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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劃定地下文物保護區和調整地下文物勘探收費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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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劃定地下文物保護區和調整地下文物勘探收費的批覆
成府函〔1995〕41號
1995年6月26日
發布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市文化局、建管委:

成文物〔1994〕29號文收悉。市政府同意市文化局、市建管委《關於加強我市地下文物保護工作的請示》,現就有關事宜批覆如下:

一、同意市文化局、市建管委會同有關部門劃出的市區(即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範圍。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劃定後,為有關部門大型建設項目選點和開展地下文物勘探保護工作的重要依據。

二、同意市文化部門委託市規劃局代收地下文物勘探費。為使收費更趨合理又便於操作,地下文物勘探費由原按土地面積收取改為按建築面積收取,每平方米2元。「三資」企業的地下文物勘探費由市國土局按原渠道、標準收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免收地下文物勘探費(但應按同樣程序辦理手續,並提供文物勘探所需勞動力)。

三、市規劃局統一向建設單位代收的文物勘探費,直接轉入市財政文物勘探專戶,由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專款專用。

保護文物是政府的職能之一。我市是國務院首批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地下文物十分豐富,各有關部門要把保護文物同城市發展建設、優化投資環境有機地結合起來,妥善處理文物保護和經濟建設、對外開放之間的關係,確保經濟建設和文物保護兩不誤。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關於加強我市地下文物保護工作的請示

成都市人民政府:

近年來,隨着我市城市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基本建設與文物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建設施工中毀損文物的事件時有發生。為了正確處理和解決文物保護和經濟建設的矛盾,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省政府最近下發的(94)84號文:《關於加強全省文物保護搶救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建管委、規劃局、國土局等有關部門進行多次磋商,並提出了城市建設施工中加強地下文物保護的意見。

一、儘快劃定我市的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我市是國務院首批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自建城以來二千多年間,城址從未遷徙,只是在秦城的基礎上不斷擴大,因而地下埋藏着極為豐富的古代文化遺存。

為了在城市建設中妥善保護好地下文物,按照《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關於:「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文物普查的基礎上,會同規劃、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劃定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的要求,經過邀請省市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研討,並根據近十年考古勘探資料和歷史文獻,我們已完成市區(即青羊、錦江、金牛、成華、武侯區)的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圖表,文字說明和照片資料等工作(見附件)。現劃出的重點和一般保護區範圍已經市文化局、建管委、規劃、國土等部門多次磋商進行調整,認為基本可行,現報市政府審定。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劃定後,由文化、建委、規劃、國土等行政管理部門內部掌握,作為大型建設項目選點,地下文物勘探等工作的監控與側重的依據。這樣將使我市地下文物的保護工作納入規範化法制管理體系,從而確保經濟建設和文物保護「兩利」「兩重」原則的全面貫徹。

二、為適應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做好地下文物勘探與規劃管理程序的銜接。

按《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十一條的規定,為了加強地下文物的保護,要求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按規定到文化部門辦理手續進行地下文物勘探,勘探費用按國家文物法規定納入工程建設總概算。由於一段時間來文化與規劃工作銜接上存在一些問題,一些建設單位未辦理文物勘探手續和進行勘探試掘即直接開工,造成文物毀損而停工處理,既使文物遭受損失,又使建設單位承受經費和時間的雙重損失。為儘快改變這一狀況,儘量減化建設單位的辦事程序,市建管委、市規劃局與市文化主管部門共同商定,擬將過去由文化部門收取的文物勘探費委託規劃局代為收取,以利文化管理部門及時掌握建設工程進展情況,配合搞好文物勘探清理髮掘工作。

三、調整地下文物勘探費的計算方式

地下文物勘探費的標準過去是按土地面積徵收的(國家文物局有規定),每平方米10元。地下文物的勘探費由規劃局代收後,為使收費更趨合理又便於操作,經商定擬改為按建築面積收取每平方米徵收文物勘探費2元。以上調整,市物價局已原則同意。

四、關於地下文物勘探費的管理及辦理程序

由市規劃局統一向建設單位代收文物勘探費,直接轉入市財政局文物勘探專戶由財政部門審核,專款專用。建設單位繳費後,市考古隊與建設單位簽定《地下文物勘探協議書》,按《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時間完成勘探工作,出具「文物勘探業務意見書」。建設單位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地下文物調查勘探試掘完畢通知書」到市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道路建設免交地下文物勘探費,但建設單位同樣要按以上程序辦理,並提供文物勘探所需的勞動力。

地下文物的勘探工作,只是確定建設單位所使用的土地範圍內地下是否有文物,若經勘探確有文物必須進行清理髮掘工作的,所需經費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妥否,請批轉執行

成都市文化局 成都市建設管理委員會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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