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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規劃局《關於違章建築處理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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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規劃局《關於違章建築處理的暫行規定》
穗革發〔1979〕125號
1979年10月5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革命委員會

各區、縣革委會,市直各單位:

市革委會同意市規劃局擬定的《關於違章建築處理的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什麼問題,望及時向市規劃局反映。

廣東省廣州市革命委員會
一九七九年十月五日


關於違章建築處理的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發動群眾,制止違章建築,根據市革委會〔1977〕2號通告的精神,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違章占地、私建的處罰範圍

1.凡未經報建批准的違章建築,或不按規劃管理機關對圖紙的審核意見施工,自行改變建築物的平、立面,影響城市規劃(包括基建投資計劃、市容、防火、交通、公共設施、房屋安全和鄰居或同居的居住環境等——下同)的違章建築,興建單位和施工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同負違章責任。經報建批准的工程,設計單位不按報建審批意見參與改變建築物的平、立面施工圖紙影響城市規劃者,應負同樣違章責任。

2.擅自改變原報建批准建築物的使用與建築性質,影響城市規劃者,出現申請建築與使用單位負違章責任。

3.經批准報建的臨時性建築,超過規定使用期限不予拆除者,由興建單位負違章責任,如已私自轉讓,則使用單位同負違章責任。

4.私人違章建築,私建者本人和施工單位或工程負責人應同負違章責任。

5.未經規劃管理機關批准,非法買賣、轉讓、出租土地者,在這些土地上進行違章建築者,讓出與接受土地雙方應同負違章責任。

第二條 對違章單位(人)的處理

6.凡屬違章建築,不論是單位用房或私房,除應對違章單位(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檢討外,不論違章建築物是否須予拆除,原則上應按已施工的違章建築物的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的罰款(如不能按面積計算者,參照類似標準酌罰),如系單位用房,並得按第一條的處罰範圍對有關負責人員處以五至三十元的罰款(此項罰款由個人負責,不准報銷)。經批評教育後對錯誤認識較好有改正表現者,可以從輕處理;違章情節嚴重或屢犯不改和不服制止強行施工情節惡劣者,加一至三倍處罰。

7.違章占用公地者,(包括園林、苗圃、綠化帶、名勝古蹟),除按上條一次過罰款外,應從檢查發現之日起向占用單位或個人按每平方米用地每天一角的標準收取違章占用費,直至辦妥用地手續或撤離該地為止。

8.因違章行為影響鄰居或同居造成經濟上的損失者,違章單位(人)應負賠償責任。原則上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下,由規劃管理機關作出裁處,違章單位(人)不得拒不執行。

第三條 對違章建築物的處理

9.違章建築物對城市規劃無影響者,凡在市革委〔1977〕2號通告以前私建的,在按本規定第二條處理後,作已結案論,可給予登記備案,保留使用;在〔1977〕2號通告公布施行以後私建的,雖已按第二條處理,仍作未結案論,將來視城市發展改造需要逐步處理。但違章情節嚴重惡劣者,得對違章建築物給予沒收或收購處分。

10.對近期規劃無影響但與長遠規劃有牴觸者,在處罰後,可暫時給予保留使用,但原則上不得如建、改建或買賣轉讓,違章單位(人)並應具結保證在將來;城市建設時無條件無償拆除。

11.對批准保留使用,或暫時給予保留使用的違章建築物(包括施工中的或已建成的〉的設計或使用性質不合城市規劃要求者,應按規劃要求改變設計或使用性質。

12.違章建築對近期規劃、市容、防火、交通、綠化、市政設施、環撓衛生、文物保護、房屋安全、同居或鄰居的居住環境、以及對經批准興建的其他基建工程有影響者,應限期拆除。

13.凡應予拆除或未經處理結案的違章建築,除因特殊情況另有規定者外.不准加建、改建,不准買賣轉讓,房管部門不辦理產權登記,公安部門不給予立戶,水電部門不供應水電。

第四條 違章建築處理的執行

14.凡違章單位〈人〉經規劃管理機關確定處以罰款、賠償損失款或收取違章占用費者,自市、區規劃管理機關填發罰款通知書,違章者應按規定期限到指定銀行繳交,逾期一天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五,逾期超過一個月,市、區規劃管理機關可通知銀行在其帳戶內轉帳扣除。個人則應由其所在單位在本人工資內代為扣繳。外地來市設計、施工的單位(個人),由興建單位一併代為扣繳。市人民銀行、建設銀行及有關單位應協助執行。

15.對未經處理結案的違章建築,憑市、區規劃管理機關的書面通知,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買賣轉讓、入戶、供應水電等業務手續;結案後應憑書面通知銷案。

16.應拆除的違章建築物,違章單位(人)應按規定期限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由市、區規劃管理機關派人代拆,以料抵工,不足之數,仍應追繳。如系影響經批准的基建工程者,可由規劃管理機關委託受影響的單位派人代拆,違章者不得抗拒。在執行拆除時,公安機關、違章者的上級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積極予以協助。

17.施工過程中不服制止的違章建築,市、區規劃管理機關、公安派出機關,可將建築工具或材料暫時扣留(發還時要追繳保管費),市人民銀行、市建設銀行並應根據規劃管理機關的通知停付有關該違章建築的開支及基建款。

18.情節嚴重的違章建築,凡不執行處理決定者,規劃管理機關得暫時停辦違章單位(以局為單位)的一切用地報建工作。外地來市的施工單位,停止其在本市的一切工程業務。因而造成生產、工作上的損失,應由違章單位(人)自行承擔。

19.凡違章建築物按收購處理的,由市規劃管理機關與市房管部門會同作出處理決定,並由市房管掃門執行。收購款在城建費用中墊支,由房管部門在該建築物的收益中一次或分期歸還。沒收房屋由市規劃管理機關報司法機關判處後交由市房管部門執行。

20.違章建築單位(人)凡不執行規劃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而須依法判處者,規劃管理機關應將案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因不執行處理決定而造成的損失,應一併予以追究。

第五條 違章建築罰款的提取與使用

21.違章建築的罰款及違章占用地費屬地方城市建設項目的財政收入.為了獎勵有關單位和檢舉違章建築的群眾,市、區規劃管理機關可在罰款總額中提取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二的金額作獎金及執行任務開支之用。

第六條 檢舉違章建築的獎勵

22.群眾檢舉揭發違章建築,由城市規劃管理機關視其作用大小,給予表揚或獎勵。接受檢舉機關應對檢舉人負責保密。

23.公安派出機關和街道基層組織應接受群眾檢舉建違章建築的來信來訪,制止違章建築的施工,並將情況送出區規劃管理機關處理。各區應以區為單位,視其成績大小,定期評比,有功者給予表揚,並從違章罰款中提取一定數額的獎金獎給單位和有關人員。

第七條 附則

24.本暫行規定系市革委會穗革通〔1977〕2號通告的施行細則,經報請市革委會批准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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