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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獄龜鑑/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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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三 折獄龜鑑
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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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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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琇之案兒(王敬則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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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齊孔琇之,為吳令。有小兒年十歲,偷刈鄰家稻一束,琇之付獄案罪。或諫之,答曰:「十歲已能為盜,長大何所不為。」縣中皆震。出南史孔靖傳。琇之,靖之孫也。舊集不載。

按:南齊王敬則,為吳興太守。郡舊多剽掠,有十數歲小兒於路拾取遺物,敬則殺之以徇。自此路不拾遺,郡無劫盜。出南史本傳。舊集不載。

敬則欲駭眾立威故爾。夫小兒無識,路有衍遺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殺之以徇,斯為酷濫,是前代長吏專殺之弊也。若琇之所案者,庶可以懲惡矣。

李傑覘婦(曾孝序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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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李傑,為河南尹。有寡婦告其子不孝,傑物色非是,謂寡婦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無悔乎?」婦言:「子無狀,寧復惜!」傑曰:「審如此,可買棺來取兒屍。」因使覘其後。寡婦出,與一道士語曰:「事了矣。」俄將棺至。傑即令捕道士,劾問,具服:「與寡婦通,為子所制,故欲除之。」於是杖殺道士,納於棺。舊出唐書本傳。

按:曾孝序資政,知秀州。有婦人訟子,指鄰人為證。孝序視其子頗柔懦,而鄰人舉止不律。問其母,又非親。乃責鄰人曰:「母訟子,安用爾!」為事非涉己,因並與其子杖之。聞者稱快。蓋以繼母私鄰人,而忌其子間之,故致訟。見近時小說。

鄰人與道士類矣,然彼教寡婦訟其子以死罪,故殺之;此教繼母訟其子罪不至死也,故杖之而已。雖輕重有異,其懲惡一也。覘婦、責鄰二事,又見察奸門。

崔黯搜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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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崔黯,鎮湖南。有惡少,自髡鉗為傭隸,依託佛教,幻惑愚俗,積財萬計。黯始下車,恐其事敗,乃持牒詣府,云:「某發願焚修三年,今已畢,請脫鉗歸俗。」黯問:「三年教化,所得幾何?」曰:「逐旋用,不記數。」又問:「費用幾何?」曰:「三千緡不啻。」黯曰:「費者有數,納者不記,豈無欺隱!」命搜其室,妻孥蓄積甚於俗人。既服矯妄,即以付法。舊不著出處。脫鉗事又見察奸門。

按:矯妄幻惑,乃妖民也。與「假鬼神以疑眾,執左道以亂政」者同矣,可不懲歟!

張輅入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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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高祖鎮鄴時,魏州冠氏縣華村僧院有鐵佛一軀,高丈餘。忽雲佛能語,以垂教戒。徒眾稱贊,聞乎鄉縣。士庶雲集,施利填委。高祖命衙將賫香設供,且驗其事虛實。張輅請與偕行。至則盡遣僧出,乃開其房,搜得一穴,通佛座下,即由穴入佛身,厲聲以說諸僧過惡,衙將遂擒其魁。高祖命就彼戮之。舊不著出處。入穴事又見察奸門。

安重榮斃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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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安重榮,鎮常山。有夫婦共訟其子不孝者,重榮面加詰責,抽劍令自殺之。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詬詈逐之。乃繼母也。重榮咄出,一箭斃之。聞者稱快。舊不著出處。抽劍事又見摘奸門。

按:古之後婦疾前妻子,亦已多矣。茍得其情,則切責而嚴戒之可也,何必取快一時,加之非法乎?語曰:「不教而殺,謂之虐。」重榮固不足道,此事亦非所取。舊集載之,故略辯焉。

張詠斬吏(兵士決杖乞劍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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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詠尚書,淳化五年知益州,兼充西川同捉賊招安使。時李順初破,余黨猶盛。因責決一吏,輒枝詞不伏。詠曰:「這的莫要劍吃?」吏云:「決不得,吃劍則得。」詠令牽出,斬之以徇。軍吏愕眙相顧。自是俱服詠之威信,令出必行。見張忠定公語錄。

