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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居住證管理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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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居住證管理細則》的通知
成公發[2023]78號
2023年5月29日

各分局,市、縣公安局,市局各相關處、隊: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規範公安機關對居住證的管理工作,滿足符合條件的來蓉人員方便快捷的申辦居住證需求,提高人口服務管理水平,市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成都市居住證管理細則》,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成都市公安局
2023年5月29日


成都市居住證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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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做好來蓉人員申辦成都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工作,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公安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來蓉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具體受理居住登記以及居住證的申領、發放、簽注、補(換)領、信息變更、註銷等業務。

第二章 居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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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來蓉人員在蓉滯留24小時以上的,應當由本人或者用工單位、房屋出租人及中介機構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申報居住登記。

申報方式可以採用現場申報和網絡申報。

第五條 現場申報應當提供來蓉人員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及居住地住址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居(村)委會流動人口信息採集點辦理,在「四川省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台」錄入來蓉人員基本信息;網絡申報應當登陸「成都公安微戶政」微信公眾號,通過「居住登記申報」模塊進行申報,如實填報相關信息,經居住地派出所社區民警審核通過,申報信息進入「四川省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台」後生效。

第六條 申報人可以通過「成都公安微戶政」微信公眾號「居住登記信息查詢」模塊查詢居住登記信息。需要紙質憑證的,可在居住登記滿90日後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打印居住登記回執。

第三章 居住證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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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6個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來蓉人員,經申請,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可以當場發放居住證:

(一)合法穩定就業(含靈活就業)。是指在我市連續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6個月。

(二)合法穩定住所。是指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辦理了租賃登記備案的住房;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三)連續就讀。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教育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的。

(四)其他。符合本市人才落戶規定尚未遷移戶口的;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具有本市戶籍的。

第八條 申請人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近期相片、居住地住址證明,並按本細則第七條所列條件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一)合法穩定就業(含靈活就業)。提供近6個月連續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清單。

(二)合法穩定住所。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信息查詢記錄(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30日內的房屋信息查詢記錄),房屋信息查詢記錄無產權人信息的同時提供網簽合同信息查詢記錄,需交房。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

3.居住在單位內部的,提供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單位的房屋產權證、勞動合同;

4.居住在學校的,提供學校出具的就讀且住宿證明。

(三)連續就讀。提供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

(四)其他。

1.符合本市人才落戶規定尚未遷移戶口的。提供居住地區(市)縣公安辦證中心出具的符合本市人才落戶條件的《居住證申領表》。

2.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具有本市戶籍的。提供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親屬關係佐證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第九條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領居住證時,應當場核對申領材料是否齊全。

第十一條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代為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的,除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監護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能夠證明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關係的居民戶口簿或其它法律文書。非監護關係的代辦人提供委託人和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委託書及持有上述證件文書的合影影像資料。

第四章 證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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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居住證自簽發、簽注之日起1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後居住證持有人連續在蓉居住的,應當於期滿前1個月內,持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及合法住所證明等,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時,應當在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簽注信息。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後,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蓉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持居住證和變動後的合法住所證明,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其居住證無需換領。

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認定後,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註銷居住證:

(一)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申領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

(三)持有人死亡的;

(四)已轉辦為本市常住戶口的;

(五)法律、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十五條 居住證遺失、損壞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提供申請材料補(換)領,依照居住證首次申領的流程和時限進行辦理,並按有關規定繳納工本費。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換)手續時,應當對居住證持有人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對原證件信息予以註銷,並依照居住證首次申領的工作程序和時限進行辦理。

第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認為居住證登記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更正。

第十七條 成都市區域內辦理的居住證,使用四川省公安廳統一製作的《四川省居住證》。首次申領免收工本費,換領、補領應當繳納工本費,工本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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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登記及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持有人信息。

公安機關可以對居住證持有人登記的信息進行核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司法機關辦案,以及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因履職需要查詢公民居住登記及辦證信息的,憑相關辦案文書、單位介紹信和查詢人有效身份證件向被查詢公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查詢。

第二十條 居住證持有人因辦理民事訴訟、公證等事務,需要查詢本人居住信息的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居住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查詢。委託律師查詢的應當提供委託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委託書、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查詢委託人本人居住信息。公民本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其監護人憑有效身份證件、監護關係證明代為查詢。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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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來蓉人員指非本市戶籍在蓉居住的中國公民。

第二十二條 在蓉港澳台人員的居住證辦理及服務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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