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條例
成都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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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條例
(2018年12月27日成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設計
第三章 自然生態景觀風貌保護
第四章 人文景觀風貌保護
第五章 歷史文化景觀風貌特別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景觀風貌保護,構建優美公園城市形態,彰顯地域特色,提升公共空間品質,建設美麗宜居公園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景觀風貌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等保護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景觀風貌是指體現本市地域特色、歷史文化傳承和公園城市等特徵,具有自然生態或者人文價值的城市形象。
第四條 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等應當體現公園城市理念、突出成都特色,以城市綠線、城市藍線、城市紫線為基礎,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協調、強化傳承、嚴格管理、有效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等工作的領導,監督指導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區(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景觀風貌的保護工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工作情況。
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景觀風貌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本市建立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專家諮詢制度,其具體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城市景觀風貌保護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鼓勵單位或者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意見、建議等方式,參與本市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工作。
對破壞城市景觀風貌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城市景觀風貌保護宣傳和教育工作,營造共同維護城市景觀風貌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設計
第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各類專項規劃和設計,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一山連兩翼的城市整體空間格局和人城境業和諧統一的公園城市形態,規範空間景觀秩序,加強對城市空間立體性、平面協調性、風貌整體性、文脈延續性的規劃和管控。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園城市理念組織編制公園城市專項規劃,以綠色為底色、以山水為景觀、以綠道為脈絡,以人文為特質、以街區為基礎,確定生態廊道劃定和生態環境管控,構建城市公園體系和全域天府綠道體系,加強對城市景觀風貌建設的規劃引導。
第十二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山體等各類城市綠地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河流、湖泊、水庫、濕地等城市規劃確定的地表水體保護區域應當劃定城市藍線。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等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紫線。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線、城市藍線、城市紫線專項規劃,相關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 本市應當加強對南北城市軸線、東西城市軸線和龍泉山東側沱江軸線沿線景觀風貌的塑造和管理。
南北城市軸線沿線景觀風貌應當重點塑造展現成都現代化、國際化的城市形象。
東西城市軸線沿線景觀風貌應當重點塑造展現天府文化傳承的特色城市形象。
龍泉山東側沱江軸線沿線景觀風貌應當重點塑造展現擁江發展、山水田城的城市新區形象。
第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運用城市設計手段,加強對城市景觀風貌的規劃設計和控制引導。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編制總體城市設計確定風貌特色定位,明確整體景觀風貌格局,劃定城市景觀風貌重點管控區域,識別一般地區中影響公共空間品質的開敞空間、公共界面、公共區域特色藝術品、綠化、戶外廣告以及景觀照明設施等管控要素。
總體城市設計的主要景觀風貌管控內容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 總體城市設計劃定的重點地區應當編制重點地區城市設計。
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應當細化總體城市設計的具體內容,確定重點地區的整體空間、歷史文化、植物景觀等整體特色,將城市天際線、建築風貌、街道界面、景觀照明、公共區域特色藝術品、戶外廣告和招牌以及樓名標識、市政交通設施、市政管線敷設形式等要素作為重點內容,並提出城市景觀風貌要素的控制與引導要求。
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主要景觀風貌管理要求應當依法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變更城市設計;確需修改的,不得縮小保護範圍、減少城市景觀風貌要素。
第十七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有關專項規劃和城市設計確定城市景觀風貌的相關要求,納入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十八條 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綠地廣場、公園、小遊園、城市雕塑、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的配套綠化設計要求。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景觀照明專項規劃以及技術導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景觀照明專項規劃要求,分別編制分區景觀照明實施規劃,合理布置高層建築群的輪廓、立面以及頂部照明。
