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19號
指導案例19號
關鍵詞 民事 機動車交通事故 責任 套牌 連帶責任
裁判要點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機動車號牌不予制止,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25日5時30分許,被告林則東駕駛套牌的魯F41703貨車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駛時,與同向行駛的被告周亞平駕駛的客車相撞,兩車衝下路基,客車翻滾致車內乘客馮永菊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林則東負主要責任,客車司機周亞平負次要責任,馮永菊不負事故責任。原告趙春明、趙某某、馮某某、侯某某分別系死者馮永菊的丈夫、兒子、父親和母親。
魯F41703號牌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貨車並非肇事貨車,該號牌登記貨車的所有人系被告煙臺市福山區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福山公司),實際所有人系被告衛德平,該貨車在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套牌使用魯F41703號牌的貨車(肇事貨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衛廣輝,林則東系衛廣輝僱傭的司機。據車輛管理部門登記信息反映,魯F41703號牌登記貨車自2004年4月26日至2008年7月2日,先後15次被以損壞或滅失為由申請補領號牌和行駛證。2007年8月23日衛廣輝申請補領行駛證的申請表上有福山公司的簽章。事發後,福山公司曾派人到交警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審理中,衛廣輝表示,衛德平對套牌事宜知情並收取套牌費,事發後衛廣輝還向衛德平借用魯F41703號牌登記貨車的保單去處理事故,保單仍在衛廣輝處。
發生事故的客車的登記所有人系被告朱榮明,但該車輛幾經轉手,現實際所有人系周亞平,朱榮明對該客車既不支配也未從該車運營中獲益。被告上海騰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飛公司)系周亞平的雇主,但事發時周亞平並非履行職務。該客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裁判結果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5月18日作出(2009)寶民一(民)初字第1128號民事判決:一、被告衛廣輝、林則東賠償四原告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律師費共計396863元;二、被告周亞平賠償四原告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律師費共計170084元;三、被告福山公司、衛德平對上述判決主文第一項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衛廣輝、林則東、周亞平對上述判決主文第一、二項的賠償義務互負連帶責任;四、駁回四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宣判後,衛德平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本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貨車司機林則東負事故主要責任,而衛廣輝是肇事貨車的實際所有人,也是林則東的雇主,故衛廣輝和林則東應就本案事故損失連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永安保險公司承保的魯F41703貨車並非實際肇事貨車,其也不知道魯F41703機動車號牌被肇事貨車套牌,故永安保險公司對本案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本案客車司機周亞平對事故負次要責任,周亞平也是該客車的實際所有人,故周亞平應對本案事故損失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朱榮明雖系該客車的登記所有人,但該客車已幾經轉手,朱榮明既不支配該車,也未從該車運營中獲益,故其對本案事故不承擔責任。周亞平雖受僱於騰飛公司,但本案事發時周亞平並非在為騰飛公司履行職務,故騰飛公司對本案亦不承擔責任。至於承保該客車的人保公司,因死者馮永菊系車內人員,依法不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人保公司對本案不承擔責任。另,衛廣輝和林則東一方、周亞平一方雖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車禍的發生系兩方的共同侵權行為所致,故衛廣輝、林則東對於周亞平的應負責任份額、周亞平對於衛廣輝、林則東的應負責任份額,均應互負連帶責任。
魯F41703貨車的登記所有人福山公司和實際所有人衛德平,明知衛廣輝等人套用自己的機動車號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縱容套牌貨車在公路上行駛,福山公司與衛德平的行為已屬於出藉機動車號牌給他人使用的情形,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機動車管理的法律規定。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將會縱容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通過套牌在道路上行駛,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險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號牌出借人同樣存在過錯,對於肇事的套牌車一方應負的賠償責任,號牌出借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福山公司和衛德平應對衛廣輝與林則東一方的賠償責任份額承擔連帶責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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