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撫順市森林資源流轉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撫順市森林資源流轉條例
制定機關: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撫順市森林資源流轉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撫順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撫順市森林資源流轉條例 ==

(2012年2月21日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2012年7月1日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流轉原則、範圍及期限

第三章 當事人權利義務

第四章 流轉程序

第五章 流轉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

第一條 為鼓勵和規範森林資源流轉行為,優化森林資源配置,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生態環境建設,促進森林資源集約化經營,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資源流轉,是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的前提下,森林、林木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將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的轉移其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為流出方,接受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為流入方。

第三條 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轉讓、互換、出租、入股、抵押和其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流轉。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遵守本條例。

依法徵收、徵用、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權或者承包經營權轉移的,不適用本條例。

國有森林資源流轉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流轉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森林資源流轉服務場所,建立森林資源流轉信息庫,發布森林資源流轉供求信息,為森林資源流轉活動提供指導服務。

第二章 流轉原則、範圍及期限

[編輯]

第七條 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願、平等、有償;

(二)不得改變林地所有權性質和用途;

(三)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四)有利於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第八條 森林、林木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森林、林木、林地、林產品等折股,依法組建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九條 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林業專業合作社、私營林場等林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投資、入股、抵押等合作經營條件,吸引外部資金、技術、人才,興辦種植養殖業、加工製造業、旅遊服務業等產業,促進林業經濟發展。

第十條 已經抵押的森林資源,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以再流轉;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得再流轉,但流入方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第十一條 森林資源流轉包括商品林和公益林的流轉。但國家級一級保護公益林不得流轉。

公益林流轉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和林地用途。

森林資源流轉不包括林地內野生動物、礦藏物、埋藏物等。

第十二條 下列森林資源不得流轉:

(一)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未取得林權證或者所有權證明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被依法查封、凍結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四)法律、法規禁止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十三條 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的剩餘期限。林地承包經營權再次流轉的,不得超過上一次流轉合同約定期限的剩餘期限。

第三章 當事人權利義務

[編輯]

第十四條 流出方依法享有自主決定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流轉對象和流轉方式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流出方流轉。

流出方依照合同約定獲得的流轉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五條 流出方應當確保流轉的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真實、準確,並依照合同約定向流入方轉移林權。

流出方欠交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費的,補交承包費後方可流轉。

第十六條 流入方享有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自主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並獲得相應收益的權利。

第十七條 公益林流轉後,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金應由流入方領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流入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和林地資源,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植樹造林、防火、防治病蟲害、保護野生動植物和古樹名木等義務。

第四章 流轉程序

[編輯]

第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流轉其統一經營的林木的,應當將流轉方式、流轉對象、擬定價款、相關條件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提前公示,並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村民小組流轉其統一經營的林木的,應當在村民小組範圍內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後,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十條 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和再流轉依法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採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和再流轉依法承包取得的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採取非轉讓方式流轉和再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

第二十一條 自留山、自留地的林木、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進行流轉的,由流出方自主決定。

農民自留山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按照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定辦理,但流轉後其林地不再適用自留山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流轉共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徵得共有權利人同意。

第五章 流轉管理

[編輯]

第二十三條 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當事人應當

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合同。涉及多個流出方的,流入方應當分別與各流出方簽訂流轉合同。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合同示範文本,合同內容包括:

(一)流轉當事人名稱、單位、住所;

(二)居民身份證明、法人代碼證號;

(三)森林資源座落位置、林班、小班、四至界線、面積、森林類別、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

(四)林權證號;

(五)流轉期限、起止日期;

(六)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

(七)林木採伐、更新造林、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責任和風險的承擔;

(八)林地被徵收、徵用或者占用後補償費的分配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辦法;

(十一)合同簽訂日期;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四條 森林資源流轉合同簽訂後,改變森林、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雙方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林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登記的森林資源權屬證明;

(四)森林資源流轉合同及位置實測圖;

(五)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或者備案文件;

(六)相關部門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村集體經濟組織流轉其統一經營的林木的,應當同時提交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表決意見書面材料。

第二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林權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資源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日。

公告期內林權無異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告期滿後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同意的核發林權證。公告期內林權有異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告期滿後30日內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林權證,並將調查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林權登記發證機關予以核發林權證,並將調查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

第二十七條 林權權利人以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應當持下列資料到林地所在地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擔保登記:

(一)林權權利人身份證明;

(二)森林資源權屬證明;

(三)抵押、擔保合同;

(四)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五)共有權利人同意的公證文書。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流轉其統一經營管理的林木時,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程和辦法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書,並對評估報告書的真實性負責。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書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之內有效。

第三十條 森林資源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由當事人依法協商解決。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向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編輯]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流轉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其流轉行為無效,林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林權登記,由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流轉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引起林權糾紛等嚴重後果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林業站工作人員在森林資源流轉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編輯]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