景觀照明的詳細設計應當遵循景觀照明專項規劃以及技術導則的要求。
第二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公共區域特色藝術品建設導則,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公共區域特色藝術品建設導則應當提出公共區域特色藝術品設置原則、布局方式和設計指引,形成具有天府文化特色和成都地域特徵的公共區域特色藝術品建設體系。
第二十一條 綜合交通、公共服務設施、河湖水系等各類專項、專業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總體城市設計關於城市景觀風貌的要求,並與相關規劃、導則相銜接。
第三章 自然生態景觀風貌保護
第二十二條 保護成都山水林田湖草的整體自然格局,加強對山體、水體、植被綠化等景觀風貌的規劃管控,構建綠滿蓉城、花重錦官、水潤天府的自然生態景觀風貌。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林業、園林等主管部門應當對山體劃定保護範圍,嚴格保護山體自然風貌。
山體保護範圍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建設非公共遊憩的建(構)築物;
(二)擅自建設人造景觀和永久性設施;
(三)擅自實施開山、採石、採砂、取土、築墳等侵占、破壞山體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城市設計,劃定重點地區建築高度控制線,確定建築後退距離,嚴格控制建築密度、體量、色彩等要素,塑造和保護重點地區城市天際線和觀望龍門山、龍泉山的視域廊道。
第二十五條 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相關城市設計劃定山前區域建築高度控制區,明確高度控制要求,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水務、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錦江、沙河、江安河等河流、湖泊、水庫、濕地劃定保護範圍,並在河流水系專項規劃中明確水體保護範圍內的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嚴格保護水體自然風貌。
水體保護範圍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建設建(構)築物,水工程和環境保護設施等法律法規允許的除外;
(二)開墾、填埋濕地;
(三)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四)影響水系安全、破壞景觀的爆破、採石、採砂、取土;
(五)濫捕、濫用受保護範圍內動植物資源;
(六)擅自設置排污口;
(七)其他破壞水系、濕地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河流水系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有關專項規劃,重點保護和恢復周邊的生態環境、人文景觀以及歷史風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河流生態廊道的功能和走向。
第二十八條 統籌岸線景觀建設,構建功能複合、開合有致的濱水空間。
濱水空間建築風貌應當協調統一。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濱水建設項目高度控制要求,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九條 規劃、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保護各類綠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園林綠地使用性質,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進行建設。
第三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推進公園體系建設:
(一)以龍門山、龍泉山為主要載體,規劃建設山地遊憩公園、城市森林公園;
(二)以河流、湖泊、水庫等為載體,規劃建設湖泊濕地公園;
(三)以歷史遺蹟、考古發現為載體,規劃建設遺址公園;
(四)在城市中心和產業功能區中心規劃建設綜合城市公園;
(五)在城市科學合理規劃建設社區公園。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景觀化、景區化、可進入、可參與的理念,建設區域級綠道、城區級綠道、社區級綠道,構建集生態保護、體育運動、休閒娛樂、文化體驗、應急避險等功能為一體的天府綠道體系。
城市規劃區內綠道應當統籌協調周邊建築,突出沿線文化景觀特色和休閒遊憩功能;城市規劃區外綠道應當保護自然肌理,展現自然田園景觀風貌。
第四章 人文景觀風貌保護
第三十二條 人文景觀風貌保護應當展現成都地域特色、人文精神、時代特徵和藝術品位。
第三十三條 在出讓和劃撥用地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建設、園林、城市管理、文化、房產等主管部門提出的城市景觀風貌要求納入出讓或者劃撥文件。
第三十四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總體城市設計中確定城市色彩體系,並在相關城市設計中加強對建築基調色的引導。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主管部門開展城市景觀照明的統籌規劃、方案審查、監督管理等工作。
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大型標誌性建(構)築物以及重要文物景點、廣場等建設項目的景觀照明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涉及文物的建築設計與施工應當滿足文物保護要求,確保文物安全。景觀照明設計方案應當進行專家論證,並經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六條 建設、城市管理、經信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架空管線、過街天橋、橋梁、通信基站、地鐵出入口等地上市政公用設施的風貌管理,並在選址、外觀設計等方面充分考慮與周邊建築的協調,並結合周邊景觀進行美化處理。
重點地區的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已有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遷改下地。
第三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設置於城市道路的候車亭、崗亭、公共自行車站點等地面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使其符合相關區域景觀風貌要求,與周邊建築和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措施,明確公共區域特色藝術品的管理要求,引導和規範公共區域特色藝術品的配置和維護。