按:詠始下車,人情觀望。於斯時也,吏因責決,枝詞不伏,奸猾甚矣。能以威信折猾吏奸,則令無不行,眾無不服,是故卒能平定蜀地也。

丁謂丞相說:真宗朝,有兵士作過,於法合死,特貸,命於橫門決脊杖二十除配。不伏決杖,叫喚乞劍。把捉不得,遂奏取進止。傳宣云:「須決卻杖二十後,別取處分。」尋決訖,再取旨,真宗云:「只是怕吃棒後如此。即已決了,便送配所,更不須問。」見丁晉公談錄。

蓋彼猾吏枝詞不伏,豈只是怕吃棒,意謂書生畏懦,不敢容易斬人,故以此嘗試詠耳。兵士之情既與彼異,且朝廷威令行乎四海,不待斬此卒而後立焉,則置不復問可也。夫懲惡者,體茲矜謹之意,安有枉濫之咎乎!

馬亮誅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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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亮尚書,知饒州。有土豪白氏,多持吏短長。嘗殺人,以赦免,而愈驁橫,為閭裏患。亮發其奸而誅之,部中畏懾。見本傳。

按:亮提點福建刑獄時,覆訊冤獄,全活數十人。其誅奸豪,必無枉濫,蓋以懲惡當如是也。

薛顏籍社(薛元賞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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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顏大卿,知耀州。有豪姓李甲者,結客數十人,號「沒命社」。或不如意,則推一人以死鬥,數年為鄉人患,莫敢發之。顏至,大索其黨。會赦當免,特杖甲流海上,余悉籍於軍。見本傳。

按:唐薛元賞,為京兆尹,都市多惡少年,以黛墨鑱膚,誇詭力,剽奪坊閭。元賞到府三日,收惡少,杖死三十餘輩,陳諸市,余黨懼,悉以火滅其文。出唐書本傳。蓋懲惡如此者,省獄訟之術也。顏之籍社,頗相類矣。

楊告擒賊(田瑜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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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告諫議,初為洪州豐城簿。邑有賊殺人,投屍於江。里中人雖知主名,而畏不敢言。告聞,親往擒之,會赦原。殺人原赦,蓋乾興初登極赦也。有言賊欲報怨者,告不為之動。既而,果乘夜來刺,告復捕得之,卒置於法。境內肅然。

按:田瑜龍學知青州時,城中有殺人投屍井中者,吏以無主名而不以聞。瑜廉得之,曰:「豈有奸盜殺人而縱之耶?」厚以金帛募人告捕。後數日,果於鄰郡獲賊。是亦能懲惡者也。然郡將為此,比之主簿,則差易矣。

李若谷磔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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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谷參政知潭州時,有盜上下洞庭間,邀劫舟船,殺人即投於湖中,沒其屍。及捕獲,輒蒙讞得減死,黥配他州。既而逃歸,為患滋甚。若谷潛使人擒到,條前後殺人狀,磔於市。

按:書曰:「怙終賊刑。」謂怙其奸慝,終不悛改,以賊害人,當刑殺之。此先王懲惡之義也。告之捕置於法,若谷之擒磔於市,傅諸古義,亦庶幾焉。

劉湜焚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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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湜待制,初知耀州。富平縣有盜掠人子女者,既擒獲,輒詐死,伺間即逸去。再捕得,復詐死,湜趣令焚之。以上四事,並見本傳。

按:因其詐死,遂以為實,而即埋之,亦足以折奸而懲惡矣,何必焚之耶?將慮其徒或能掘取而復活耶?掠人子女之罪,於法不至戮屍,不為焚屍事可也。

呂公綽安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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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公綽侍讀知開封府時,虎翼卒劉慶告變。下吏案驗,乃慶始謀,眾不從,反訴以誣眾,且覬幸得賞。公綽言:「京師衛兵多,若使奸人得計,則無以安眾心。」卒論慶法外。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孫沔刑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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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沔副樞,知杭州。有丐者,左臂無一手,右臂唯兩指,盜細民鑊,相競至庭。丐者舉臂泣曰:「細民誣我!無指之人,豈能盜鑊?」沔即然之,叱細民出,撫勞丐者,因與其鑊。始弗敢受,再三安慰。丐者不知其計也,以指撮鑊,徐以臂舉,戴於首而去。沔追還,斷其指,令於市。見近時小說。

