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院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政務院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
1950年12月14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公費醫療預防的措施,在老革命根據地,早有先例,但全國解放之後,由於各種條件的限制,僅在部分的地區、人員中及某些疾病範圍內重點實行;工礦部門,則於一九五一年二月間開始了重點試行勞動保險條例,以解決工人的醫療問題;同年在陝北老根據地及某些少數民族地區試行的公費醫療預防制;本年初更將免費醫療預防辦法擴大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的各根據地。現在根據國家衛生人員力量與經濟條件,決定將公費醫療預防的範圍,自1952年7月份起,分期推廣,使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工青婦等團體、各種工作隊以及文化、教育、衛生、經濟建設等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革命殘廢軍人,得享受公費醫療預防的待遇,並作如下規定:

  一、各地可根據醫療設施條件、預算程序,分別先後,按下列辦法定期實行門診、住院。現在尚無實行門診、住院辦法之條件者,暫以發給醫藥費辦法解決之。

  門診:中央、各大行政區、省(市、行署)三級,一律自一九五二年七月開始。

  住院:中央一級自一九五二年七月開始實施;大行政區、省(市、行署)自十月起全部實施,在十月以前,如有急病重病仍應設法住院。

  發給醫藥費:專署、縣、區三級(鄉一級待縣級財政建立後再行辦理),及各級文化、教育、衛生、經濟建設等事業單位,各種工作隊和革命殘廢軍人,均於七月起開始發給醫藥費。該項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的所屬衛生機構,按照各單位編制的人數比例分配,統籌統支,使用時可按照情況重點支付,絕對不許平均分配發給本人。其辦法應由中央衛生部另發指示。又此項醫藥費,得用於中醫藥的開支。

  二、一九五二年內,在中央、大行政區、省(市、行署)應建設一部分療養病床,做為醫院的輔助機構,收容恢復期的病人,以加速治療病床的周轉率。今後逐年增設治療病床、療養床及結核病防治病床,以適應一般醫療和長期休養的需要,並擴大療養範圍。為了有效地發揮上述病床的效能,照顧急病重病的需要,由中央衛生部另定「公費醫療住院規定」,頒發實行。

  新建醫療機構的建築及新舊醫療機構的裝備,現在應按照首先解決急病重病的原則,擴充設置,以後再逐漸充實。其具體計劃由中央衛生部另定之。

  三、凡尚無新建醫療機構的地區或修建尚未完工者,均應儘量利用舊有可用房院、組織舊有醫療預防機構,組織公私聯合診療機構或與私營醫院、診所合作,簽訂保健合同,並加強管理,提高其工作效能,發揮潛在力量,以保證當前工作人員的健康與醫療需要。

  四、經費均按照上項規定自實行之日起計算,統一撥給各級衛生主管部門統籌統支。

  五、門診、住院所需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門診或住院中經醫師處方的藥費,均由醫藥費撥付;但住院的膳費、就醫路費由病者本人負擔,如實有困難,得由機關給予補助,在行政經費內報銷。

  六、為了有計劃有步驟地實行上述規定,中央一級,責成中央衛生部、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人事部、中央勞動部、中央財政部、中央教育部、中央建築總處等單位組成公費醫療預防實施管理委員會,並規定由中央衛生部負主要責任;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省(市)人民政府(行署)均應分別責成衛生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組成各該級公費醫療預防實施管理委員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