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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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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101號 指導案例102號:付宣豪、黃最高人民法院子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2018年12月25日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指導案例103號

指導案例102號

付宣豪、黃子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8年12月25日發布)

關鍵詞 刑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DNS劫持/後果嚴重/後果特別嚴重

裁判要點

1.通過修改路由器、瀏覽器設置、鎖定主頁或者彈出新窗口等技術手段,強制網絡用戶訪問指定網站的「DNS劫持」行為,屬於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後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2.對於「DNS劫持」,應當根據造成不能正常運行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量、相關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時間,以及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影響等,認定其是「後果嚴重」還是「後果特別嚴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6條

基本案情

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被告人付宣豪、黃子超等人租賃多台服務器,使用惡意代碼修改互聯網用戶路由器的DNS設置,進而使用戶登錄「2345.com」等導航網站時跳轉至其設置的「5w.com」導航網站,被告人付宣豪、黃子超等人再將獲取的互聯網用戶流量出售給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系「5w.com」導航網站所有者),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754,762.34元。

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付宣豪接民警電話通知後自動至公安機關,被告人黃子超主動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被告人及辯護人對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

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460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付宣豪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二、被告人黃子超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二被告人均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破壞,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本案中,被告人付宣豪、黃子超實施的是流量劫持中的「DNS劫持」。DNS是域名系統的英文首字母縮寫,作用是提供域名解析服務。「DNS 劫持」通過修改域名解析,使對特定域名的訪問由原IP地址轉入到篡改後的指定IP地址,導致用戶無法訪問原IP地址對應的網站或者訪問虛假網站,從而實現竊取資料或者破壞網站原有正常服務的目的。二被告人使用惡意代碼修改互聯網用戶路由器的DNS設置,將用戶訪問「2345.com」等導航網站的流量劫持到其設置的「5w.com」導航網站,並將獲取的互聯網用戶流量出售,顯然是對網絡用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破壞,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符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客觀行為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本案中,二被告人的違法所得達人民幣754,762.34元,屬於「後果特別嚴重」。

綜上,被告人付宣豪、黃子超實施的「DNS劫持」行為系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進行修改,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鑑於二被告人在家屬的幫助下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未獲取、泄露公民個人信息,且均具有自首情節,無前科劣跡,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李俊、白艷利、朱根初)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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