在文化、體育、航站樓、交通樞紐等公共建築和重要街區、廣場、公園等開敞空間,應當配置突顯本市地域文化特徵的城市雕塑、壁畫、綠化造景或者藝術化的景觀燈光、水景等特色藝術品。
第三十九條 既有建築風貌不符合城市景觀風貌控制要求的,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進行統一規劃,並依法進行改造。
第四十條 新建建築風貌應當充分體現天府文化、地域特色和時代風尚,項目整體環境應當體現以人為本,提升城市品質,營造人性化的空間環境。
第四十一條 建築外立面應當使用清潔、環保、耐久並與建築周邊環境相協調的材料。
新建玻璃幕牆應當綜合考慮城市景觀、周邊環境以及建築性質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築安全、環保和節能等要求,嚴格控制玻璃幕牆的類型和面積。
第四十二條 公共建築臨街界面應當進行整體景觀設計,形成開放性、人性化的城市空間。
臨街建築設置防護欄、空調機位等附屬設施的,不得影響建築整體景觀風貌。
主要道路交叉口(包括立交橋)應當設置開敞空間,其景觀風貌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四十三條 臨街建築外牆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其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並定期清洗。
第五章 歷史文化景觀風貌特別保護
第四十四條 加強對成都歷史城區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的規劃管控,構建傳承創新、古今一體、別樣精彩的歷史文化景觀風貌。
第四十五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成都歷史城區保護相關規定,促進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和功能升級。
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成都歷史城區實施建設用地強度分區保護,降低開發強度、降低建築尺度、降低人口密度,保持歷史文化風貌。
第四十七條 嚴格控制成都歷史城區開發強度,住宅用地總容積率不得超過2.5,棚戶區改造住宅用地總容積率不得超過3.0。
成都歷史城區內,臨主要河道、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的特別地區住宅用地建設項目,應當控制其建築高度以及臨開敞空間的距離,其總容積率不得超過1.5。
第四十八條 在青羊宮、杜甫草堂、武侯祠、華西壩、望江、皇城、暑襪北等歷史文化風貌片區的核心保護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的高度,不得超過其範圍內被認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和歷史建築等保護主體高度的最高值。
第四十九條 在成都歷史城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或者延續原有道路格局,保持特色街巷的原有空間尺度和界面;
(二)新建、改建、擴建建築,應當與原有建築風貌、建築尺度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三)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不得破壞歷史文化風貌。
第五十條 在成都歷史城區內設置戶外廣告、招牌,應當符合成都歷史城區保護規劃要求,並依法申請辦理戶外廣告、招牌設置許可。
第五十一條 根據歷史文化價值和保存現狀,對傳統風貌建築進行分類保護。
傳統風貌建築的建築構件因倒危、損毀需要更換、修復的,應當保持原有風貌特色。
第五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有關要求,制定工業遺產規劃保護方案,實施分級分類保護。
工業遺產建築的改造、維護、修復,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建築結構進行加固應當運用原有或者相似材料,保存原有風貌,保留時代記憶;
(二)進行內部裝修不得破壞建築整體風貌和結構形式,建築外立面改造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五十三條 在符合保護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對成都歷史城區進行合理改造以及功能更新,將傳統風貌建築、工業遺產等對社會公眾開放,鼓勵開展與保護要求相適應的文化創意、地方文化研究、旅遊休閒產業等保護性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編制、修改各類專項規劃、城市設計或者相關技術導則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用地手續、核准規劃許可手續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辦理戶外廣告、招牌設置許可手續的;
(四)其他不履行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職責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改正,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處以五萬元罰款;違法設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處以三千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成都歷史城區,是指由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以1982年國務院核定公布的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為主體,在唐羅城至清大城的基礎上,覆蓋青羊宮、杜甫草堂、武侯祠、華西壩、望江、皇城、暑襪北等歷史文化風貌片區以及周邊需要保護控制的地區。
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風貌片區,是指由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歷史建築、文物古蹟集中成片,建築樣式、空間格局和街區景觀較完整地體現成都某一歷史時期地域文化特點的地區。
第五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都江堰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崇州、邛崍、新都相應歷史城區的景觀風貌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第五章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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