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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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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21號 指導案例22號:魏永高、陳守志訴來安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批覆案
2013年11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指導案例23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

指導案例22號

魏永高、陳守志訴來安縣人民政府
收回土地使用權批覆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3年11月8日發布)

關鍵詞 行政訴訟 受案範圍 批覆

裁判要點

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行政管理部門的請示作出的批覆,一般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不可對此提起訴訟。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將該批覆付諸實施並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行政相對人對該批覆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來安縣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向來安縣人民政府報送《關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請示》,請求收回該縣永陽東路與塔山中路部分地塊土地使用權。9月6日,來安縣人民政府作出《關於同意收回永陽東路與塔山中路部分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覆》。來安縣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收到該批覆後,沒有依法製作並向原土地使用權人送達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而直接交由來安縣土地儲備中心付諸實施。魏永高、陳守志的房屋位於被收回使用權的土地範圍內,其對來安縣人民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批覆不服,提起行政複議。2011年9月2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來安縣人民政府的批覆。魏永高、陳守志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來安縣人民政府上述批覆。

裁判結果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滁行初字第6號行政裁定:駁回魏永高、陳守志的起訴。魏永高、陳守志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皖行終字第14號行政裁定:一、撤銷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滁行初字第6號行政裁定;二、指令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以收回方式儲備國有土地的程序規定,來安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來安縣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批覆後,應當向原土地使用權人送達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來安縣人民政府的批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不向相對人送達,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尚未產生實際影響,一般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但本案中,來安縣人民政府作出批覆後,來安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沒有製作並送達對外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即直接交來安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該批覆實施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原土地使用權人也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知道了該批覆的內容,並對批覆提起了行政複議,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時也告知了訴權,該批覆已實際執行並外化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該批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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