按:懲惡之事,本非中道,不得已而為之。論卒法外者,謂不如是無以安眾心也,事體所系大矣,則其為此驚讋群奸,於理或可也。丐者盜鑊,事極微末,譎得其情,法外刑之,亦何忍哉?此世俗所誇以為嚴明,而君子不取者也。特著其事,且辯其義,庶懲惡得以鑒焉。

吳中復戮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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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中復龍學知江寧府時,屬郡郵兵苦巡轄者苛刻,輒共拘縛鞭之。及獄具,乃不應死。中復以便宜戮其首惡,余悉配流。奏著於令。見本傳。

按:是時廂軍無階級法,故不應死。中復帶本路兵馬鈐轄,故以便宜戮之。夫宥過者,或縱舍於法中;懲惡者,或誅戮於法外。所以異乎議罪者,彼其處決有所推本,若輕若重無非法也。今法不應死,以便宜戮之,豈非誅於法外乎?

彭思永具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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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思永中丞,嘗為益州路轉運使。成都闕守,攝領府事。吏盜官錢數百萬,付獄已三歲,出入自若。思永視事一日,即具獄。見本傳。

按:思永疾吏庇奸,則固善矣。然其為轉運使亦可劾吏正法也,乃必待攝領府事而後一日具獄,何哉?此唯通判為之乃可稱耳,在於監司不足道也。但其懲惡亦有取焉,故特著之。

周沆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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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沆侍郎,嘗知渤海縣。濱州大吏恃府勢,築室障民居,害其出入。民訴縣以十數,前令莫敢直。沆立表撤室,收吏抵罪。豪猾惕息。見司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薛儀繩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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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儀殿丞,通判渭州。守將武人不能謹廉,大吏郝正把其陰事,招權受賂,人莫敢詰。儀請治之。將內窘,以情告。儀曰:「止欲去惡吏,必不使及君。」將即移疾。儀攝州事,乃發正私出塞市馬,收案伏法。將不染於辭,深德之。見司馬光丞相所撰墓誌。

按:君子之懲惡,不必皆於法外誅戮也。若豪猾之人,恣為奸利,莫敢治之以法,而獨以法繩之,亦足以懲惡矣。故著此二事,使折獄者以為鑒也。

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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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矯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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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陳矯,為魏郡西部都尉。是時耕牛少,殺者罪至死。曲周民父病,以牛禱,縣結正棄市。矯曰:「此孝子也。」表赦之。出魏志本傳。舊集不載。

溫恢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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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孫禮,為司空軍謀掾。初喪亂時,禮與母相失,同郡馬臺求得禮母,禮推家財盡以與臺。臺後坐法當死,禮私導令逾獄,乃自首。既而,臺曰:「臣無逃亡之義。」徑詣刺奸主簿溫恢。恢嘉之,具白太祖,各減死一等。出魏志孫禮傳。舊集不載。

王承送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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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王承,為東海太守。吏錄一犯夜人,承問:「何處來?」云:「從師家受書還,不覺日暮。」承曰:「鞭撻寧越以立威名,恐非致理之本。」使吏送令歸家。出劉義慶世說,舊集不載。

袁彖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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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齊袁彖,為廬陵王子卿咨議參軍。子卿鎮荊州時,南郡江陵縣人茍將之弟胡之婦,為曾口寺沙門所淫,夜入茍家,將之殺沙門,為官司所檢,將之列家門穢行,欲告則恥,忍則不可,實己所殺,胡之列又如此,兄弟爭死。江陵令啟刺史博議,彖曰:「將之、胡之,原心非暴。辯讞之日,義哀行路。昔文舉引謗,獲漏疏網;二子心跡,同符古人。陷以深刑,實傷為善。」於是兄弟皆得免死。出南史袁湛傳,彖,其族孫也。舊集不載。

