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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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189號 指導案例190號:王山訴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
2022年12月8日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指導案例191號

指導案例190號

王山訴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2年12月8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 競業限制 審查標準 營業範圍

裁判要點[編輯]

  人民法院在審理競業限制糾紛案件時,審查勞動者自營或者新入職單位與原用人單位是否形成競爭關係,不應僅從依法登記的經營範圍是否重合進行認定,還應當結合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或者產品受眾、對應市場等方面是否重合進行綜合判斷。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自營或者新入職單位與原用人單位的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或者產品受眾、對應市場等不相同,主張不存在競爭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法條[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

基本案情[編輯]

  王山於2018年7月2日進入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得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18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王山就職智能數據分析工作崗位,月基本工資4500元、崗位津貼15500元,合計20000元。

  2019年7月23日,王山、萬得公司又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對競業行為、競業限制期限、競業限制補償金等內容進行了約定。2020年7月27日,王山填寫《辭職申請表》,以個人原因為由解除與萬得公司的勞動合同。

  2020年8月5日,萬得公司向王山發出《關於競業限制的提醒函》,載明「……您(即王山)從離職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不得到競業企業範圍內工作或任職。從本月起我們將向您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請您在收到競業限制補償金的10日內,提供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記錄,若為無業狀態的請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等國家機關出具您的從業情況證明。若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或其他義務,請於10日內予以改正,繼續違反競業協議約定的,則公司有權再次要求您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承擔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20萬元以上,並應將公司在離職後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全部返還……」。

  2020年10月12日,萬得公司向王山發出《法務函》,再次要求王山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另查明,萬得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銷售,計算機專業技術領域及產品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王山於2020年8月6日加入上海嗶哩嗶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嗶哩嗶哩公司),按照營業執照記載,該公司經營範圍包括:信息科技、計算機軟硬件、網絡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

  王山、萬得公司一致確認:王山競業限制期限為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萬得公司已支付王山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92元。

  2020年11月13日,萬得公司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王山:1.按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履行競業限制義務;2.返還2020年8月、9月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元;3.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2021年2月25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王山按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王山返還萬得公司2020年8月、9月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元,王山支付萬得公司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王山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編輯]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滬0115民初35993號民事判決:一、王山與萬得公司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二、王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萬得公司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元;三、王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萬得公司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240000元。王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1)滬01民終12282號民事判決:一、維持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5民初3599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1)滬0115民初3599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三、上訴人王山無需向被上訴人萬得公司返還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競業限制補償金6796元;四、上訴人王山無需向被上訴人萬得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200萬元。

裁判理由[編輯]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於王山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問題。所謂競業限制是指對原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於離職後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生產、自營或為他人生產、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及業務,不得在與原用人單位具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競業限制制度的設置係為了防止勞動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為自己或為他人謀利,從而搶占了原用人單位的市場份額,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所以考量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最為核心的是應評判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營或者入職的單位之間是否形成競爭關係。

  需要說明的是,正是因為競業限制制度在保護用人單位權益的同時對勞動者的就業權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審查勞動者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時,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查勞動者自營或入職公司與原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競爭關係。一方面考慮到實踐中往往存在企業登記經營事項和實際經營事項不相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考慮到經營範圍登記類別是工商部門劃分的大類,所以這種競爭關係的審查,不應拘泥於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範圍,否則對勞動者抑或對用人單位都可能造成不公平。故在具體案件中,還可以從兩家企業實際經營的內容是否重合、服務對象或者所生產產品的受眾是否重合、所對應的市場是否重合等多角度進行審查,以還原事實之真相,從而能兼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利益,以達到最終的平衡。

  本案中,萬得公司的經營範圍為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銷售、計算機專業技術領域及產品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而嗶哩嗶哩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從事信息科技、計算機軟硬件、網絡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對比兩家公司的經營範圍,確實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聯網企業往往在註冊登記時,經營範圍都包含了軟硬件開發、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若僅以此為據,顯然會對互聯網就業人員尤其是軟件工程師再就業造成極大障礙,對社會人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也有悖於競業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故在判斷是否構成競爭關係時,還應當結合公司實際經營內容及受眾等因素加以綜合評判。

  本案中,王山舉證證明萬得公司在其Wind金融手機終端上宣稱Wind金融終端是數十萬金融專業人士的選擇、最佳的中國金融業生產工具和平台。而萬得公司的官網亦介紹,「萬得公司(下稱Wind)是中國大陸領先的金融數據、信息和軟件服務企業,在國內金融信息服務行業處於領先地位,是眾多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銀行、投資公司、媒體等機構不可或缺的重要合作夥伴,在國際市場中,Wind同樣受到了眾多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青睞。此外,知名的金融學術研究機構和權威的監管機構同樣是Wind的客戶;權威的中英文媒體、研究報告、學術論文也經常引用Wind提供的數據......」由此可見,萬得公司目前的經營模式主要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其主要的受眾為相關的金融機構或者金融學術研究機構。而反觀嗶哩嗶哩公司,眾所周知其主營業務是文化社區和視頻平台,即提供網絡空間供用戶上傳視頻、進行交流。其受眾更廣,尤其年輕人對其青睞有加。兩者對比,不論是經營模式、對應市場還是受眾,都存在顯著差別。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輕易判斷兩者之差異。雖然嗶哩嗶哩公司還涉獵遊戲、音樂、影視等領域,但尚無證據顯示其與萬得公司經營的金融信息服務存在重合之處。在此前提下,萬得公司僅以雙方所登記的經營範圍存在重合即主張兩家企業形成競爭關係,尚未完成其舉證義務。且萬得公司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所附錄的重點限制企業均為金融信息行業,足以表明萬得公司自己也認為其主要的競爭對手應為金融信息服務企業。故一審法院僅以萬得公司與嗶哩嗶哩公司的經營範圍存在重合,即認定王山入職嗶哩嗶哩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繼而判決王山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並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有欠妥當。

  關於王山是否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問題。王山與萬得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內容,故該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協議中約定雙方競業限制期限為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目前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故一審法院判決雙方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並無不當。王山主張無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沒有法律依據。需要強調的是,根據雙方的競業限制協議,王山應當按時向萬得公司報備工作情況,以供萬得公司判斷其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本案即是因為王山不履行報備義務導致萬得公司產生合理懷疑,進而產生了糾紛。王山在今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時,應恪守約定義務,誠信履行協議。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王茜、周寅、鄭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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