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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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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98號 指導案例99號:葛長生訴洪振快名譽權、榮譽權糾紛案 2018年12月19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指導案例100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

葛長生訴洪振快名譽權、榮譽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8年12月1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名譽權/榮譽權/英雄烈士/社會公共利益

裁判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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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等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審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案件,不僅要依法保護相關個人權益,還應發揮司法彰顯公共價值功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3.任何組織和個人以細節考據、觀點爭鳴等名義對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進行污衊和貶損,屬於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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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5條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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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長生訴稱:洪振快發表的《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一文以及《「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一文,以歷史細節考據、學術研究為幌子,以細節否定英雄,企圖達到抹黑「狼牙山五壯士」英雄形象和名譽的目的,請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

被告洪振快辯稱:案涉文章是學術文章,沒有侮辱性的言詞,關於事實的表述有相應的根據,不是憑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構成侮辱和誹謗,不構成名譽權的侵害,不同意葛長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1941年9月25日,在易縣狼牙山發生了著名的狼牙山戰鬥。在這場戰鬥中,「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基本事實和捨生取義的偉大精神,贏得了全中國人民的高度認同和廣泛讚揚。新中國成立後,五壯士的事跡被編入義務教育教科書,五壯士被人民視為當代中華民族抗擊外敵入侵的民族英雄。

2013年9月9日,時任《炎黃春秋》雜誌社執行主編的洪振快在財經網發表《小學課本〈狼牙山五壯士〉有多處不實》一文。文中寫道:據《南方都市報》2013年8月31日報道,廣州越秀警方於8月29日晚間將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衊狼牙山五壯士」的網民抓獲,以虛構信息、散布謠言為由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謂「污衊狼牙山五壯士」的「謠言」原本就有。據媒體報道,該網友實際上是傳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貼吧里一篇名為《狼牙山五壯士真相原來是這樣!》的帖子的內容,該帖子說五壯士「5個人中有3個是當場被打死的,後來清理戰場把屍體丟下懸崖。另兩個當場被活捉,只是後來不知道什麼原因又從日本人手上逃了出來。」2013年第11期《炎黃春秋》雜誌刊發洪振快撰寫的《「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一文,亦發表於《炎黃春秋》雜誌網站。該文分為「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麼跳的」「敵我雙方戰鬥傷亡」「『五壯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蘿蔔」等部分。文章通過援引不同來源、不同內容、不同時期的報刊資料等,對「狼牙山五壯士」事跡中的細節提出質疑。

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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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7841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名譽、榮譽的行為;二、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被告洪振快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長生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該公告須連續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體及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執行,本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刊登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擔。一審宣判後,洪振快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京02民終627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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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認為:1941年9月25日,在易縣狼牙山發生的狼牙山戰鬥,是被大量事實證明的著名戰鬥。在這場戰鬥中,「狼牙山五壯士」英勇抗敵的基本事實和捨生取義的偉大精神,贏得了全國人民高度認同和廣泛讚揚,是五壯士獲得「狼牙山五壯士」崇高名譽和榮譽的基礎。「狼牙山五壯士」這一稱號在全軍、全國人民中已經贏得了普遍的公眾認同,既是國家及公眾對他們作為中華民族的優秀兒女在反抗侵略、保家衛國中作出巨大犧牲的褒獎,也是他們應當獲得的個人名譽和個人榮譽。「狼牙山五壯士」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在抵抗日本帝國主義侵略偉大鬥爭中湧現出來的英雄群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民抗戰並取得最終勝利的重要事件載體。「狼牙山五壯士」的事跡經由廣泛傳播,已成為激勵無數中華兒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敵的精神動力之一;成為人民軍隊誓死捍衛國家利益、保障國家安全的軍魂來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壯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國公眾樹立不畏艱辛、不怕困難、為國為民奮鬥終身的精神指引。這些英雄烈士及其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而民族的共同記憶、民族精神乃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無論是從我國的歷史看,還是從現行法上看,都已經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案涉文章對於「狼牙山五壯士」在戰鬥中所表現出的英勇抗敵的事跡和捨生取義的精神這一基本事實,自始至終未作出正面評價。而是以考證「在何處跳崖」「跳崖是怎麼跳的」「敵我雙方戰鬥傷亡」以及「『五壯士』是否拔了群眾的蘿蔔」等細節為主要線索,通過援引不同時期的材料、相關當事者不同時期的言論,全然不考慮歷史的變遷,各個材料所形成的時代背景以及各個材料的語境等因素。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案涉文章多處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測、質疑乃至評價。因此,儘管案涉文章無明顯侮辱性的語言,但通過強調與基本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狼牙山五壯士」這一英雄烈士群體英勇抗敵事跡和捨生取義精神產生質疑,從而否定基本事實的真實性,進而降低他們的英勇形象和精神價值。洪振快的行為方式符合以貶損、醜化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和榮譽權益的特徵。

案涉文章通過刊物發行和網絡傳播,在全國範圍內產生了較大影響,不僅損害了葛振林的個人名譽和榮譽,損害了葛長生的個人感情,也在一定範圍和程度上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在我國,由於「狼牙山五壯士」的精神價值已經內化為民族精神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此,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洪振快作為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熟練使用互聯網工具的人,應當認識到案涉文章的發表及其傳播將會損害到「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及榮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更會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洪振快有能力控制文章所可能產生的損害後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狀態發表,在主觀上顯然具有過錯。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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