按:情茍可恕,過無大矣。孝子之殺牛,義士之逾獄,兄弟之爭死,皆是也。如犯夜雖輕罪,茍務立威而不原情,亦豈能恕之?此可為宥過之鑒也。

韋丹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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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韋丹,鎮江西。有吏掌倉十年,數盈五十萬,因覆量,欠負三千餘石。憫之曰:「欠負如此,豈皆自取費用,必為權勢所須。」乃令搜索家私文字驗之,其分用名歷具在。因謂諸吏曰:「汝等恃權勢,以取索於倉吏,今其欠負,豈獨賠填?今將貸汝之罪,可各據所得,限一月納足。」皆頓首曰:「君侯以至明察下,準法合當刑責,既釋重罪,填納不辭。」倉吏由是得釋。舊不著出處。蓋唐人小說所載,今新唐書修入丹傳。

按:侵盜官物,其入己,其與人,罪等耳。然入己之情,貪於貨利,是君子所疾也;與人之情,迫於權勢,是君子所矜也。夫州吏之脅取,倉吏之盜與,豈不知法?但幸其不敗耳。以其可矜而宥倉吏,則不可獨加州吏罪,故並宥焉。且欠負賠填,既已足矣,亦有可恕之道。則置而不問者,乃許其悔過,非縱惡弗治也。

張詠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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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詠尚書,再知益州。先有百姓,告論官染院大破色料,偷瞞入己,禁四十餘人,前政不能決。詠到,慮問,謂告事者:「汝是陳利便人。今一料官物,合使幾何?」對曰:「使若干。」詠曰:「甚善。可作利便狀來。」判令:「今後依所陳利便施行,不得有違。主典各杖六十,余並放。」見李畋虞部所撰語錄。

按:染院色料,乃舊例定額,非主典大破。雖有寬剩,豈為偷瞞?但應言上而不言上,亦不得無罪爾。是故斷杖六十。而幹連人悉宥之,蓋以罪不在彼也。吏或苛暴,則將劾大破之罪,理偷瞞之贓,無所不至矣。是安知君子宥過之道哉!

馬亮縱囚(親事官失金楪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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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亮少保,初以殿中丞通判常州。吏有亡失官物者,械繫妻子,幹連數十百人。亮一切縱去,許其自償所負,不逾月而盡輸之。見本傳。

按:丁謂丞相說:真宗朝,因宴,有親事官失卻金楪一片。左右奏云:「且與決責。」上曰:「不可。且令尋訪。」又奏:「只與決小杖。」上曰:「自有尋訪日限。若限內尋得,只小杖亦不可行也。」至尊守法尚爾,臣子理合如何?見丁晉公談錄。

胡則籍銅(劉承規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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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則侍郎,提舉江南路銀銅場鑄錢監,得吏所匿銅數萬斤,吏懼且死。則曰:「馬伏波哀重囚而縱之亡,吾豈重貨而輕數人性命!」止籍為羨余。

按:劉承規留後,嘗督封禪漕運。有鑄錢監工匠,訴前後官吏盜銅瘞地僅數千斤。承規佯為不納,密遣人發取送官,不問其罪。殆亦有伏波之意歟?

趙師民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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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師民龍學,知耀州。民有犯鹽鐵禁者,乃曰:「障其利而罪之,是罔民也。」一切不問。

按:此誠仁人之言也。然稍寬之,斯亦可矣。若一切不問,則奸猾之民爭出於此,顧將奈何?君子宥過,不當如是。

姚渙卻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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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渙大卿初監益州交子務時,發奸隱幾萬緡,主吏皆當死。渙請於使者,願發其所欺而無及賞典,由是得全者眾。渙,治平二年終於光祿卿。已上四事,並見本傳。

李崇鞭巫(袁君正一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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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見釋冤門。

按:梁袁君正,為豫章內史。性不信巫。郡有萬世榮為巫師,君正小疾,主簿熊嶽薦之,師云:「須疾者衣為信命。」君正以所著襦與之。事訖,取襦,云:「神將送與北斗君。」君正使檢諸身,於衣裏獲之,以為「亂政」,即刑於市而焚其神。一郡無敢行巫者。出南史袁湛傳。君正,其族孫也。舊集不載。

是皆惡其妄言惑人故爾。情茍可責,惡無小矣,此之謂也。然王制云:「執左道以亂政,殺;假鬼神以疑眾,殺。」李崇鞭笞女巫,雖亦有意懲惡,殆不知王制,故未能正法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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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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