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爭的經驗
以下是我對過去抗戰經驗的一些簡單意見,寫出來貢獻於我全國抗日的同胞,藉供研究與採擇。
一,敵係採外綫作戰原則,採分路進擊辦法,敵步兵本不及我軍之勇敢,所賴者惟重武器與高武器。我軍此種武器較敵誠少,在戰略上應自覺的居於內綫作戰地位,認真的採取集中主力實行各個擊破的運動戰法,在決戰的戰役上澈底集中兵力及武器,集中數十架飛機,數十百門大炮,猛攻敵之一路,而殲滅之。勝利後應速轉移兵力及飛機、大炮,以突擊他路敵之側後。設有時不及轉移甲處步兵至乙處參戰時,至少亦須將暫不企圖與敵決戰諸點之飛機大炮(以汽車火車輸運)澈底集中於企圖與敵決戰之方面。如在華北方面,可自某日起至某日止三天或五天內,將華北全部飛機甚至武漢一帶之飛機,統向企圖與敵決戰之點進行轟炸,援助該方面之軍隊殲滅敵人。
二,我軍不應分散兵力處處防禦,不應設縱橫數百里之防綫,蓋如此則處處工事不堅,處處兵力薄弱,處處均易爲敵突破。敵軍攻時往往集中兵力攻我一點,我軍如處處守,則必處處不能守。我軍如設橫寬陣綫,被敵突破一點,我全綫即有混亂潰退之虞,故我軍只應在敵始終必經之要綫上,選縱深之數要點,各利用良好地形,構築最堅固之工事,以少數精兵,配備充分糧彈,進行充分死守陣地之政治鼓動,與宣佈嚴格之戰鬥紀律,作固守數月之想。我主力則控制於待機位置,待敵猛攻我陣地未下時、或在我陣地側面繞過時而猛攻之。這就是攻擊與防禦聯系起來,亦即攻勢防禦。
三,敵甚驕惰,行軍駐軍中之警戒均甚疏忽,且不愛做工事。我軍應乘敵在行軍中,待其行至不利敵之地形,以我軍之一部箝制其先頭,以我主力猛襲其側後,或乘敵初到一地尚未站穩腳跟時猛攻之。
四,敵步兵攻擊精神甚差,服裝亦笨重,統着皮鞋,頗不慣爬山,戰鬥時主要依靠飛機大炮坦克車。我軍須利用敵通過山地之機會,或誘敵進入山地戰而殲滅之。因山地作戰,敵步兵不會搶山,飛機大炮騎兵之作用均大大減少,甚至全失作用。
五,敵大軍所需糧彈,統由日本運來,我軍對敵須一面堅壁清野,同時派多數游擊隊,各附小電台,在敵運輸綫上進行襲擊,斷絕其糧彈車輛之運輸與毀壞汽車路鉄路等。我軍應將正規戰與游擊戰結合起來。
六,敵攻擊精神雖不行,但因恐被俘後加以殘殺,故雖潰敗,仍不肯繳槍,使戰鬥不易短時結束。我軍於戰鬥中各部須控制必要之預備隊,藉以在解決敗敵後應付新的變化。
七,戰鬥須以「秘密」「迅速」之動作切實接近敵人,實施猛烈之沖鋒,沖入敵間隙內進行肉搏戰。蓋我軍一與敵步兵相接,則敵之飛機大炮統失卻作用,此爲進攻戰鬥時避免敵飛機大炮及我軍飛機大炮不足時之良好戰鬥法。
八,我軍各級幹部及所有士兵,均應有獨立作戰之精神與動作,戰鬥時隊形須疏散而有縱深,不可太過密集而招致過分之傷亡。
九,夜戰中敵之飛機、大炮、坦克、騎兵幾全無作用,敵官兵均無作戰經驗,故我軍應極力利用夜戰殲滅敵人。在有月光之夜可進行大規模之夜戰,在有星光之夜可進行小規模之夜戰,在黑夜可進行擾敵之夜戰。更須將夜間作戰與日間作戰互相配合,日間須擴張夜戰之成果。
十,我軍須學會做堅固工事與精確射擊技能,以堅固工事掩護、減少傷亡與保持陣地,以精確射擊之技能大量殺傷敵人。敵攻擊精神甚差,每於攻進我陣地前數十米達處時,如我不退,敵每亦數小時不進不退,此時最便於我之射殺。如我更以小部出擊,則頓挫於我陣地前之敵必立即潰退。手榴彈是敵甚怕之武器,我軍宜多帶多用,更須人人會用。
十一,敵服裝有保護色,戰鬥時多採疏散開張,敵甚肅靜,敵不愛登山,故敵之目標常隱蔽。我軍戰鬥前須注意弄清敵情,在敵情不明時不可冒險決定戰鬥部署與動作。
十二,敵軍雖敗、雖傷、雖散而仍堅不繳槍者,幷非勇敢堅決,乃怕我軍將其活捉後殺之之故。平型關之戰鬥,敵雖負傷仍以刀槍殺我,非死不肯繳槍。戰後我軍獲敵日記信件甚多,內容均爲想家想妻,均無自願作戰之精神,其來華作戰係迫於國家法令。我因此在平型關戰後令步隊學習「不殺日軍俘虜」、「優待日軍俘虜」、「醫治日軍傷員」等三句日語喊話。十一月四日正太路南廣陽戰鬥時,我大部官兵仍尚未學會此三句日話,僅少數官長學會能喊。但此數人喊話結果,即生俘日軍一部。如此可見日軍不難以政治宣傳瓦解之。今後對日官兵必須進行宣傳,對俘虜必須優待。
十三,平型關之戰,我軍隱蔽於敵進道路之側,距敵約三十里至六十里,時間達一星期之久,在羣衆掩護下,我軍目標敵全不知,敵之漢奸亦失真作用;而我友軍某部之配備敵則全明。我軍戰後勝利品傷兵均藉羣衆之力搬運,我軍雖在山地亦能購得食物,該地一帶原已逃走之羣衆均囘家來。可見部隊紀律及進行羣衆工作之重要。若說到長期抗戰人力物力之補充,對敵堅壁清野與發動游擊戰爭,則更無論矣。
十四,敵射擊相當準確,隊形疏散能作分散戰,敵戰術就是日本「戰鬥綱要」上的那一套,其動作常可事先猜到,新的創造與機變則不見有。其犧牲吃苦精神及作戰經驗,均遠不及中國兵。
十五,敵在佔領綫以內極力培植僞政權與僞軍。我軍應派出許多游擊隊,深入敵佔領綫內之廣大區域,縱橫游擊,牽制與削弱大敵,消滅與驅逐小敵,收復失地,破壞僞組織,動員羣衆幫助政府與軍隊抗戰,收容潰散官兵,使之繼續抗戰,免其流落爲匪與被敵利用。須知敵如果不培植漢奸力量作爲工具,則實無法統治下去,要想收捐稅、做生意、逮捕抗日分子,都是不可能的。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於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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