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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關於加強對中國銀行領導監督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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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關於加強對中國銀行領導監督的命令

政務院關於加強對中國銀行領導監督的命令
 (一九五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查中國銀行之股權,除三分之一商股外,國家投資占三分之二,為公私合營的銀行。現在全國業已解放,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早經建立,該行之國家投資,自應為中央人民政府所有。 為加強人民政府對該行的領導和監督, 特指定南漢宸、曹菊如、馬寅初、胡景雲、沙千里、章漢夫、章乃器、王紹鏊、龔飲冰、冀朝鼎、詹武、孫曉村、鄭鐵如等十三人為該行官股董事。何香凝、陳嘉庚、司徒美堂、許滌新、李世璋等五人為官股監事。

  中國銀行原有之商股董監事,除戰爭罪犯外,均繼續有效。該行應於短期內,迅速召集董事會議,以推動業務之開展。

  此令

                          政務院總理 周恩來