、裝儲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六)在三岔湖水域內洗澡、便溺、洗滌污物,以及未在規定範圍內垂釣和游泳;

(七)其他危害水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湖區水質監測體系和數據共享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三岔湖水質監測數據等信息。

第四章 綠化控制帶保護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綠化控制帶內新建、擴建、改建除水利、公園、市政、文化、體育等公共公益設施外的項目。除水利設施和天府奧體公園規劃的重大功能性項目外,公共公益設施占地面積占綠化控制帶總面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前款所稱綠化控制帶,是指三岔湖設計正常蓄水位(海拔高程462.5米)以外水平距離二百米以內的區域。管委會應當劃定綠化控制帶界限,設置界樁,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公園城市主管部門應當在綠化控制帶內採取保護現有樹木植被、實施補植補造等措施,保護沿岸生態功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綠化控制帶內湖泊濕地和湖岸線保護,在湖濱帶設置生物多樣性保護、水質淨化、水土保持與護岸等功能區。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綠化控制帶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挖掘、採集野生植物等破壞植被的行為;

(二)放牧、狩獵、開墾、燒荒;

(三)傾倒垃圾、秸稈、廢碴、尾礦,堆放雜物、廢棄物和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

(四)露營、野炊、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質的休閒娛樂活動;

(五)亂扔塑料泡沫、包裝袋、玻璃瓶、飲料罐和其他污染物;

(六)其他破壞綠化控制帶的行為。

第五章 外圍控制區保護

第二十五條 在外圍控制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可能污染三岔湖區域水源的生產建設活動。

前款所稱三岔湖外圍控制區,是指綠化控制帶以外的集雨區域,包括濕地、林地等範圍。外圍控制區界限由管委會劃定,設置界樁,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外圍控制區入湖河流設置入河排污口,但經依法批准的生活污水處理項目除外。

第二十七條 外圍控制區內應當建設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做到城鎮和二十戶以上農村集中居住區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污水收集管網尚未覆蓋的地區,禁止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污水循環利用、對污水進行處理,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二十八條 外圍控制區內鼓勵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建立區域農業循環利用機制,鼓勵施用生物有機肥料、生物農藥等綠色生產物資,做好農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回收,實施種養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開展秸稈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等,推進農業綠色發展。

第二十九條 外圍控制區內鼓勵促進漁業轉型升級,從事漁業活動應當遵循淨化水質、保護庫區生態環境的原則,科學投放魚苗和確定養殖密度,禁止網箱和肥水養魚。

管委會會同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健康養殖長效機制,推廣生態健康養殖模式。

第三十條 外圍控制區內實行畜禽禁止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制度,合理布局畜禽養殖生產,科學確定畜禽養殖品種和規模。禁止在禁養區內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限期搬遷或者關閉。適度養殖區內可以從事畜禽養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廢棄物收集、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或者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戶)應當對廢棄物進行收集、貯存、處理,鼓勵配套建設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

第三十一條 公園城市主管部門應當在外圍控制區內採取封育保護、營造水源涵養林等措施,增強森林植被水源涵養功能,防治水土流失,豐富生物多樣性,改善三岔湖水生態環境。

在外圍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開展湖區生態修復、動植物濕地保護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保證行洪暢通,確保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破壞水生態環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三岔湖區域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編制、審批、修改三岔湖區域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建設水上活動設施、開展水上活動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設置排污口的;

(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三岔湖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向湖中亂扔生活垃圾和在島嶼內丟棄生活垃圾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固體廢物丟棄、傾倒湖中和就地掩埋、焚燒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經營單位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擅自駕駛船舶入湖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建設水上活動設施、開展水上活動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管委會依據法定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綠化控制帶範圍內放牧、露營、野炊、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等其他可能污染水質的休閒娛樂活動;

(二)在綠化控制帶和三岔湖水域範圍內亂扔塑料泡沫、包裝袋、玻璃瓶、飲料罐和其他污染物;

(三)在湖區獵捕野生動物、撿拾鳥卵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以及採摘水生植物和私自投放水生生物;

(四)在三岔湖水域內洗澡、便溺、洗滌污物,以及未在規定範圍內垂釣和游泳。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三岔湖涉及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利用、保護等方面事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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